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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出臺希望渺茫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24日 15:17 《法人》

  目前,《物權法》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正處于停滯時期。由于來自各方的壓力很大,此法要在2006年出臺仍很困難

  文/ 陳華彬

  雖然2005年7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將《物權法(草案)》全文向社會公布,實行“開
門立法”,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并由此引來了學術界和普通民眾對部分條款的爭議,但這些爭議在較長的時間里恐怕都無法得到解決。目前,《物權法》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正處于停滯時期。由于來自各方的壓力很大,此法要在2006年出臺仍很困難。

  現就《物權法(草案)》爭議的焦點問題發表一些個人看法。

  焦點一:草案起草過程中,是否單獨規定國家所有權一直有爭議,草案用五個條款列舉式地規定了國家所有權的范圍,借鑒了前蘇聯的模式,沒有突破計劃經濟的影響,不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容易形成對國家財產的特殊保護,作為私權領域的根本法,這一規定是草案中的敗筆。

  焦點二:草案規定:拆遷、征收私人的不動產,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償。有人說,草案只對征地、拆遷的補償問題作了原則性規定,“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償”是一個模糊點,何為國家規定?何為妥善安置?實際生活中,這種補償往往是地方的規定,各地的規定也不盡相同,這種地方規定算不算國家規定?其實,由于全國各地經濟發展情況千差萬別,作為國家法律,沒有必要也不可能作出一個統一規定,具體的標準應通過地方立法解決。

  焦點三:草案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自然人、法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但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償;沒有國家規定的,應給予合理補償。

  在如何界定這個“公共利益”上,很多人表示了質疑,因為現實生活中,盜用“公共利益”之名行“商業拆遷”之實的事例并不鮮見。

  在由中國社會科學院起草的《物權法(草案)》中,以列舉的形式規定了公共利益的范圍,主要包括了軍事用途、國家基礎設施建設、教育文化衛生事業用途等,凡是屬于商業開發的,決不屬于社會公共利益。

  焦點四:草案規定:第六章專門設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共15條,就專有部分所有權、共有部分權利、建筑區劃內的綠地、道路、物業管理用房、會所、車庫的所有權確定、業主委員會、業主會議的權利、維修基金的權屬及其使用、共有部分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以及爭議的解決等都作了較為明確的規定。

  對于會所和車庫的歸屬,一直有爭議。草案規定有約定的按照約定,這是為了適應實際生活中,很多情況下車庫屬于開發商重新進行開發的部分。至于很多人提到的小區地下人防工程的收益到底歸國家、開發商、物業公司還是業主所有?因為人防工程屬于公用部分,物權法涉及不到這塊。

  焦點五:草案規定:對被盜、被搶的財物或者遺失物,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的,所有權人等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

  很多人覺得草案這一規定有點超前,這給一些故意買贓物的人鉆了空子,只要手續齊全的贓物就敢買,反正案發后被盜搶的人得把買贓的錢還給我,我也不吃虧。某種程度上,這會縱容購買贓物的行為。各國都存在善意取得制度,講的是如果你把別人的東西借來了,又賣給第三人,如果第三人根本不知道出賣方是無權處分的,第三人完全就是善意的;他就是沒有過錯的;基于此而形成的信賴就體現為一種交易的安全。現在各國的法律都優先保護善意的買受人,目的就是保護交易安全,背后的依據是交易的安全體現了社會利益,關系到整個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物權法(草案)》起草小組成員)

  (王娜采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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