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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曙光談破產法:重整程序的啟動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0日 13:42 法制日報
李曙光 企業重整是指不對無償付能力債務人的財產立即進行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協議,制定重整計劃,規定在一定期限內,債務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償債務,同時債務人可以繼續經營其業務。一般來說,只要破產保護的申請一經提出和被批準,債務人即可以免于債權人(包括有擔保債權人)的一切訴訟和要求。就法律程序而言,重整方案的制定、通過和執行是關鍵所在。美國破產法規定了企業重整程序,該程序對世界各國的破產法產生了很大的影響,各主要國家的破產法都參考該章制定了重整程序。在重整程序中,占有中的債務人可以繼續經營債務人的業務。 美國破產法的重整程序分自愿重整申請與強制重整申請兩種。自愿重整申請可以由任何類型的債務人,個人債務人、合伙、公司以及任何非公司實體提出。強制重整申請由債權人提出,但銀行和保險公司、 英國。英國破產法中的《管理令程序》是仿效美國破產法第11章制定的新制度。根據英國破產法第8條第3款的規定:管理令程序允許一個陷入困境但有復蘇希望的公司可以采取有別于清算的拯救程序。 德國。德國新破產法仿照美國破產法第11章,在第6編中規定了重整程序。德國破產法規定破產企業的重整要通過重整方案的制定、方案的接受及認可、方案的執行及監督來完成。德國破產法第218條規定:重整方案由債務人或債權人會議委托破產管理人提出,并交給管轄法院。在法院裁定債務人自行管理時,債權人會議應委托財產監督管理人或債務人提出重整方案。 法國。根據《法國司法重整與清算法》第1編,法國的司法重整制度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觀察程序。司法重整的判決一旦作出即進入觀察期,在此階段,司法管理人擬定資產經營狀況報告及企業繼續生存或轉讓的建議,法庭在其確定的觀察期屆滿時確定重整方案或宣布進行司法清算。第二階段是重整方案的實施階段,包括兩種方式:企業繼續經營或轉讓。采取企業繼續經營方式的應當對法人章程作出必要的修改,對債務的延期清償和債權減免作出適當安排。重整方案一般由司法管理人負責提出與實施。 日本。根據日本倒產五法,企業重整由兩套并行的程序組成,也就是民事再生程序和會社更生程序,分別在《民事再生法》和《會社更生法》中加以規定!睹袷略偕ā纷2000年4月開始實施。與會社更生程序相比,民事再生程序在處理上相對簡易迅速,并且原則上是由原經營者進行繼續經營,并不選任新的管理人或受托人,更注重債務人的自主決定權,實際上是對美國破產法中的占有中的債務人制度的引入,更適合中小型企業再建的需要。但是2000年7月的崇光百貨集團破產案發生之后,引起了有關大企業能否申請該法的爭議。日本《會社更生法》的修改中,仍在爭議在重整中是否采納美國破產法中的占有中的債務人制度。 企業拯救是現代破產法的重要理念之一,重整制度因其貫徹這種拯救理念,給予企業重生的機會,已經成為現代破產法的重要程序制度之一,也廣為各國破產法所采納。縱觀各國企業重整程序的啟動,可以發現以下特點:第一,重整制度的目標是為了維持債務人企業的繼續經營,同時使債權人獲得較清算程序更大的利益;第二,重整程序的提出人一般為債務人,更多從債務人角度著手;第三,重整程序啟動的權力分配重在防欺詐性重整,保護債權人利益;第四,法院在重整程序啟動中的權力與責任都很大;第五,重整程序的啟動要維持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利益平衡。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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