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朱中原:社會轉軌 經濟自由與勞資博弈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 12:12 《新青年·權衡》雜志
作為勞動者的一方和作為企業主的一方都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一對平等的市場主體,本身就應該共同遵循市場平等原則。而一旦出現資強勞弱的勞資沖突現象,市場平等原則就會被打破,市場經濟體制就無法正常運行。 □ 朱中原 憲政學者,本刊編輯 社會轉軌時期的勞資沖突震驚全國的“富士康勞工事件”到目前為止已基本告終。雖然雙方已經達成和解,但是我們知道,“富士康事件”是由上!兜谝回斀浫請蟆酚浾邎蟮拦締T工超強度加班所引起的,也就是說,勞資沖突問題是引發事件的開端。盡管媒體的報道可能有不實之處,但是如何避免和解決勞資沖突問題、如何賦予公司員工與公司之間平等的市場主體身份,仍然是考驗富士康公司長遠發展的重要因素。 日前,據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發表的農民工問題調查報告顯示,月收入300到500元的農民工占農民工總數的29.26%,500到800元占39.26%,也就是說800元以下的農民工大概占到農民工總數的將近72%,800元以上的只占27%左右,當然1000元以上的也有,但只是極少數。應該說,中國的人工成本在這些年一直處在偏低的水平上。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動工資研究所做了一個分析,占整個勞動大軍重要部分的制造業從業人員的人均人工成本,從1998年到2003年年均遞增為6.4%,而同期工業GDP年均遞增了11.4%?梢,人均人工成本的增長速度明顯低于工業GDP的增長速度。 勞資沖突是近年來發生得比較多的一種社會現象,也是構成社會不均衡發展、引發社會沖突的導火索。勞資沖突表面看是一個經濟問題,而實質上則是政治問題、法律問題和社會問題的集中體現。勞資沖突的起源是由于政治體制的不完善而滋生權力腐敗,而權力腐敗則導致資方對勞方的權力控制,資方對勞方的權力控制表面上導致資方利潤增加,勞方報酬減少,而實質上則導致勞方對資方的一種普遍的對抗心理,使勞資雙方嚴重對立,再加上相關法律及司法體制的缺位,就可能使得勞資雙方的對立與對抗演變為局部性的社會沖突,局部性的社會沖突如果在一定時間和范圍內得不到有效控制的話,就可能會影響到社會的和諧。因此,勞資沖突問題直接與權力腐敗息息相關,又關涉和諧社會構建的根本大局。 在過去,經濟增長作為了政府的主導事務,效率高于公平,經濟增長高于社會穩定。所以,政府在制定政策時,就必須要考慮到效率與增長,二十多年來的改革也基本上是圍繞著這兩大主題進行的。這種思路對于處于發展中國家的中國來說,本身是沒有錯的,但是,問題的關鍵是,單純追求發展與增長的改革思路卻在很長時間內逐步醞釀起了一些不可避免的矛盾和沖突。如某些經濟政策的制定與法律法規的出臺大都片面傾向于資方,注重的是如何提高資本方、企業主的投資積極性,體現的是法律對資本方的激勵效率,而忽視了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在中國傳統社會語境中,主要存在的是統治階級和被統治階級,二者之間的地位本身就是不平等的,社會公民沒有法律與憲法保障;現代社會,則逐漸形成了一個多元化的社會階層結構,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勞動者階層和企業主階層,但是由于中國還處于社會轉型期,致使中國的勞動力市場嚴重飽和,還處于買方市場,這樣,勞動者的地位就明顯低于企業主的地位。這就是一種典型的勞資不平衡。資強勞弱的狀況幾乎在中國的很多企業里都普遍存在。 中國目前已經進入市場經濟社會,市場經濟的基本特點是市場平等、經濟自由。而市場平等和經濟自由的前提則是勞資利益的平衡。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作為勞動者的一方和作為企業主的一方都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一對平等的市場主體,本身就應該共同遵循市場平等原則。而一旦出現資強勞弱的勞資沖突現象,市場平等原則、經濟自由原則就會被打破,市場經濟體制就無法正常運行,基于勞動關系和諧基礎之上的社會和諧也會受到影響。 構建勞資利益博弈的法律平臺 勞動者是一個社會的主體,因之,對勞動者的權益保護就是對一個社會的社會主體的保護,或者說是對構成這個社會的社會主體的社會公民的權利保護。勞動維權構成了公民維權的重要內容。西方社會,建立了對勞動者完善的勞動與社會保障機制及社會福利措施,并出臺了相關法律政策,而且在司法保障上也相當到位,但中國的情況卻不容樂觀。由于中國在很長一段時期內處于計劃經濟體制下,在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軌過程當中,勞動關系由以前的政府與工人的關系演變為企業與勞動者的關系,在這種轉軌過程當中,由于相關的法律政策在短時間內難以配套,因此,就難免出現一些勞資不平衡的現象。 中國過去是沒有勞動合同及相關法律,勞方可以被資方隨意地控制和約束。盡管現在有了勞動合同,但是,這個勞動合同又難以體現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或者是有合同但無法得以正常執行。這樣,勞動者就無法通過合理、合法的渠道與資方進行利益博弈,無法申訴自己的合法權益,于是,勞資沖突產生,勞資沖突在中國的表現并不是一種個體性的行為,而是表現為一種群體性的行為。當這種沖突無法通過合法的渠道進行司法調解時,非理性的罷工行為和社會沖突就可能產生。這必然會影響到社會的整體和諧。因此,構建和諧社會,勞資沖突是一個必須解決的問題。 從總體上看,中國的勞資不平衡狀況折射了勞動立法的缺位,中國勞動者和企業之間建立和諧勞動關系需要立法的支撐。立法應該提供在比較長的時段里面能夠適用的規范,而不應該只是短時段的權益性的安排。 在社會公民的強大呼聲之下,勞動法出臺。從更加宏觀的角度來看,勞動法平衡勞資利益功能也使勞動法具有了促進經濟發展的功能。第一,只有平衡勞資利益,勞資雙方才能進行順利地合作,生產經營才能順利地進行。第二,勞動者本身就代表著勞動力,保護勞動者就是保護勞動力,保護勞動力就是保護生產力。第三,在生產關系和經濟生活當中,勞動者不僅僅是勞動者,它還是潛在的消費者。所以保護勞動者的利益,讓勞動者成為有充分支付能力的消費者,可以啟動消費,促進經濟增長。 中國勞動關系學院勞動法與工會法研究所副所長王向前認為:“勞動法的很多制度都是具有平衡勞資利益的功能。勞動法平衡勞資利益的最關鍵的、最主要的制度或者手段到底是什么?勞動合同制度不是勞動法用來平衡勞資利益的根本制度、關鍵制度,雖然它也很重要,但它不是最關鍵的,最關鍵的制度是集體談判制度、集體合同制度,這是由于資強勞弱的根源所致。”
【發表評論 】
|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