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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縱橫

左大培:必須限制從占有到所有權的推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8日 09:03 新浪財經

  

左大培:必須限制從占有到所有權的推定

新浪專欄作者左大培。(新浪財經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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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左大培,1982年畢業于遼寧大學經濟系,獲學士學位;1982-1988年就學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1985年獲經濟學碩士學位;1988年獲經濟學博士學位;1988年之后一直在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從事經濟理論研究工作;1997年以來為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研究員,兼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教授。1990-1991年和1994-1995年兩度受聯邦德國洪堡基金會資助赴德國從事博士后訪問研究。自1982年以來一直為中華外國經濟學說研究會會員,近幾年擔任理事。

  8月14日-8月20日,新浪財經把一周的時間留給左大培。----編者按

市場失靈將醫藥行業引入囚徒困境     8月18日  星期五

  文/左大培

  2005年7月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文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草案)》(以下將其簡稱為《物權法草案》),向全國人民廣泛征求意見。人民群眾對這份《物權法草案》提出了許多意見和建議。在這個過程中,筆者也與其他許多學者一樣,對這份《物權法草案》提出了系統的批評和建議。

  由于群眾性的討論和批評暴露出現有《物權法草案》的許多根本性問題,全國人大推遲了對《物權法》的審議表決。這就激起了參與起草這份《物權法草案》的許多“法學權威”、特別是“民法專家”的不滿。2006年2月,這些法學界人士召集了一系列會議,在媒體上進行了大量宣傳,以“呼吁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加快推進《物權法》立法進程”,其用意非常明顯:要全國人大盡快審議通過現行的這份《物權法草案》。

  而在實際上,現在的這份《物權法草案》存在著許多重大的根本性缺陷,對此劉瑞復、楊曉青、鞏獻田和筆者本人都有大量論述。筆者本人的批評建議集中于公布在個人網頁上的《修改物權法,保衛公有財產》(2005年8月8日刊出于“烏有之鄉”網站www. wyzxsx. com)一文中。這里只從學術討論的角度進一步論述那篇文章中的一個并非主要的論點:現在的這份《物權法草案》簡單地從動產的占有推定所有權,實際上起了將盜竊公共財產和他人財產的所得合法化的作用。因此,必須對《物權法草案》這方面的條文作重大修改,對從占有到所有權的推定加以限制。

  對于占有和所有權的系統規定及其問題

  這方面的問題對現在的《物權法草案》非常重要,因為它涉及到這份《物權法草案》的“創新性”。據《財經》雜志總第153期的文章“物權立法站在歷史拐點”報道,號稱“法學界泰斗”的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江平認為,“在物權法草案中,除了善意占有制度是新創的,其他一些法律制度其實都已經有了,只不過是分散的,物權法將它們統一起來”?汕∏∈沁@個“唯一的創新”--“善意占有制度”,涉及到了這份《物權法草案》的最大問題。

  這份《物權法草案》最大的問題,就是它片面強調依據“占有”來界定“動產的權利人”即動產的所有者,使“占有”的事實自動具有了權利推定的效力。這使非法所得合法化變得極為容易,對公有財產也構成了巨大威脅。

  現在的《物權法草案》第四條規定,在界定權利人的物權時,“動產的占有人是該動產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據證明的除外”,而占有的定義就是“占有人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實際控制”。該草案第二百六十條還規定,“不動產或者動產的占有,除有相反證據證明外,推定有權占有”,第二百六十一條則規定,“無權占有,包括善意占有和惡意占有。無權占有,除有相反證據證明外,推定善意占有”。在這里,“善意占有”成了由占有推定所有權的重要補充。

  與這套由占有推定所有權的規定相適應,《物權法草案》第二百六十五條還規定了對占有物的一系列保護措施:“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奪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因侵奪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這樣的法律條文把占有界定為“實際控制”這種事實,而某人錢包里邊的錢、他的銀行帳戶上的存款,顯然都處于該人的“實際控制”之下。按照現在的《物權法草案》,這樣的動產就是由該人“占有”的,而且由這樣占有的事實可以自動推定該人對此種動產的所有權,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

  任何參與過民事訴訟的人都知道,盡管明知一個人“實際控制”的某種動產來源不合法,要得到證據去證明這個動產不應歸該人所有是多么的困難。其結果是,《物權法草案》規定的這種權利體系使通過偷、搶、騙而“實際控制”了的動產(如銀行存款)都成為合法財產,前提只有一個:沒有“相反證據證明”“實際控制”者的不法行為。

  按照江平先生的說法,在這個權利體系中,除了“善意占有制度”之外沒有任何新東西,其它的法律條文在中國現行的其它法律中都已經存在。這倒使我們明白了,最近20年中國國內對公共財產和公眾性的私人財產(如股票上市公司的財產)的盜竊行為為何如此盛行:原因就在于對從占有的事實到所有權的法律推定沒有加以有效的限制。

  在最近20年的中國,靠嚴重損害公眾利益而使個人致富的非法手段花樣繁多,最主要的則有:政府官員收受賄賂,同時靠損害公眾利益而給行賄人以更多的好處;公有企業(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的經營者個人收受賄賂性質的回扣,給予行賄者以好處而損害企業的利益,甚至干脆將企業的資金轉到自己個人的銀行帳戶上;借入他人或銀行大量資金的“民營企業家”將有限責任公司的資金轉到自己個人手中再宣布企業破產;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董事長之流)在公司發行股票募集大量資金之后將資金轉到自己的銀行帳戶上,然后逃之夭夭,任憑公司破產清算,使公司的中小股東遭受重大損失而自己個人暴富。

  這些靠有意損害公眾利益而暴富的富豪們之所以這樣膽大妄為,原因之一就是這二十多年中中國頒行的各種法律大都保護個人已經占有的財物,而且承認可以由這樣的占有而推定所有權關系。這樣的法律體系使人相信,在很大程度上“搶到你手里的東西就歸你所有,誰也無權收走”。

  靠有意損害公眾利益而暴富的富豪們當中有許多的手腕高明者,他們能夠使公眾收集不到他們受賄、轉移企業資金等犯罪行為的直接證據。當然,他們無論如何也無法證明,他們這樣快地積聚的巨額財富都來源于合法所得。但是在這種“搶到你手里的東西就歸你所有”的法律體系下,他們有足夠的動力去對人民大眾的財產巧取豪奪。

  當然,這些靠有意損害公眾利益而暴富的富豪們也急于使自己掠奪來的財產進一步合法化。正是這種動機驅使他們在最近幾年極力鼓動“修憲”,非要在憲法中寫入“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條文。而現在的《物權法草案》有關占有和所有權的種種規定,正好適應了這些人的要求,實際上將“搶到你手里的東西就歸你所有”的法律條文進一步系統化了。

  現在的《物權法草案》如此規定,卻與我國現行的其它法律相抵觸。

  為了有力地打擊猖獗異常的貪污受賄行為,我國現行刑法第395條列有“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犯有此罪的“國家工作人員”,只要“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而又“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就必須受到懲罰--“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還要“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而按照現在的《物權法草案》,“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中所說的那些“非法所得”,卻都應當是犯有該罪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合法財產,其所有權應當歸這些“國家工作人員”即貪官:這些來源不明的巨額財產顯然是由貪官們“實際控制”的,貪官們因此“占有”了其中的“動產”,特別是巨額的銀行存款;由這種占有的事實就應當推定貪官們是這些“動產的權利人”即所有者,其占有和所有權都受《物權法》保護,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的”才“除外”。而如果能“有相反證據證明”貪官們并非這些動產的所有者,這些動產也就不會是“來源不明”的財產了——凡適用“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非法所得”,必定是沒有“相反證據證明”其所有權不歸貪官們的。

  這樣,現在的《物權法草案》有關占有和所有權的種種規定,就與刑法中所列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不能并存--因為這份《物權法草案》明確給予貪官們所有權并加以保護的那些“動產”,卻正是這些貪官們被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治罪的證據!

  僅此一例就足以說明,現在的《物權法草案》有關從占有推定所有權的條文,其實際作用之一是將貪污受賄形成的財產合法化。

  大陸法系民法中占有的權利推定效力

  參與制定《物權法草案》的民法學家們強調西歐大陸民法法系中的占有保護傳統,以此來為現在的《物權法草案》中從占有推定所有權的作法辯護。

  占有保護確實是大陸法系國家都已設立的一項物權法上的制度。在英美法上,雖然沒有成文的占有制度,但對于占有也給予保護。按照西方國家的法學理念,設立占有制度的目的,在于維護物的事實秩序而非維護物的法律秩序(權利秩序),即維護現有的物的占有狀態,禁止他人以私力加以破壞,從而維護社會的安寧與和平(梁彗星等,第787頁)。

  因此,多數國家將占有規定為一種事實,而且它可發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即法律推定占有人享有其于占有物上行使的權利;占有經過法定的期間,占有人可以取得物的所有權或其它物權;占有受到不法侵害時,占有人可以請求法律保護等(梁彗星等,第787頁)。法國民法典第2279條規定:“對于動產,占有有相當于權利根源的效力!钡聡穹ǖ涞1006條則規定:“為了動產的占有人的利益,推定占有人即為物的所有人。” (轉引自梁彗星等,第794頁)

  由大陸法系各國設立占有制度的上述目的可見,它們在立法中保護占有、使占有具有推定所有權的效力,主要是基于“維護社會的安寧與和平”的權宜性考慮,并非是出于什么“天賦”的“正義觀念”。

  近現代各國立法為了保護財產的動的安全,規定權利關系首先依其外部的表現而為推定:不動產上的權利依登記,動產上的權利依占有。除非以反證予以推翻,占有人被推定為具有合法權利之人。

  規定占有上權利推定的理由在于:占有通常多基于占有人對物所享有的權利,具有權利存在的可能性;占有的推定可以使占有人免除舉證責任的困難,易于排除侵害,維護物之秩序;占有的權利既受推定,則產生公信力,使相信善意占有而與占有人進行交易的相關方受到保護,有益于交易安全;權利的推定有助于保護物上的權利,避免爭議,減少訴訟,使物能盡其所用(梁彗星等,第793頁)。

  上述對占有的權利推定效力的論證更進一步表明,大陸法系各國明文規定保護占有的現狀,由占有的現狀推定所有權,其理由并非是什么“天然”的有關正義的理念,而僅僅是“維護社會安定、提高效率”之類的現實性的、甚至是經濟性的考慮。

  確實,如果任何人都可以隨意不承認他人對其占有物的權利,采取水滸好漢那種“不義之財,取之何礙”的態度,世間勢必充滿對財物的搶奪和爭斗。在那種情況下,整個社會將處于沒有秩序的混亂爭斗之中,不僅有效率的市場經濟無法運行,連起碼的正常生產和生活也無法保證。

  但是,既然保護占有的現狀、由占有的現狀推定所有權的理由僅僅是一些現實性的考慮,我們就可以由各種現實性的、甚至是有權宜之計性質的考慮出發而對這種推定加以限制。對社會生活的認真觀察、特別是前邊所列舉的現象都說明,由占有的現狀推定所有權并非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維護社會的安寧與和平,提高經濟效率,有時它也會破壞社會的安寧與和平、降低經濟效率。

  嚴格地說,如果將保護占有的現狀、由占有的現狀推定所有權變為死板的教條,對其不加任何限制,則這些保護占有的規定在當時當地可以暫時性地起到上述的作用,維護社會安定、提高經濟效率,但是長遠說來,恰恰是這種教條式地由占有推定所有權的保護占有法規會破壞社會的安寧與和平,降低經濟效率。

  其原因就在于,不加限制地保護占有、由占有推定所有權,這實際上造成了一種“搶到我手里的東西就歸我所有”的法律體系,它會鼓勵所有的人都盡可能地通過高明的偷、搶、騙來增加自己的占有物,這本身就會破壞社會內部的和平,造成極大的不安寧;而在這樣一種人人都極力實施高明的偷、搶、騙的社會氛圍下,人與人之間的相互信任必定極低,許多有益的合作不能進行,大量提高效率的交易由于雙方缺乏互信而得不到實施,特別是許多金融交易無法開展,經濟效率也必然低下。

  也正因為如此,西歐實行大陸民法法系的許多國家,也在法律上對占有的保護、由占有推定所有權等施加了一定的限制。

  歐洲大陸的民法系統本來源出于羅馬法(大英百科全書,“普通法”條)。而羅馬法本身卻將占有與所有權或對物的其它權利截然分開,不承認占有有權利的推定力。日耳曼法認為占有為所有權的外部表現,賦予占有以權利的推定力。(梁彗星等,第793頁)。顯然,現代西歐各國大陸民法系統賦予占有以權利的推定力,是繼承了日耳曼法的傳統。

  近代西歐大陸各國所形成的民法體系,較早而又非常系統地體現在法國的民法典(拿破侖法典)中,德國民法典則比法國民法典晚了約100年(大英百科全書,“民法”條)。而這個較晚出現但也更成熟的德國民法典,就更多地限制了對占有的保護和由占有向所有權的推定,典型地體現了大陸民法法系國家對占有的權利推定力的限制。

  這種限制首先體現在對占有定義適用范圍的限制,將一些容易導致侵占他人財產的狀況排除在占有的定義之外。德國民法典第855條規定:“為了他人,在他人的家務、營業或其它類似的關系中,遵照他人有關其物的指示,對此物行使實際的控制者,僅以此他人為占有人”。法國民法典雖然也有類似的表述,但很不顯眼(轉引自梁彗星等,第792頁)。這樣來定義占有狀態,就使本文前邊所說的大多數靠嚴重損害公眾利益而使個人致富的手段成為非法。

  大陸民法法系限制占有的權利推定力的第二個方式,是規定了由占有變為私人所有要受時效限制。德國民法典第937條〖動產取得時效的要件〗中規定:“1. 自主占有動產經過10年者,取得其所有權;2. 取得人在取得自主占有時為非善意或在以后知悉所有權不屬于自己者,不成立因時效而取得所有權!备鲊纱蠖家幎ǎ@種占有人的取得時效可以因債權人或主張所有權的人的請求而中斷(轉引自梁彗星等,第230頁、253-256頁)。

  值得注意的是,在梁彗星等人1999年起草的物權法草案初稿中,也有專門的條文規定了由占有變為私人所有所必須經受的時效限制。該草案第66條規定:“〖動產所有權的取得時效〗:以所有的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連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但其占有之始為善意并無過失者,為五年! 梁彗星等人還舉例解釋“公然占有”這個概念說,“如古玩擺于客廳,為公然占有,藏于箱柜等其他人不能看見的地方,則非公然占有”(梁彗星等,第17頁、228頁)。

  將上邊所引的那兩個法律條文與現在的《物權法草案》相比較就可以清楚地看出,對于由占有向所有權的推定,德國民法典作了最強的限制,梁彗星的物權法草案限制較少,而現在的《物權法草案》限制最少。這樣的限制越少,長遠中對為增加個人財產而損害他人和公共財產的震懾就越小,社會中的偷、搶、騙之風就越盛,人際之間的信任就越少,這是我們從親身的經驗中可以清楚地體會到的。

  現在的《物權法草案》大量抄襲各大陸民法法系國家的法典,但是卻偏偏不抄襲限制對占有的保護和由占有到所有權的推定的條文。這樣有選擇性地不采納限制由占有推定所有權的法律條文,所起的作用只能是鼓勵為增加個人財產而損害他人和公共財產。

  英美普通法的優點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現在的《物權法草案》將由占有推定所有權奉為教條,依據的僅僅是大陸民法法系,卻根本忽視了英美法系在這方面的優點。

  在英美法上,雖然對于占有也給予保護,卻沒有成文的占有制度(梁彗星等,第787頁)。其原因當然首先在于,英美的普通法以判例為基礎(大英百科全書,“普通法”條)。但是,英美的普通法以判例為基礎,而不象大陸民法國家那樣教條地根據法典判案,卻給了判案并實際上參與立法的法官以相當的靈活性,可以根據實質性的公正的要求來處理由占有向所有權的推定問題。這種靈活性與陪審團在審判中所起的重要作用相結合,就使得英美法系的國家可以對由占有向所有權的推定作恰當的限制。

  在大陸民法法系國家的審判中,法官在訴訟中居于較重要的地位;而在普通法法系國家的民事和刑事訴訟中,則實行對抗式程序和較多地采用陪審團制,其中雙方當事人及其律師起著較為重要的作用(大英百科全書,“民法”條)。而在英美等國的陪審團制度下,有一批非專業人員在很大程度上參與解決訴訟案件。不過,近年來英國也局限在很少的一類案件中才使用陪審團,而美國倒成了使用這種制度的主要國家。目前,在有關地區的選民中,凡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的就能獲選擔任陪審人員。但在大部分司法管轄區,警察、律師、醫生等人員免當陪審人員。在民事案件中,陪審團裁斷的是責任問題和賠償金的數目(大英百科全書,“陪審團”條)

  美國等國陪審團的這種構成方式和重要作用,使這些國家的司法判案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社區普通民眾的公平觀。另一方面,這些國家又沒有成文的占有制度教條?梢酝茢,在這樣一種司法制度下,只要廣大民眾認為某人占有之物不應歸其所有,由該人的占有而推定其具有所有權是不公平的,在司法訴訟中就不可能由該人對物的占有而推定其具有所有權。那些有故意損害公共財產或他人財產而致富的行為的人,在司法訴訟中不可能簡單地由自己的占有事實而獲得對物的所有權。我們經?梢月牭接⒚婪ㄏ档膰矣羞@一類的司法判決。

  現在的《物權法草案》在由占有推定所有權方面與英美法系對立,這最清楚地凸現在對所謂“善意取得”的被侵占的財產的處置上!段餀喾ú莅浮返谝话僖皇粭l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即時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在受讓時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二)以合理的價格有償轉讓;(三)轉讓的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四)轉讓合同有效”。“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這第111條在互聯網上被稱為有關“善意取得”的惡款,有人指責它是“公開為經濟犯罪分子銷贓提供便利的惡法”。英美法系國家特別是美國的司法實踐不承認這種從銷贓洗錢中得到的物品的所有權。而英美法系國家的這種司法實踐實際上具有立法的效力。2006年3月2日互聯網網站《華岳論壇》上“北大衛東”的回帖寫到:“在美國的作法是:要買一所老宅子,先要請律師查證賣主的合法性,再交上一筆保險,防止幾年以后,有人拿著遺囑找上門來,所以買保險也很必要!段餀喾ā房磥頉]有做到與國際接軌,所以以后偷房產證會成為一筆大買賣!边有一副跟帖寫道:“在這方面加拿大也是類似作法,但不需為此專門買保險”。

  2006年3月4日互聯網網站《關天茶舍》上“平林漠漠”寫到:“就符合西方國家通常作法和慣例之加拿大的情況看,法律不僅不保護購買方對涉嫌物權的擁有權;情節嚴重者(指警方掌握買方了解交易物權非法性質之證據)還要追究法律責任!”

  在近年的西方經濟學界占主流地位的一種觀點認為,以英國為代表的普通法國家與以法國為代表的民法國家相比,金融發展水平更高,經濟增長的績效也更好。這種觀點還認為,其所以如此,原因在于:普通法國家的立法質量和執法質量都高于法國民法,前者更有利于保護中小投資者,因此普通法國家的金融發展水平高于民法國家;普通法國家的法律體制能夠快速調整去最小化經濟中契約需求和法律體系能力之間的缺口(孫守紀,2006)。

  西方經濟學家中當然也有許多人反對這種觀點。但是有一個事實卻是沒有爭議的,這就是英美法系的普通法國家,特別是英國和美國,在金融業的發達和繁榮上遠遠高于大陸民法法系國家。英國和美國金融業發達的標志之一,是它們的股票市場和企業股票籌資之興隆,為大陸法系國家所無法望其項背。而英國和美國金融業與股票業務的發達,顯然與其實行普通法有直接關系。

  僅僅就我們目前討論的問題來看,由于美國的司法實踐實際上不承認對侵占自他人的財物的所有權,因而對以金融上的不良行為侵占他人財產的行為造成了足夠的震懾,加上它實行特殊的信托法(孫守紀,2006),這都大大有助于美國的金融業界形成誠實守信的經營風氣。在這樣誠實守信的經營風氣之下,資金所有者與籌資者相互之間的信任度高,美國的金融業和股票業務才可能興旺與發達。

  可笑的是,那些現行《物權法草案》的鼓吹者們,總是以“堅定的改革派”自居,而他們的改革又總是以英美等國的經濟體制為榜樣,但是在財產所有權這樣最根本的法律制度上,他們卻拒不實行英美法系國家的一系列公平而又行之有效的作法。這種照抄英美企業制度卻拒絕其法律制度的政策,使掌握了經濟權力的人有英美式的支配權卻不受英美式的法制制約。正是這樣一種經濟體制使得中國近些年來盛行駭人聽聞的貪污盜竊,其公然行搶的程度既超過了英美法系國家也超過了西歐的大陸法系國家,而且越是在形式上嚴格執行由占有到所有權的推定,情況就越是如此。

  必須限制從占有到所有權的推定

  值得注意的是,就連剛剛從傳統的公有制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的俄羅斯,也全盤接受了大陸民法法系中由占有到所有權的推定。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234條〖取得時效〗中規定:“公民或法人,雖不是財產所有人,但對不動產在15年內,而對其它財產在5年內,善意地、公開地、連續地作為自己的財產進行占有,則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轉引自梁彗星等,第232頁)

  現在我們清楚了,為什么俄羅斯經濟轉軌中出現了那么嚴重的掠奪人民財產的現象。除了經濟政策特別是私有化政策上其它方面的問題之外,這樣照搬西歐大陸民法也是根本原因之一。俄羅斯的經濟轉軌實踐實際上將美國的經濟自由主義作為榜樣,但是在法律制度上卻拒不實行(實際上也無法實行)英美式的普通法。結果是自由搶奪人民財產的人實際上可以不受任何約束,造成了少數人急速暴富而國有財產和公眾的個人財產大量損失。

  當然,英美的普通法以判例為基礎,而我國已經在很長時期中實行依據成文的法典判案,再倒退回依據判例判案已不可能。但是也正因為如此,我們才需要顧及當今世界通訊便利和金融業務的發展程度,在自己的成文民法法典中突破大陸民法法系的成規,對由占有到所有權的推定加以更大的限制。

  這種限制應當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個方面是全面采用大陸民法法系國家對占有的權利推定力的所有法律限制,它主要集中在兩點上。

  第一點是限制占有定義的適用范圍,將一些容易導致侵占他人財產的狀況排除在占有的定義之外,規定:為了他人,在他人的家務、營業或其它類似的關系中,遵照他人有關其物的指示,對此物行使實際的控制者,僅以此他人為占有人。

  第二點是應當嚴格規定由占有變為私人所有所要受到的時效限制。如應當規定,只有自主占有動產超過10年以上者,才能取得其所有權;取得人在取得自主占有時為非善意或在以后知悉所有權不屬于自己者,不成立因時效而取得所有權;占有人的取得時效可以因債權人或主張所有權的人的請求而中斷,等等。

  我國法典中限制由占有到所有權的推定的第二個方面,應當是我國在民法法典方面的真正自主創新:應當明確規定對哪些人的哪些財產在多長時期內不適用由占有推定所有權的法律條文。

  我在《修改物權法,保衛公有財產》一文中提出,在由占有推定所有權方面,至少應當對現在的《物權法草案》作下列補充:“對政府公務員和官員、有權直接支配用于企業經營的國有財產和集體財產的主管人員、其企業的所有權部分或全部歸國家或集體所有的企業的負責人、公益事業機構的負責人,其所占有的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的巨額財產,包括不動產和動產,必須推定為來自惡意的無權占有,并應將該項財產返還該人原來供職的政府、單位或企業!

  現在看來,這樣的限制還遠遠不夠,因為它沒有包括那些有權直接大量支配公眾資金的人,這些人同樣有可能大量侵占他人財產。

  由占有到所有權的推定,應當不適用于兩種人:一種人有權直接大量支配公共財產,另一種人有權直接大量支配公眾的資金。這里所說的“公共財產”,是國有的或集體的財產;而“公眾的資金”,則是以某種方式匯聚的公眾的私人資金,如股票上市公司的資金、從吸收公眾存款的銀行借入的資金等。在我國的《物權法》中,應當專門設立如下的條款:

  “對有權大量直接支配公共財產或公眾資金的個人,包括政府公務員和官員、有權直接支配用于企業經營的國有財產和集體財產的主管人員、其企業的所有權部分或全部歸國家或集體所有的企業的負責人、公益事業機構的負責人、股票上市公司的直接經營者、由吸收公眾存款的銀行借入巨額資金的企業經營者,其所實際控制的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的巨額財產,包括不動產和動產,不能視為由其占有,也不適用由占有推定所有權的法律規定!

  只有在我國的成文法典中明確作了上述規定,才可能建立一個健康而有效率的金融體系,中國的金融業和股票籌資才能夠興旺發達,中國才可能有一個有效率的市場經濟。

  參考文獻

  簡明不列顛百科全書(大英百科全書):Concise Encyclopaedia Britannica,中譯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6年

  梁彗星等(2000):《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條文、說明、理由與參考立法例》,中國物權法研究課題組,課題組負責人:梁彗星,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3月第一版。

  孫守紀(2006):《法律起源、金融發展與經濟增長》,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碩士學位論文,2006年4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草案)》(《物權法草案》):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2005年7月8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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