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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培勇:增值稅轉型應加快全國推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4日 08:29 人民網-人民日報海外版

  高培勇

  ● 增值稅轉型并不是稅收優惠

  ● 不宜實行稅制上的差別待遇

  ● 稅基應由生產型轉向消費型

  ● 加快轉型改革全國推廣進程

  增值稅的轉型,可通俗地解釋為增值稅抵扣范圍的擴大或計稅基數的縮減。在以稅率為主的其他要素不變的條件下,這肯定會帶來增值稅稅負的下降。從表面上看,哪個地區率先實行了增值稅轉型,哪個地區的企業就獲得了減稅的效益。也正因為這樣,當一個或幾個特定地區實行增值稅轉型而其他地區仍然沿用原有稅制的時候,因稅制的差別待遇而帶來的地區間的稅負不均等極易讓人們把增值稅轉型看作一種稅收優惠措施。

  

增值稅之所以要進行轉型改革,是因為,誕生于13年之前的增值稅稅制已經不適應于變化了的現實經濟社會環境。在13年前的中國,嚴峻的通貨膨脹形勢,要求我們動用一切可能動用的手段來抑制呈擴張之勢的企業投資;異常拮據的政府收支狀況,要求我們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措施來極大的提升政府的收入水平。因而,增值稅實行生產型的、比較寬廣的稅基,是那一時期的一種必要的、歷史的選擇。在13年后的中國,通貨膨脹極大緩解,政府收入穩定增長,我們已經有能力來講究企業的競爭能力了,已經有資格來追求增值稅稅制的優化了。所以,增值稅的稅基由生產型轉向同其本來意義相符的消費型,也是當前的一種必要的、歷史的選擇。

  增值稅轉型改革之所以要試點,是因為增值稅是現實中國的第一大稅種。在2005年,來自國內的增值稅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收入,就占到了全國稅收收入的48.2%。對稅收收入規模、對經濟社會生活具有如此深刻影響的增值稅,它的任何變動,哪怕是輕微的變動,不能不謹慎從事,按照積極穩妥的原則來進行。所以,先試點,在試點的基礎上向全國推廣,便成為增值稅轉型改革中的路徑選擇。

  作為一種在流轉環節課征的稅,增值稅的本來屬性是中性稅。既然是中性稅,它就同其他的相關稅種有所不同。最重要的一點在于,它的基本功能是為政府取得收入,而主要不是用作調節經濟的手段,并且,不宜于實行稅制上的差別待遇。調節經濟的功能,或者,稅制上的差別待遇,則要由其他的相關稅種——比如企業所得稅——來擔當。

  增值稅轉型改革試點的持續時間之所以要推延,特別是在積累下足夠經驗的條件下遲遲未能轉入向全國推廣的進程,其主要的原因,在于增值稅轉型和企業所得稅合并要“捆綁出臺”——以帶有普惠特征的增值稅轉型改革的減稅效應為可能會給部分外資企業帶來增稅效應的企業所得稅合并改革鋪平道路,從而通過兩個稅種改革所帶來的稅負增減效應相抵,極大的降低企業所得稅制合并改革可能遇到的阻力。

  增值稅轉型改革試點持續時間的拖延以及試點范圍的拓展,甚至包括各地涌動的爭取試點的暗流,都不是增值稅轉型改革試點的真諦。一旦增值稅轉型改革試點被誤作稅收優惠來操作,很可能把增值稅的轉型改革帶入歧途。

  鑒于企業所得稅合并改革的正式啟動仍需時日,因增值稅轉型改革試點所帶來的稅制差異已經引發了諸多難題,所以,在增值稅轉型改革由試點向全國推廣的過渡期內,特別需要避免將增值稅轉型改革試點誤作稅收優惠措施來操作。也就是說,增值稅轉型改革的試點范圍不宜擴大化。否則,不僅增值稅全面完整、相互連貫的征扣稅機制會受到力度更大、范圍更廣的沖擊;適用于試點地區同其他地區的增值稅制差異的擴大化,也會誘發更為嚴峻的納稅人的偷逃稅行為。而且,一旦增值稅失掉了其應有的中性稅屬性,即便只是在認識層面上,也會給未來的增值稅制改革及其運行設置障礙。

  所以,加快增值稅轉型改革由試點向全國推廣的進程,已經迫在眉睫。

  (作者為中國社科院財政與貿易經濟研究所副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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