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喬新生:物權法不能蕭規曹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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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18日 02:53 第一財經日報 | |||||||||
本報記者 徐奎松 發自北京 “物盡其用,定分止爭”是物權法所要達到的最終效果。為此,上自國有資產,下至百姓的耕種起居,物權法每一個環節的制定,都牽扯到各方的利益分配,影響深遠。 日前,常年致力于經濟法研究的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喬新生教授,就本月10日公布的物
《第一財經日報》:物權法草案中,嚴格禁止宅基地使用權轉讓,但是,建造在該宅基地上的住房轉讓時,宅基地使用權一并轉讓。你對這個問題怎么看? 喬新生:農村宅基地,按照物權法的規定不能(單獨)流轉,所以,沒有增值的希望。這種制度安排,從形式上來看最大限度地維護了農民的現實利益,實際上卻損害了農民的權利。甚至可以說,正是由于宅基地使用權不可轉讓,使得農民難以從根本上打破土地的束縛。 建議將農村集體土地收歸國有,建立統一的土地流轉機制。農民可以無償地獲得土地承包權和租賃權,如果農民承包或者租賃的土地被用作非農業生產,國家應該在土地流轉中收取部分土地基金,把基金用來建立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這種辦法雖然不能夠讓農民直接獲得現實利益,但是隨著土地的不斷轉讓,農民可以持久地獲得生活保障。在現實生活中,存在著非農業人口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興建別墅的現象。解決這個問題非常簡單,那就是將一次繳納的土地出讓金改為長達數十年的租金,并且規定每年必須向農民支付土地出讓費,這樣既保證了土地的有效利用,同時又能夠確保農民的利益不會受到損害。 《第一財經日報》: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無償或者以低價折股、低價出售等手段將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的財產轉讓,造成財產流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樣的制度安排能不能解決問題? 喬新生:僅僅依靠我國的物權法并不足以解決所有國企產權改革問題。 應當將現行法律和行政法規中關于國有企業產權轉讓的程序性和實體性規定進行認真的歸納,在物權法中明確規定國有企業產權轉讓的程序和具體條件。我國物權法強化了企業負責人的法律責任,但是沒有對產權代理或者信托關系作出明確的規定,更沒有對國有企業產權轉讓的條件和具體程序進行認真的整理,所以,在實施的過程中很難發揮應有的作用。誠然,在我國其他法律中,對代理和信托關系作出了規定,但是,其他法律的規定不能代替物權法中對國有企業產權轉讓中主體資格的規定。我國的物權法既要考慮到其他法律規范的存在,同時也要根據現實的需要,對國有企業的產權轉讓作出更加完善的法律規定。 《第一財經日報》:如果不動產拆遷和征收損害了大多數人的個人利益,即使程序合法,能不能起到真正的作用? 喬新生:物權法必須遵循公共利益優先的原則,強調城市規劃的民主化、不動產拆遷價格談判的市場化、政府部門的中立化。在我國現有的不動產拆遷、征收制度中,過分強調國家利益,較少考慮到公民的個人利益;過分強調政府的主導作用,而沒有充分發揮市場主體和公民的主觀能動性;過分強調不動產拆遷、征收的強制性,而沒有充分意識到不動產拆遷、征收的市場屬性;過分強調國家的宏觀干預,而沒有考慮到各個地方的特殊情況;過分地強調程序規范,而沒有充分考慮到市場主體和公民的實體權利。總而言之,我國的不動產拆遷、征收制度過分強調了效率,而沒有兼顧到公平,在有些部門規章中,甚至忽視了公平原則。 所以,我國的物權法不能“蕭規曹隨”,不能在現有不合理的制度基礎之上,強化具體的責任。如果權利義務不平衡,沒有充分注意到不動產拆遷、征收的市場屬性,沒有關注被拆遷人和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現實利益,那么,物權法很難達到應有的效果。我國物權法必須突破“行政法規定調子、部門規章劃圈子、行政機關負責人拍板子”的傳統格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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