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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河證券高級經濟學家苑德軍:直面民間金融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08日 10:19 金時網·金融時報

  風起于青萍之末。為民間金融“正名”,決策層已醞釀多時。5月25日,央行在其發布的《2004年中國區域金融運行報告》中,首次公開承認,民間融資具有一定的優化資源配置功能。日前,央行副行長吳曉靈提出,應把民間金融納入正常的軌道,放在明面上。怎樣認識這一復雜的經濟金融現象?如何對其規范引導、趨利避害?就這一問題,近日,記者專訪了銀河證券高級經濟學家范德軍。

  記者:何謂民間金融?它在我國的發育程度如何?

  苑德軍:所謂民間金融,泛指個人之間、企業之間、個人與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以及各種民間金融組織的融資活動,屬于非正規金融范疇。

  近年來,民間金融活動十分活躍,民間金融規模逐漸擴大。據中央財經大學課題組對全國20個省份的實地抽查,2003年,全國地下信貸的絕對規模在7450—8300億之間。農業部農村經濟研究中心農村定點觀察站的數據顯示,2003年,全國農戶戶均借款來源中,來自銀行及信用社的貸款只占26%,而來自私人的貸款則占71%;從地區結構看,東部地區農戶資金來源中有81%來自民間金融,中部地區和西部地區的這一比例則分別為76%和60%。花旗銀行2005年1月份的一份研究報告指出,2004年5—10月間,中國國內居民存款流失額在9000億元左右,而被分流的居民存款有相當部分流入了民間金融市場。現實情況和活生生的數據表明,在農村借貸市場上,民間金融占據了絕對優勢,民間金融已經成為農村經濟主體融資的主要渠道。

  記者:民間金融作為一種具體的金融形式,是伴隨著經濟發展的需求而產生的,目前,民間金融活動呈現哪些特點?

  苑德軍:目前,在我國金融市場化程度明顯提高,民營經濟發展迅速,民營企業的資金需求日益增加的背景下,使民間金融呈現出一些新的運行特征。表現為:

  民間金融規模與民營經濟的發達程度直接相關

  從歷史的角度考察,我國的民間金融是以“血緣”、“地緣”和“業緣”為基礎的。民間金融是為解決一定地理區域內經濟主體對生產和生活的資金需要而自發形成的,是一種“內生金融”。民營經濟比重較大和發展較快的地區,民間金融的規模也比較大。浙江省是我國民營經濟比重較大和發展較快的地區,全省經濟增量的70%來自民營經濟,而該省的民間金融規模也相當龐大。相對于東部,中、西部地區民營經濟起步較晚,因而盡管民營企業對民間金融的依賴程度很高,但民間金融規模要遜色于東部。

  民間金融與正規金融之間存在著此消彼長的關系

  1998年以來,國有商業銀行遵循效益最大化原則,經營重心逐步向大中城市轉移,相應撤并了一大批縣及縣以下分支機構。縣域金融體系萎縮,民營企業難于從正規金融處得到貸款這樣一種情況,客觀上為民間金融提供了發展空間,使其與正規金融形成了一種“你進我退”的關系。

  民間金融活動中的風險約束有所強化

  民間金融活動中信用關系的達成,是建立在資金供求雙方彼此相互了解、高度信任的基礎之上的,即貸方主要是以借方的信用做保證實現借貸行為。貸款雙方不了解,則通過雙方都高度信任的第三者居間牽線搭橋來締結信用關系。從實際情況看,縣域經濟中的民間融資是民間金融活動的主體部分,在民間金融活動中占有重要地位。由于縣或縣以下的民營企業及農戶分布較廣、數量眾多,生產經營的社會化、組織化程度大多不高且資金需求差異很大,因而與他們相關的民間融資行為也不具有地域上的集中性和時間上的連續性。除少數私人錢莊融資和民營企業的內部集資外,大多數民間融資活動都是分散的,組織化、市場化程度很低,使我國的民間金融仍然帶有“血緣”、“地緣”、“業緣”的鮮明特點,對傳統民間金融具有較強的歷史繼承性。由于合約雙方多為個人,彼此之間信息高度對稱,加之借款人一般情況下都能恪守信用,按時還本付息,較之正規金融具有更強的信用可靠性。近年來,銀行監管部門對正規金融機構監管力度的加大和社會誠信制度建設的推進,也使民間融資主體的風險意識逐步提高,對借款人的信譽要求增強。為了降低信用風險,有的融資方甚至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定的財產抵押或由中間人做擔保。所以,盡管民間融資是一種自發的借貸行為,但實際上違約比率并不高。

  記者:由您上述可見,民間金融的生長有其必然性,那么,民間金融對經濟的促進作用具體表現在哪些方面?

  苑德軍:民間金融的積極作用可概括為如下幾方面:

  其一、民間金融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民營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局面,促進了民營經濟的發展。民營經濟發展的瓶頸約束是資金不足,而這種情況又很難通過正規金融渠道得到緩解。民間金融則為一些求貸不能的民營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解了燃眉之急。這些經濟主體既可通過民間融資解決創業資本的不足,也可通過民間融資補充追加資本。從民間融資的用途看,借款人用于生活急需的只是一小部分,而生產性融資則占有相當大的比重。正是民間金融的存在和發展,使眾多民營中小企業擺脫了資金困境,獲得了生產經營所必須的資金支持。

  其二、有利于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民間融資是一種和約雙方自愿達成交易的市場化融資機制。合約雙方之間信息高度對稱,作為資金供給方的貸款人對借款人的資金用途和所投資項目有比較全面、深入的了解,因而有利于其正確確定融資決策,并對貸款人在資金使用上予以實時監督。貸款人一般都是具有理性行為的“經濟人”,由于其融資行為是在沒有任何行政因素干擾的情況下主動做出的,是個人自主選擇的結果,因而這樣一種融資機制,能夠在很大程度上保證把資金投放到還款能力最有保證的個人手中或預期收益最佳的投資項目上。對借款人來說,由于資金供給方是個人,相應強化了其信用約束和還款責任,決定了其必須合理和高效率地使用資金,最大限度的發揮資金使用效益。

  其三、民間金融與正規金融形成了互補效應,是我國金融體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和發達國家相比,民間金融在我國發展的客觀性和必要性顯得更加突出。民間金融對正規金融所具有的互補效應也更加強烈。這是因為:我國是一個典型的二元經濟國家,城鄉經濟和金融發展極不平衡,這為民間金融的發展提供了有利的宏觀環境。同時,多種所有制成分、多種經營形式、多種經營層次并存的情況在我國將長期存在,數量眾多的中小企業和分布在廣闊農村的當以億計的農戶的龐大的資金需求的滿足,相當一部分需要求助于民間金融,這為民間金融的發展提供了生生不息的原動力。

  就具體的交易過程而言,民間金融實際上具有正規金融所不具備的四個優勢:一是制度優勢。正規金融機構的貸款行為有時會受到行政力量等非市場因素的影響,貸款基準利率也是管制利率,而民間融資中的借貸行為和利率都是市場化的。可以說,民間金融是一種純粹的市場金融形式和市場金融交易制度。二是信息優勢。正規金融機構貸款中的信息不對稱現象是經常存在的,有的借款人為了得到貸款甚至不惜編造虛假的財務數據或實施其他造假行為,而民間融資中的當事人由于彼此之間比較了解,與融資相關的信息極易獲得且高度透明。三是成本優勢。在民間融資過程中,融資前的信息搜尋成本和融資后的管理成本很低,一般也不需要對融資方“公關”而支付“尋租”成本,因而融資交易成本較之正規金融明顯為低。四是速度優勢。民間融資無煩瑣的交易手續,交易過程快捷,融資效率高,能盡快達成交易,使借款人迅速、方便地籌到所需資金。民間金融的這些獨特優勢,也是其能夠和正規金融長期共存、形成互補效應的重要原因。

  當然,在肯定民間金融積極作用的同時,也必須承認,民間金融也有一定的負面影響。對一些國家宏觀調控政策限制發展的行業,當投資主體無法從正規金融機構取得貸款時,便求助于民間金融來實現投資目的,這無疑削弱了政府的宏觀調控效果。民間借貸沒有嚴格的手續,也容易引發民間糾紛。有些民營企業的內部集資款到期無力償還,或是民間金融組織倒閉破產,都可能引發局部金融風險,影響社會穩定。但比較而言,民間金融的積極作用超過了其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

  記者:麥金農說,對經濟造成阻礙的金融壓抑,源于金融制度安排上的缺陷。避免金融壓抑,需正確引導民間金融的發展,對此,我們應采取怎樣的操作思路?

  苑德軍:民間金融的發展,關系到國家的金融產業政策取向,關系到國家的整體金融改革和發展戰略。從現實情況出發,引導和支持民間金融發展應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盡快建立健全與民間金融相關的法律法規,為民間金融發展提供必備的法律制度環境。建議國家立法部門盡快制定“民間金融法”,賦予民間融資合法的法律地位,并通過法律保護合約雙方的合法權益,以保證民間金融有合理的生存和發展空間。應從法律上明確界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和正常的民間融資的界限,允許民營中小企業和其他類型的經濟組織以吸收股本金、職工內部集資等方式融資。應通過法律手段使民間融資逐步走向契約化和規范化軌道。

  抓緊建立和完善民營金融機構,為民間金融發展提供組織保證。今年2月25日國務院發布的“非公經濟36條”,為民營資本進入金融等行業掃清了障礙。應該遵循“非公經濟36條”的基本精神,盡快制訂民營資本進入金融業的實施細則,對民間金融組織的參股、控股、設立、市場退出、經營和監管等做出全面的制度安排。應鼓勵民營資本參與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和城鄉信用合作社的改組改制。構建民間融資服務體系,改善民間金融發展的外部環境,我國的中小企業有相當一部分沒有規范的財務報表,財務信息既不完整又不透明,有的私營企業把財務狀況視為個人秘密,沒有專職財務人員,由于缺乏完備的社會征信系統,也無處搜尋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信用記錄,而有關債務人的財務狀況、信用記錄等“硬信息”,恰恰是融資債權人迫切需要了解的。所以,應規范中小企業的會計財務制度,并把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納入正在建設中的征信系統。同時,應組建專門機構,為融資合約雙方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法律咨詢服務。這些基礎性工作,對推進民間金融發展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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