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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蒂格利茨:創新的制度設計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30日 12:00 《財經》雜志網絡版
可以將專利(知識產權)制度、獎勵機制和政府資金支持三種方式作為創新制度的一個組合 約瑟夫·斯蒂格利茨/文 知識產權制度作為社會創新體系的一部分,可以為創新活動提供動力。在知識產權制度下,創新者可以限制人們使用其所創造的知識,由此獲得創造知識的投資回報。 但是,社會創新體系還包括其他內容。大學或政府也可以為研究項目提供資金;像軟件業中“開放源代碼運動”這樣的做法,也可以創造出新知識;獎金制度也能給學者提供激勵,甚至金錢本身也只是對科學家的激勵體系的一部分;而且,在許多領域,尤其是基礎科學研究中,專利制度只能發揮很小的作用。 所以,關鍵問題在于,應當如何設計創新的激勵機制?專利制度在這樣一個更為廣泛的創新體系中,究竟應扮演一個什么樣的角色? 顯然,專利(或知識產權)制度的設計應該考慮到:什么樣的創新可以得到專利、專利的范圍、創新性的標準;授予專利或挑戰專利的程序;專利的執行規則;專利持有人的責任;對專利的限制,如不能濫用反競爭性規則等。 關于這些問題的解答,將影響一個經濟體的效率及其創新能力。對中國而言,這些問題尤其重要。中國目前所面臨的主要挑戰之一,就是縮小與發達國家的知識差距。雖然中國已經取得了飛速的進步,但差距仍然很大,不當的知識產權制度將會令中國的追趕過程更為困難。 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西方的制度體系是高度有效的,這主要是基于政府對基礎研究的強大支持。但由于中國各方面條件的差異,照搬照抄并不合適。例如,西方現有的知識產權制度以節約勞動為核心,可能導致較高的失業率。而中國需要的,是根據中國所處發展階段設計的、以發展為導向的知識產權制度,應著重于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 而且,西方知識產權制度本身也存在高度的扭曲。最根本的問題在于,知識是一種公共品,而且是一種全球性的公共品,對其使用不會產生邊際成本。托馬斯杰斐遜曾說,知識就像蠟燭,點燃別的蠟燭并不會使自己受損,反而會帶來更多光明。因此,知識產權的存在會限制對知識的利用,并必然造成對效率的損害。 不僅如此,知識產權和專利制度還會產生更為嚴重的扭曲。例如,它會帶來暫時性的壟斷。當這種壟斷涉及到挽救生命的藥品時,其社會成本就特別的高。而微軟這樣的企業則可以利用專利制度來鞏固其壟斷優勢。此外,人們常常用動態效率來為專利制度做辯護,即它可以激勵人們的創新活動。但近來工業組織理論的進展表明,專利制度的成本可能比原先估計的要高,其收益則沒有預想的大。熊彼特關于“壟斷是暫時性的”觀點可能是錯誤的,壟斷一旦被建立起來,就可以較容易地轉變為持續性的。而專利對研發的激勵可能沒有那么大,且會對研究方向造成扭曲。專利制度進一步的成本還包括其所引發的訴訟風險及成本,以及創新的高度不確定性——除了科學研究天然的不確定性,還有專利侵權所導致的不確定性。 在考慮效率問題時,我們應該問的是,能否在更低的靜態成本下達到動態有效率?專利制度的問題在于,專利的回報與其邊際社會收益并不匹配。對社會而言,創新的邊際收益是讓它盡早地被社會所利用,但專利制度有時候恰恰起到了相反的作用。例如,人類基因組計劃本應讓人類更好地了解自己的基因信息,但某些企業收取每人次3000美元的費用才提供基因檢測服務,這一費用對于大多數人都過于昂貴。另外,專利的回報很大程度上來自“限制公共物品共享”,這實際上是一種社會成本而不是福利。將已經使用了上千年的草藥申請專利,便是一個極端例子。 因此,專利制度可能減緩了創新的步伐。在知識生產過程中,知識本身是最重要的投入。在存在知識壟斷的情況下,創新的激勵比在更具競爭性的市場環境中要小。壟斷者可以采取一些手段來挫傷創新,從而提高其利潤,如微軟對網景公司等的限制。其次,專利沖突(所謂“專利叢林”)也可能阻礙創新。例如,重復的專利申請一度嚴重阻礙了商用飛機的研制,直到“一戰”前美國政府強制推行專利共享制度,這個問題才最終得以解決。另外,在專利制度下,大量的研發行為都以獲取或加強壟斷力量為目標,而不是以創造新的產品并降低成本,從而提高社會福利為目的。 對于創新體系而言,其所承擔的關鍵職責包括:遴選研究項目和研究者;為研究籌資;減少創新的風險;為創新提供激勵;推廣創新成果。在評價一個創新體系的時候,需要綜合考慮以上各項因素及其帶來的經濟成本。 照這樣的評價體系,專利制度具有巨大的靜態和動態效率扭曲,在資金來源方面也存在研究經費來自壟斷利潤的弊端。而且,過度的專利保護使得許多專利成為限制知識共享的屏障,打擊這種不良專利可以讓社會從中獲益,但由于“打擊不良專利”自身的正外部性,人們在這方面的努力是不夠的。如果專利程序存在缺陷,問題可能還會更加惡化。 現有的知識產權制度和法律體系也存在著加劇不平等的傾向。例如,實施知識產權的成本很高,挑戰已有專利的成本也很高。特別是對于發展中國家而言,其自身研發投入不夠,本應從知識創新中獲取溢出效應,享受作為全球公共產品的創新成果,但現有的知識產權制度往往使得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之間的知識差距進一步拉大,從而被置于不利地位。例如,現有制度對于解決那些困擾發展中國家的疾病,幾乎沒有提供任何研發激勵。由于支付不起高昂的醫藥費,部分發展中國家變得愈發貧窮。發達國家醫藥企業和發展中國家政府在藥品專利上的矛盾,也是這方面問題的表現之一。 知識作為全球性的公共產品,應該由那些最有能力支付的國家來籌資。但知識產權制度不會考慮到不同國家條件的差別,它只管能在何種程度上獲取利潤。將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區分開來的,是知識的鴻溝。但世貿組織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卻讓這條鴻溝的消除變得更加困難。事實上,TRIPS從來都不應該成為世貿協議的一部分。 設計良好的創新體系,應該是一個混合的系統。對專利制度的一個可能的替代,是 “獎勵機制”(prize system)。在獎勵機制中,可以核算創新帶來的社會福利,從而給予研究人員相應規模的獎勵;而且,還可以在這一成果的商業收益中提取一定百分比,獎給研究人員。這是一種開放的激勵機制,競爭性的商業應用市場將保證創新成果的推廣更為有效,而且不存在廣告等反競爭行為所造成的浪費。 對于專利制度、獎勵機制和政府支持這三種創新機制,我們可以做一個比較。專利制度在研究項目選擇上是分散性的,由研究人員自我選擇,彼此缺乏協調;其籌資方式將帶來高度的扭曲和不公平;訴訟風險較高;對創新的激勵很強,但存在扭曲;推廣的激勵比較有限;交易成本較高。獎勵機制在項目選擇上也是分散性的,缺乏協調;比起專利來,其籌資較少扭曲性,也更為公平;訴訟風險較低;創新激勵強,且扭曲程度較輕;推廣激勵很強。政府支持方式在選擇項目時,是由官僚系統決定的,但可以得到更好的協調;其籌資最為有效,訴訟風險也最低;如果政府以社會福利為目標,其推廣激勵也很強;但是當研究目標缺乏清晰的定義時,這一方式就難以運作。 在社會創新體系中,知識產權的重要性被夸大了。可以考慮將專利(知識產權)制度、獎勵機制和政府資金支持三種方式作為創新制度的一個組合,知識產權只是其中一部分。對于西方國家而言,需要做的是降低專利制度在這一組合中的分量,增加獎勵機制和政府資金支持的力度;并且對知識產權制度重新設計,以增加其收益,降低其成本。 作者為美國哥倫比亞大學經濟系教授,2001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本文根據作者3月8日在北京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的演講整理,并經作者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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