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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培勇:個稅自行申報的困境與出路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0日 11:47 《經濟》雜志
文/高培勇 進入3月份,始自元旦之日、為期3個月的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期,也就到了接近鳴金收兵、盤點戰績的階段。 然而,從兩個多月來的情形看,個人所得稅的自行申報進程并不十分順利,遭遇到了許多難以跨越的溝坎兒。稍稍做一下清點,比較重要的大致有如下幾條: 第一,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實行的是分類所得稅制——將個人收入劃分為若干類別,分別就不同類別計稅。不同類別的收入,適用不同的稅率表格。與之相配套,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實行代扣代繳制——在各類收入的支付環節,由支付人或扣繳義務人將應納稅款代扣下來,并代繳給稅務機關。今年推出的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辦法,則在此基礎上,額外附加了一道程序:讓納稅人按照綜合所得稅制的口徑,將各種應納稅的收入合并計算,并由納稅人自行向稅務部門辦理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在分類所得稅制的基礎上“嫁接”綜合申報,不僅在世界稅收發展史上是個特例,而且事實上這種“分類計稅”加“綜合申報”的“雙軌制”,把個人所得稅帶入了計稅、繳稅和自行報稅互不搭界、各行其道的尷尬境地:一方面,納稅人的應納稅款,仍然由各類收入的支付人或扣繳義務人代為計算、代為扣繳。另一方面,除非有無扣繳義務人的收入項目,否則納稅人自行歸集并申報的收入和納稅信息,又不作為重新核定稅款并實行匯算清繳的依據,該繳多少稅,還繳多少稅。兩個渠道彼此脫節的格局,至少在形式上,使得自行申報表現為附加于納稅人的一種額外負擔。因而納稅人自行申報的積極性不高甚至基本沒有積極性,便是一件不言而喻的事情。 第二,我國現行的收入分配制度尚處于轉軌時期,有待規范。一個突出的表現,就是納稅人的收入項目極不規則,而且每月或每年的收入,變化很大。即便收入來源單一、只有工資薪金收入的納稅人,除非具有每筆收入即時記錄的習慣并具有區分哪一項收入計稅、哪一項收入免稅的技能,否則很難清楚的說清其每月、每年的收入水平究竟為多少,更難以通過某一個月的收入推算全年的收入。對于收入來源多元化的納稅人,情況就更為復雜:從多種來源取得了收入,又在多個環節被代扣代繳了稅款,不同收入項目的計稅規定也極為不同,其在年收入匯算以及收入信息歸集上可能遇到的麻煩和周折,更是可想而知。 第三,在個人所得稅實行代扣代繳制度的條件下,納稅人在每月或在每個收入環節實際拿到的都是完稅之后的稅后收入。按照規定,納稅人要自行申報的收入,則是稅前的收入而非稅后的收入。將稅后的收入還原為稅前的收入,特別是將在多個環節、多個來源取得的各項收入逐一分項還原為稅前的收入,并且將各項稅前收入及其應納稅額、已繳稅額分別并列申報,無論是對于具有稅收知識背景的納稅人還是對稅收知識所知甚少的納稅人,都不是容易辦到的。 第四,進一步看,今年是實施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的第一年。既然是開局之年,既然自行申報的又是上一年取得的收入,并且既然具體的申報辦法在去年的11月間才剛剛出臺,故而在納稅人的心理準備不足、尚無申報經驗且基本沒有保存好收入記錄的情況下,采用追溯的辦法匯集并申報收入和納稅信息,自然難以保證申報信息的準確性。相應的,納稅人申報信息與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信息的非一致性也在所難免。由此傳遞下去,其結果無論納稅人還是扣繳義務人,事實上都被推上了一個誠信風險的平臺。而且在難以鑒別哪一方信息更為準確的情況下,稅務機關的征稅依據也會因此而產生混亂。 諸如此類的難題,還可列出一些。但總體看來,它們大都根植于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制以及始自今年的這種“分類計稅”加“綜合申報”的個人所得稅“雙軌制”運行模式。這就意味著,除非改變現行稅制,或者除非放棄現行的綜合申報辦法,否則這些難題都非局部微調所能解決。鑒于新一輪稅制改革已經確立了“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的改革方向,鑒于個人所得稅的自行申報正是未來的綜合與分類相結合個人所得稅制的“試驗”或“預演”,在如此的條件下,走出眼前困境的惟一可行且根本性的辦法,就在于縮短過渡期,加快個人所得稅向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轉軌的步伐。 也就是說,眼下在分類所得稅制基礎上嫁接綜合申報的“雙軌制”辦法不宜長期實施,必須盡快實現并軌。這應當成為“十一五”時期的一項重要任務。 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財政與貿易經濟研究所副所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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