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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市場經濟的立法環境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18日 15:27 經濟觀察報

  江平/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

  我想大家都承認中國改革開放以來,市場經濟的法律建設是比較快的,那么怎么來評斷市場經濟法治建設,我想取決于立法的數量和質量,兩個要統一起來。

  前一段時期主要集中在數量的矛盾上,因為我們要搞改革開放,我們要搞法治國家
,首先必須要有法律,原來空白很多。在這樣的基礎上發展,當然第一個是要數量,沒有一定的數量,就沒有法律的完備。不把市場法律的盲點、空白點消除是不行的。

  但是應當看到,市場經濟的法律發展到一定程度以后,質量也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質量的問題,我覺得現在更需要引起重視。我們國家的立法情況就是這樣的。

  改革開放20多年來,立法環境發生了一些變化,那么如何看待當前的立法環境?

  市場經濟的立法環境有五個問題現在要引起注意:第一個,市場經濟的環境,或者說影響我們立法質量的環境,一個重要的因素就是我們是繼續改革還是要倒退,或者要保守。總的來說,現在市場經濟在各方面還是朝著健康的方向發展。但是我們仍然不能不擔心,隨著現在對改革的方向、改革的某些問題的看法和分析,有些市場經濟立法可能會出現保守的趨勢,甚至有倒退的可能。比如關于《物權法》的爭論。北大鞏獻田教授認為《物權法》違背憲法和背離社會主義基本原則。這是一個很強烈的信號。

  這個問題實際上也涉及到什么是中國特色。在《物權法》立法過程中,有人說是抄德國的,其實我們恰恰在物權的問題上凸顯了中國特色。土地制度哪個是抄德國的?德國沒有土地承包經營制,也沒有宅基地制度,都是中國特色的。但是我始終認為,在市場經濟的問題上,我們更應該突出它跟國際的接軌,市場的法律必須體現市場的規律,而市場的規律不能過分強化國家特色。

  第二個影響了立法環境的是利益集團。改革開放深入以后,立法必然要受到各種利益集團的影響。某種意義上說,市場經濟立法就是利益的分配,利益分配的格局會在立法中表現。過去立法更多強調的是國家利益,而市場經濟的立法更多的要考慮到當事人各個方面的利益,各個集團的利益,應該說這個環境變化比較大。改革越深入,利益集團越多元化,多元利益的矛盾沖突就會越尖銳。

  但是從發展過程中我們也要看到,在過去的一段時間里,往往對于弱勢集團的考慮少一些,或者它的聲音小一點,它的立法代言人的聲音小一點,強勢的利益集團表現出來的聲音可能會大一些。這個現象在將來也會逐漸地突出出來。農民、邊遠的地區、一些弱勢集團本來在立法中聲音就比較薄弱,如何處理好各種利益集團之間的利益平衡的關系,如何處理弱勢集團在立法格局中的地位。這個問題是要好好考慮的。

  第三個影響到立法環境、立法質量的問題是部門的利益。中國的立法始終有一個特點,就是提出議案或者起草議案的機構,除了個別是社會團體,比如工會、婦聯,一般都是政府部門,或者是人大的專門委員會,比如全國人大法工委提出《刑法》、《民法》的議案。過去全國人大財經委還立一些市場經濟法律,現在不做了。所以立法的起草、立法的提出基本上是政府部門,特別是國務院的各個部門提出來。

  這個趨勢我覺得應該引起重視,它現在有越來越加強的趨勢。據我所知,上一屆的人大財經委員會也負責一些立法,包括《破產法》、《中小企業法》等等,都是由財經委員會來起草,今后則都放在國務院各個部門。這樣的話,部門的利益有時候會不恰當地表現出來。

  我認為,應該把市場經濟立法的主導權——至少將提出立法建議、或者提出立法草案的權力——多元化、分散化。比如像《物權法》就是一些學者提出來的,《破產法》也有些學者提了,但是也有一些法律就不是,僅僅是部門意志,或者部門找一些學者,這種形式還比較多。所以,怎么能夠使提出市場經濟法律建議的機構更多元化,是一個問題。

  第四個影響市場經濟立法的,就是所謂民主立法、開門立法的問題。民主立法也好、開門立法也好,總的來說我是贊成的。立法當然不應該關起門來,只有幾個人、少數人閉門造車。但是怎么樣體現開門立法、民主立法,這又是一個很值得注意的問題。

  在市場經濟的立法中,我反對另一種傾向:動不動就全民征求意見。因為立法終究是一個具有專門技術的工作。比如立《物權法》的時候到街上去問,“你聽說過《物權法》嗎?你知道《物權法》講什么嗎?你對《物權法》有什么意見?”不見得這種立法就民主了。其實,立法是很專門的,某些詞匯也是很專門的。像這次《物權法》征求了一萬多條意見上來,怎么來弄?這么多意見你接受多少?其實做典型調查、民意調查、問卷調查就可以了。國外立法早已經有類似的做法。

  我覺得民主立法絕不要走向民粹式的立法,認為每一個人的意見都充分聽取到了,就好像走了民主的路線。過去我們講“三結合”,立法機構、專家以及實際部門結合,再加上一些重點的調查、民意調查,不同階層的一些調查,輔助相關部門和機構,可以構成很好的立法模式。我們不能完全關門不聽取意見,也不能一聽取意見就是全民的意見。民主立法要跟科學立法結合起來。

  第五個,就是我們立法終究得有一個最后決策的機構。中國立法還不是什么問題都采用表決的方式,大家知道中國的任何立法最后都有一個環節,一個人“拍板”也好,某個人“拍板”也好,或者現在叫“臨門一腳”也好,這最后一腳誰來定,到底定在哪里。所以往往缺乏一個最后“拍板”的人,往往長期拖下來,這樣會導致立法過程拖很長的時間,該斷不斷。比如《破產法》的立法過程,是勞動者利益優先,還是銀行債權人優先,就這么簡單的一個問題,就是看你最后怎么來拍板,但是誰也不敢拍板。所以說這個問題不解決,往往就會有一些早該通過的法律,卻拖了很長時間。

  這五條我概括起來,舉幾個現在的立法為例。在現在的立法里面,我最推崇的就是《公司法》的修改。我覺得《公司法》修改將這五條都涵蓋了。《公司法》首先確實體現了繼續改革開放的方針,降低公司門檻,跟國際接軌;第二,《公司法》將各方面利益集團都包括了,股東的利益、公司的利益、債權人的利益、職工的利益也要保護,現在還包括企業社會責任、社會利益等等方面;第三《公司法》起草是國務院法制辦牽頭,沒有拿給主管部門,沒有哪個部門在那兒,總之還是一個綜合性機構在主導。

  《公司法》的起草充分聽取了意見,也沒有去網上去征求意見,但是確實是各個部門都很滿意的,企業界比較滿意,學術界也比較滿意,人大代表提了一點反映,也還好,法院也覺得可以,政府部門覺得可以,應該說各方面都已經征求意見了。

  最后我覺得《公司法》最難能可貴的是當斷就斷,不到兩年,這么多的修改內容,幾乎完全是一個新的法律,不像《物權法》搞個“夾生飯”。《物權法》拖了七年,我就把它叫做“夾生飯”。現在一種保守的聲音又出來了,要往后退。而《反壟斷法》最典型的表現是部門利益之爭,到最后,誰是它的執法機構,到底是

商務部還是國家工商管理總局,真的是不可開交。

  這五個問題,如果我們做得好了,市場經濟環境完善了,立法環境好了,我們的立法的質量就能夠提高。反之,這里面有哪一個環節或者哪幾個環節出了問題,就會導致立法時間比較長,付出的成本比較大,甚至出現倒退,就更不是我們所希望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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