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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法不可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 16:50 21世紀經濟報道

  薛兆豐

  很多人不假思索地認為,我們的福利來自于完善的規定和法律。每當想到要提高生活水平,我們的直覺就是要讓政府下個規定,甚至立個法,讓“起碼”的生活水平有個保障。如果有人違反這樣的法規,就要予以追究和嚴懲。不幸的是,好生活往往不是“規定”出來的。

  工資是由什么確定的

  收入怎樣才合理,眾說紛紜。常常有人認為工資應該根據人的素質來定。如果考古學博士去教小學,紅樓夢專家去掃地,那么工資似乎就應該高一點。反過來,如果連中專都沒有畢業,倒是賺了高收入,似乎就不正常。有些暴富的明星,靠的只是搔首弄姿,并沒有下過苦功,所以大家就覺得不合理。

  這種想法是錯的。說得深奧一點,錯誤的根源就在于,他們以為原材料的“成本”決定了最終產品的“價格”。但經濟分析的觀點則正好相反:“供求”先決定最終產品的“價格”,而最終產品的“價格”再決定原材料的“成本”。哪個是因,哪個是果,順序完全顛倒過來了。

  那個搔首弄姿的明星,之所以賺大錢,是因為市場對她有需求,您可以討厭她,但得承認,別的很多人喜歡她,所以她的勞動力才值錢;而不是反過來,因為她投入的成本低,所以她的表演就不值錢。培養博士和專家的成本確實很大,但他們如果去掃地,那就只能接受掃地的工資,而他們過去鉆研學問的成本與此無關。如果我搬到總統套房里寫專欄,那么應該提高我的稿酬嗎?不。

  歸根結底,市場的“供需”是勞動力價格的惟一決定因素。

  最低工資法的惡果

  既然工資是由勞動力的供需決定的,那么用命令或法律來規定工資和福利的高低,就是枉費心機。理由再簡單不過:我們既不能“規定”勞動力的供應,也不能“規定”勞動力的需求,否則我們早就干脆“規定”自己是個富翁了。

  “最低工資法”是世界上最典型的法定福利。工人收入低嗎?規定它高一點好了——人們往往這么想。但大家沒有料到,這種硬性規定的后果,是低薪工人失業,是低薪求職者再也找不到工作。低薪工人自己本來不要漫天要價,漫天要價會傷害他們。

  我們知道,“最低工資法”規定的只是貨幣工資,而貨幣工資僅僅是“全部報酬”的一部分,此外還有勞動保障、醫療費、有薪假期、工作環境、職業培訓等等,那才是“全部報酬”。如果用法律來硬性規定其中的貨幣工資,那么雇主就會在長期內調整其他報酬,使“全部報酬”回落到本來的水平,使法律失效。

  我們也知道,很多人出于好心贊成“最低工資法”,那是因為他們沒有意識到它的害處。但有些人則是別有用心的,因為強制性地提高工資,會產生意想不到后果。

  例如,美國北部的工資比較高,南部的比較低,但北部的工會卻極力呼吁,要提高南部的工資。這是為什么?那是沒安好心。因為北部的工資本來就高,而且勞動力不密集,所以提高最低工資對成本的影響小;但南部勞動力密集,一旦提高法定最低工資,成本就會大增,競爭力就會削弱。

  美國的制衣工會,也一直強烈要求提高最低工資,聲稱那是為了保護新移民和年輕人,不讓他們受低工資的“剝削”。但實際上,如果真的提高了最低工資,大部分的新移民和年輕人就會失業,最終得益的是工資本來就比較高的白人和中年人。

  苦難不是因為規定不夠

  萬一我淪落到要討飯,那么您不要禁止我討飯,那只會進一步傷害我。您或許說我該去學點會計或英語,但“應該”不等于“可以”。如果我給人擦鞋,請不要規定我力所不及的最低工資。如果您愛護我,就請保護我追求最好生活的權利——擦鞋,以及保護我的顧客用最便宜的價格購買服務的權利——被擦鞋。

  蕭伯納筆下的苦難,與其說是因為福利規定不足或資本家貪婪引起的,不如說那是因為低下的生產力水平造成的。是的,當時利物浦的工人平均年齡只有36歲,但他們如果不做苦力,就只會更早夭折。

  我們周圍也有很多陰暗面:到工業區看看打工者,到鐵路沿線看看流浪兒童,到卡拉OK看看陪酒的小姐,到街頭看看拉車的下崗工人。看看還可以,如果細聽他們的故事,會心痛的。不妨盡量掏些錢給他們,當是做善事。但不要因為自己看不慣,就阻止他們謀生。

  我們不僅要用心去愛,也要用腦去想。有些人通過不切實際的呼吁,為自己贏得了“有良心”的稱譽;而那些呼吁,卻變為進一步損害窮人的實際政策。經濟學人不喊“讓低薪工人拿到最低工資”之類的口號,因為不懂的人這么說,是善于“終極關懷”;但懂的人這么說,就是“偽善”和“造作”。

  (此文摘自2001年4月2日《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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