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居民財產分布研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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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25日 09:00 中國經濟時報 | |||||||||
趙人偉 李實 丁賽 1.引言 我國的改革開放事業已經經歷了四分之一世紀。在這一個重要的歷史時期內,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增長和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斷提高,居民收入分配格局的變化,特別是收入差距
我國已經確立了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而人們的康樂(wellbeing)程度不僅取決于收入狀況,而且取決于財產狀況。換言之,康樂的分配不僅取決于收入的分配,而且取決于財產的分布。看來,這也是財產的分布越來越引起人們關注的原因之一。 我們這里所說的財產,從總體來說指的是財富(wealth)。但當我們把這些財產或財富分為各個具體項目(例如土地、房產、金融等)時,則往往把這些子項目稱之為資產(asset)。當我們把財產同所有權聯系起來時,又會使用產權(propertycenter)這一概念。本文對財富、財產、資產、property等不同詞匯在含義上把它們當作同義詞來使用,僅僅根據習慣在不同的場合和不同的角度使用不同的詞匯。本文在探討財產分布時有時也使用財產分配這一表述,在這里,分布和分配是當作同義詞來使用的,也僅僅由于習慣而在不同的場合使用不同的表述。 就收入和財產的一般區別來說,收入income指的是人們(一個人或一個家庭)在一定時期內(通常為一年)的全部進賬;而財富wealth指的是人們在某一時點所擁有資產的貨幣凈值。可見,財富是一個時點上的存量,而收入是單位時間內的流量。收入和財產之間存在著互動的關系:過去的流量必然影響當今的存量;而當今的存量又必然影響今后的流量。隨著財產規模的不斷擴大和財產分布格局的變化,財產分布不僅對整個宏觀經濟的穩定具有重要影響,而且對今后收入分配的長期變化也有重要影響。 由于迄今為止研究我國財產分配的資料和文獻還不多,本文主要根據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收入分配課題組2002年家庭調查的數據為基礎,對農村、城市和全國居民個人財產的分配狀況作一個概括性的分析。必要時,我們將聯系該課題組1988年和1995年的有關調查研究成果,并參照國家統計局城市社會經濟調查總隊2002年城市居民家庭財產的有關調查研究成果,作一些比較分析。在有限的范圍內,我們也要關注一下財產分配同收入分配的關系。 2.農村居民財產的分布 為了分析農村居民財產的分布狀況,我們首先需要對財產的水平(規模)和構成作一簡單的考察。從靜態來看,如表1所示,農村居民的財產可以分為六項,即土地、房產、金融資產、生產性固定資產、耐用消費品和非住房債務。其中,房產是按房產總值扣除購房尚未償還的債務之后的價值計算的,即房產凈值。非住房債務是指住房債務以外的一切其它債務。各項財產的加總額減去非住房債務以后的價值為按凈值計算的財產總值。 在六項財產中,土地和房產仍然是最大的兩項,約占74%。從動態來看,1988年以來的變化是很大的:(1)總財產的規模有很快的增長。人均財產總額1988年為2869.5元,1995年為10560.6元,2002年為12937.8元。扣除物價因素,1988-1995年的實際增長率為67%,1995-2002年的實際增長率為13%,1988-2002年的實際增長率為89%。(2)土地價值的變化特別引人注目。人均土地價值1988年為1698.3元,1995年為4944.6元,2002年為3974.3元。扣除物價因素,盡管1988-1995年間增長了32%,但1995-2002年間反而下降了26%。因此,從構成上看,人均土地價值在總財產中的比重迅速下降,而房產價值和金融資產價值的比重則迅速上升。土地價值的比重從1988年的59%下降到1995年的47%,再下降到2002年的31%;而房產凈值和金融資產則分別從31%提高到32%、43%和從3%提高到10%、12%。住房和金融資產比重的提高反映了中國農村市場改革進程的加速,但作為農業生產中最稀缺資源的土地的重要性下降得如此迅速則是不正常的現象。我們認為,其原因是多重的。首先是工業化和交通現代化進程中占用的耕地過多,使農村人均土地迅速下降;其次,由于農產品價格低迷等因素導致土地的收益太低。整個90年代農民種地幾乎無利可圖,土地單位面積的產量和產值都處于徘徊狀態,而土地的價值是根據農業總產值來計算的,因此,對土地的作用有低估的問題。 下面我們轉而分析2002年農村財產的分布問題。 首先讓我們按十等分組的辦法來進行分析(見表2)。我們把農村人口按人均凈產值排列,分為人數相等的十個部分,每部分包含總人口的十分之一,然后進行比較。從表2可以看出,在各類財產中,金融資產的分布是最不平等的。人均財產最多的20%人口擁有55.25%的金融資產,而人均財產最少的20%人口則僅有4.54%的金融資產,兩者的比率為12.17:1。分配不平等位居第二的是房產,人均財產最多的20%的人口擁有50.94%的住房,他們和人均財產最少的20%人口所擁有的住房(4.71%)的比率為10.82:1。耐用消費品和生產性固定資產分配的不平等程度非常接近,上述的比率分別為6.56:1和6.55:1。在所有各類財產中,土地的分配是最為平等的。人均財產最多的10%人口擁有總財產的30.51%,但卻只擁有19.05%的土地。人均財產最多的20%人口所擁有的土地和人均財產最少的20%人口所擁有的土地的比率為34.44/8.47=4.07:1。非住房債務的分布狀況則同其它財產項目的分布狀況不同:盡管十等分組中各組所占比重的變化不像其它財產項目那樣有規則地上升或下降,而常常有起有伏,但總體來說仍然是窮人所欠的債務比富人要多。人均財產最多的20%人口和人均財產最少的20%人口所欠非住房債務的比率為2.42:1。 從動態來看,在1988-2002年間,總財產(凈值)分布的差距有明顯的擴大。人均財產最多的20%的人口擁有的總財產和人均財產最少的20%的人口所擁有的總財產的比率從1988年的5.18:1擴大到1995年的5.33:1,再擴大到2002年的8.10:1。這三年比率的變化對于不同的財產項目來說是不一樣的。房產呈先縮小后擴大的趨勢,三年的比率分別為:8.13:1;7.15:1;10.82:1。金融資產也呈先縮小后擴大的趨勢,其比率分別為13.75:1;9.34:1;12.17:1。土地的變化最小,其比率分別為4.01:1;4.30:1;4.07:1。不過,從十四年的總趨勢來看,增長快的和起作用大的金融資產和房產,其分配的差距也在拉大;而增長慢的和起作用小的土地,其分配的差距也比較小,而且變化也不大。 其次,我們用基尼系數和集中率等指標來分析農村居民財產的分布狀況。 由于居民財產的價值是居民收入長期積累的結果,因此,一般來說,不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財產分布的不平等程度都要超過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程度,換言之,財產的基尼系數要高于收入的基尼系數。但是,長期以來,中國的農村則是一個例外。根據經濟研究所課題組的調查,中國農村1988年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數為0.338,財產分布的基尼系數為0.311;1995年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數為0.381,財產分布的基尼系數為0.351。這兩個年份財產分布的不平等程度都低于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程度。但是,這種情況到了2002年則發生了根本的變化。 2002年農村財產分布的基尼系數為0.399,而同年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數為0.366,即財產分布的不平等程度超過了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程度。這種情況說明,在世紀之交的年代,中國農村財產分布和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狀況經歷了一個轉折點——從收入分配更為不平等轉化為財產分布更為不平等(見表3和圖1)。這種情況的發生,并不是土地價值在財產中的比重增大或土地分配變得更不平等所引起的,而是其它有關財產項目比重增大和不平等加深所引起的。不過,這種情況的發生無論如何也說明中國農村收入分配和財產分布的關系正在朝著一個通常的方向前進。盡管中國農村土地的高均等分布還抑制著農村總財產不均等程度的提高,但它畢竟已經跨越了轉折點,并預示著財產分布和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進一步拉大的趨勢。 從表4可以看出,在各項財產中,土地價值的分布最為均等,其基尼系數為0.452。金融資產的分布則最不均等,其基尼系數為0.681。按總財產排序計算出來的每項財產的擬基尼系數(集中率)表明各項財產的分布狀況及其與總財產分布的關系。土地的集中率只有0.260,大大低于總財產的基尼系數0.399,表明土地的分布對總財產的分布起的是明顯縮小不均等程度的作用。生產性固定資產和耐用消費品的集中率略低于總財產的基尼系數,說明這兩項財產的分布對總財產的分布起的是略有縮小不均等程度的作用。而金融資產和房產的集中率則大大地高于總財產的基尼系數,說明這兩項財產的分布對總財產的分布起的是明顯地擴大不均等程度的作用。生產性固定資產的集中率幾乎同總財產的基尼系數相等,說明其分布對總財產的分布沒有發生擴大或縮小不均等程度的效應。生產性固定資產的分布沒有表現出較高的不均等程度是同土地的高均等分布相聯系的。 在土地均等分布和家庭經營的土地規模有限的情況下,很難推動農業固定資產的投資,也很難使這種投資有較高的不均等程度。至于耐用消費品的比較均等的分布則是容易理解的,因為,目前中國農村幾乎沒有特別高檔的耐用消費品,而一般的耐用消費品如電視機之類則比較易于普及。 由于土地的分布具有很低的不均等程度,因此它對總財產的不均等程度的解釋力或貢獻率僅為20.02%,顯著地低于它在總財產中所占的比重(30.72%)。相反,由于金融資產和房產具有較高的不均等程度,因此,它們對總財產的不均等程度的貢獻率(分別為15.18%和49.15%)也高于它們在總財產中所占的比重(分別為12.31%和43.01%)。 從動態來看,在1988-2002年間,總財產的基尼系數有明顯的擴大,從1988年的0.311擴大到1995年的0.351,再擴大到2002年的0.399。其中,各個財產項目的變化是不一樣的。三年中,土地的集中率分別為0.275、0.371、0.26,房產的集中率分別為0.41、0.466、0.456,金融資產的集中率分別為0.578、0.618、0.492。 總起來說,在中國農村的各項財產中,在上述14年間,土地的重要性(比重)在降低,其分布的不均等程度也在降低,其對總財產不均等程度的貢獻率也在降低。反之,房產和金融資產的重要性則在增長,其分布的不均等程度也在提高(金融資產的某些年份略有例外),其對總財產不均等程度的貢獻率也在提高。 我們認為,對于這樣一種變化,應該作一分為二的分析。一方面,它反映了經濟發展和經濟改革的進展。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特別是農村非農產業的發展和農村經濟市場化程度的提高,必然會伴隨著金融業和房產業的發展及其重要性的增強。但是,土地作為最稀缺和不可再生的資源,其重要性降低到如此的程度,使我們不能不從土地制度本身的缺陷上去尋找深層次的原因。目前的土地名義上是集體所有,由家庭和個人承包使用,但實際上農民個人和地方政府都沒有責任去愛惜和經營土地。有的學者認為,我國現行的農村土地制度實際上是準國家所有制。土地迄今并沒有按照市場經濟的規律得到優化的配置和合理的經營。土地的不斷重新分配使得農民無法把土地當作自己的財產去投資和經營,國家征用的土地既得不到應有的補償,也得不到節約的使用。1990年代普遍出現的土地撂荒現象,就是一個鮮明的寫照。這是土地迄今還沒有進入市場的一個嚴重后果。當農民對土地的投資和經營得到抑制時,他們自然地把投資的方向集中在房產和金融上面。因此,如何通過土地制度的深化改革,使農村各項財產都得到合理的分布、做到“地盡其力”和“物盡其用”,仍然是一個有待探討的問題。 3.城鎮居民財產的分布 首先我們對城鎮居民財產的水平(規模)和構成作一大略的考察。 如表5所示,城鎮居民的財產可以分為六項,即房產、金融資產、生產性固定資產、耐用消費品、其它資產和非住房債務。同農村一樣,房產是按凈值計算的,房產總值中扣除購房的未償還債務即為房產凈值。總債務減去未償還的住房債務即為非住房債務。各項財產的加總額減去非住房債務以后的價值為財產總額(凈值)。 從財產的規模或水平來看,2002年城鎮居民人均財產總額為46133.5元,而農村居民人均財產總額為12637.81元,兩者的比率為3.65:1。同期官方公布的城鄉居民收入的比率為3.1:1。由于官方公布的數據沒有充分考慮城市居民和農村居民在享受各種補貼(如住房、醫療、養老、交通、教育等)方面的差異,因此許多研究認為,城鄉居民收入的實際差距要大大超過官方公布的差距。我們從2002年城市居民財產分布的差距超過農村居民財產分布的差距中也可以看出,作為收入的補貼的差距也會年復一年地沉淀下來變成擴大財產分布差距的一個重要因素。 城市居民財產的構成同農村居民財產的構成相比,最大的差別是前者有土地,而后者沒有土地。在六項財產中,農村居民最大的兩項是房產和土地,占74%;城市居民最大的兩項是房產和金融資產,占90.31%。這主要是城市居民在房產價值上擁有突出的比重所引起的。在城市居民的財產中,房產占的比重高達64.39%,而農村居民則只占43.01%,竟然相差21.38個百分點。另一個差別是生產性固定資產在農村占9.13%,而在城市則只占1.77%。總起來說,雖然城鄉居民的財產都是由六項組成的,但城市居民的財產更加集中地分布在少數幾項之中。 至于城市財產的分布,讓我們仍然先用十等分組的方法來進行分析。 從表6可以看出,由于部分城鎮居民的債務超過了其財產總額,從而造成了人均財產最少的10%的人口擁有相當低的財產份額,低到了幾乎可以忽略不計的程度。而對于人均財產最多的10%的人口來說,他們擁有的財產占城鎮總財產的份額高達33.85%。還有,人均財產最少的20%的人口所擁有的財產份額也只有2.75%,而人均財產最多的20%的人口所擁有的財產份額達到51.07%,后者超過前者的18倍。在各類財產中,房產的分布是最不均等的。人均財產最少的10%的人口,其房產凈值是負數,即其房產總值還抵償不了尚未償還的住房債務。人均財產最多的20%的人口擁有52.36%的房產,而人均財產最少的20%的人口則僅有1.52%的房產,兩者的比率為34.45:1。分配不均等居于第二位的是生產性固定資產,按上述擁有財產最多和最少的人口各為20%來算,兩者擁有生產性固定資產的比率為11.32:1。其它各項財產的這一比率依次為:金融資產:10.53:1;其他資產:7.15:1;耐用消費品:4.56:1。 為什么房產在城市居民各項財產的分布中有如此特別高的不均等程度,而且其不均等程度還大大地超過農村房產的分布呢?看來,其原因應該追溯到計劃經濟條件下的城市住房分配制度。眾所周知,在短缺經濟的情況下,糧、棉、油等是按人頭分配的,而住房是按職位分配的,從而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是同權力掛鉤的,由于權力因素的介入,在計劃經濟的條件下住房分配就是高度不均等的。在向市場經濟轉型中住房制度的改革,主要是1990年代以來住房制度的改革,不僅因襲了計劃經濟下住房分配的不平等,而且還進一步擴大了這種不平等。應該說,1990年代城市住房制度的改革并沒有遵循市場經濟的基本準則。國家將原來的公房出售給個人時,其出售價格的形成基本上沒有考慮住房的位置和質量,而主要甚至僅僅考慮住房的面積。因此,在出售中占有優良位置和擁有高質量住房的人就能獲得一大筆租金。而且,在住房改革中,許多城市和部門還任意提高不同職位的職工的住房標準,從而又可以使一部分人可以在擴大住房面積上獲得又一筆租金。如果說,城市住房的市場價是由市場形成的話,那么,在由公房轉化為私房中的銷售價則是任意設定的。因此,在住房制度的改革中,公房出售價和商品房市場價之間形成了一個巨大的差額。據有關研究,全國十一個省、市1995年商品房市場價同公房出售價之比平均為7.69:1,在兩者差距最大的湖北省,其比率甚至高達22.2:1(見表7)。1990年代住房改革中的這種設租(rent-creating)活動,甚至比1980年代雙重體制下商品交易中的尋租rant-seeking活動具有更大的獲利空間。城市居民房產分布的這種不均等程度,不僅在同城市居民其它資產分布的不均等程度相比時鶴立雞群(按上述擁有財產最多和最少的人口各為20%來計算,城市居民兩者擁有財產總額的比率為18.55:1,而兩者擁有房產的比率為34.45:1);而且在同農村居民房產分布的不均等程度相比時也顯得高高在上(城市房產的上述比率為34.45:1,農村房產的上述比率為10.82:1)。 為什么生產性固定資產在城市居民各項財產的分布中有較高的不均等程度,而且其不均等程度也顯著地超過農村同類資產的分布呢?看來,這是由城鄉居民所從事的行業或職業上的差別所造成的。在城市,生產性固定資產集中在少數的個體戶和私營企業主手中(據國家統計局的上述調查,投資于各種經營活動的城市居民僅占全部城市居民的一成左右);而在農村,生產性固定資產則相對地分散在眾多的農戶手中。 同房產和生產性固定資產相比,金融資產的分布沒有想象中的那樣不均等,而且如上所述,城市金融資產分布的不均等程度比農村還低一些。在各項財產中,耐用消費品的分布是最為均等的,這一點似乎比較容易理解。因為,經過二十多年經濟的高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高,對于一般城市居民來說,擁有像彩電、冰箱之類的消費品多已不成問題,而擁有像汽車這樣的消費品又畢竟是少數家庭,無法因此而大幅度地拉開差距。在上述各項財產中,非住房債務的分布是最令人感興趣的。持有財產最低的10%的人口擁有32.32%的債務,而持有財產最高的10%的人口居然也擁有11.22%的債務。這是不是說明,在中國城市,最窮的人不得不借債,而最富的人則敢于借債來進行消費和投資呢? 下面,讓我們轉而用基尼系數和集中率等指標來分析城市居民財產的分布狀況。 如前所述,在我國農村,財產分布不均等的程度超過收入分配不均等的程度是在不久前世紀之交的年代發生的。然而,在我國城市,卻并沒有出現這種兩線交叉的轉折點。財產分布的基尼系數1995年為0.411,2002年為0.4751;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數1995年為0.280,2002年為0.319(見李實、岳希明,2004)。這種情況表明,財產分布和收入分配形成的是兩條前者高于后者的平行線,而且兩者的差距還在擴大之中。 從表8可以看出,在城市的各項財產中,房產的各個指標都居于一馬當先的高位。房產凈值為29703.13元,占財產總值的64.39%,其擬基尼系數(集中率)為0.4989,高于總財產的基尼系數0.4751,表明房產的分布對總財產的分布起的是擴大不均等程度的作用。由于其所占比重大并且分布不均等的程度高,所以它對總財產的不均等程度的解釋力或貢獻率竟高達67.62%,甚至比它在總財產中所占的高比重還要高出3.23個百分點。生產性固定資產的集中率為0.4838,也高于總財產的基尼系數,從而對總財產的分布起的是擴大不均等程度的作用。但是,由于它在總財產中的比重只占1.77%,所以,它對總財產不均等程度的貢獻率是相當小的,僅為1.8%。金融資產的集中率為0.4439,低于總財產的集中率,從而對總財產的分布起的是縮小不均等程度的作用。不過,由于它在總財產中的比重較高,僅次于房產而居于第二位,占財產總額的25.92%,因此,它對總財產不均等程度的貢獻率也居第二位,為24.22%。耐用消費品的集中率僅為0.3230,明顯地低于總資產的基尼系數,其對總財產的分布起的是明顯的縮小不均等程度的作用,不過,由于它在總財產中所占的比重僅為1.34%,所以,它對總財產不均等程度的貢獻率僅為1.08%。 總起來說,在城市的六項財產中,有房產和生產性固定資產這兩項是超過總資產的不均等程度的;而在農村的六項財產中,則有房產和金融資產這兩項是超過總資產的不均等程度的。因此,在財產分布的不均等中,無論是城市還是農村,房產所起的都是舉足輕重的作用。 如上所述,2002年城市居民擁有的財產總額為農村居民的3.65倍。不過,分項來看,情況則有很大的差別。其中,金融資產為7.51倍,房產為5.34倍,耐用消費品為4.20倍。這說明,盡管農村金融資產的分布比城市具有更高的不均等程度,但城市居民則擁有比農村居民高得多的金融資產。盡管無論是城市還是農村房產的分布都有很高的不均等程度,但城市居民比農村居民擁有高得多的房產價值。無論是城市還是農村,耐用消費品的分布都是相對均等的,但城市居民仍然比農村居民擁有價值高得多的耐用消費品。由于上面已經說過的原因,農村居民擁有的生產性固定資產,不僅其在總資產中的比重超過城市(前者為9.13%,后者為1.77%),而且其絕對值也超過城市(前者為1181.616元,后者為817.487元)。 (魏眾參加了討論,作者在此表示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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