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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憲容:法人銀行導向體現決策者智慧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0日 07:38 每日經濟新聞
易憲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正式公布,并將于2006年12月11日實施。《條例》是中國對WTO承諾的全面兌現,也是中國銀行業對外全面開放邁出的重大一步,將對中國金融業特別是銀行業產生重大的影響。 從《條例》的內容來看,亮點應該是法人銀行導向政策。法人銀行導向政策是指在允許外國銀行自由選擇商業存在形態的原則下,鼓勵和引導在華機構網點多、存款業務大并有意進入人民幣零售業務的外國銀行將其分行轉制為在中國境內注冊的法人銀行。 法人銀行制度自然存在優缺點。法人銀行的優點,一是業務經營和責任獨立于母行,可以獨立在東道國采取各種形式經營活動,并獨立地承擔由此引起的法律責任。母行對注冊為法人的子銀行的影響只通過諸如管理層任命等法定方式進行,對法人子銀行只能承擔有限責任;二是經營范圍不受母行經營范圍的影響。在具體經營中,法人子銀行經營范圍較為獨立,基本上只能以東道國的法律規定來定奪;三是由于受母行經營影響小,法人銀行也能夠較好地規避金融危機的國際傳染鏈條。 外國法人銀行制度也存在不足。一是較大的獨立性容易造成母行只對其提供有限的資金支持,使外資法人子銀行難以依托母行強大的資本實力,從而弱化外資法人子銀行的競爭力;二是母行的有限責任性容易帶來外國法人子銀行責任感缺乏。 正因為外資法人銀行存在上述優缺點,各國是各取所需,如加拿大和葡萄牙等國采取了嚴格外資法人銀行制度,而德國則堅決拒絕了外資銀行法人制度。作為外國銀行進入他國的商業存在形式,外資銀行進入他國商業存在形式還有代理行、代表處、分行、合資銀行等。因此,《條例》規定,外資銀行要進入中國可以采取不同的商業存在形式。但不同商業形式對其采取不同監管的方式,市場準入規則也不一樣,這正是《條例》的創新之處。 《條例》規定,中國銀行業對外資銀行年底全面放開之后,完成轉制的外資法人銀行將可以全面從事人民幣業務,而沒有轉制的外國銀行分行則只能吸收中國居民個人100萬元以上的定期存款。也就是說,外資法人銀行可以全面從事人民幣零售業務,而外國銀行分行更多是從事人民幣批發業務。監管層對不同的業務所采取監管方式與規則也會不同。 由此可見,對于政策的制定者來說,中國經濟在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在由封閉的經濟體向世界開放的過程中,政策的平衡就在于,在國家利益的前提下找到一條既適應于國際慣例又能夠保護本國相應行業及消費者的利益的路徑。《條例》成為良好的載體。 其次,法人銀行導向政策還體現了對銀行風險的可控性與形成國內銀行業有效競爭的格局的平衡。因為法人子銀行不僅在于其整個組織形式、市場準許及市場經營范圍必須要滿足中國法律法規,而且通過這種法律法規,國內監管部門能夠通過一系列可計算的標準進行審慎性有效監管,從而使得即使讓國外銀行大量進入,在帶來新的產品與技術、新的市場、新的金融服務及經營理念的同時,也能夠把國外銀行進入的風險控制在可控的范圍之內。 第三,《條例》既提供了進入中國金融市場的多種選擇,并對實現制度規則的有效過渡作了詳細的制度安排。這些都采取完全市場化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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