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價與市場供求背道而馳 虛高緣于雙寡頭壟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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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14日 10:09 中國經濟時報 | |||||||||
黃興年/文 藥價變化與市場供求關系背道而馳 我國的藥品供求軌跡似乎完全不符合市場經濟的游戲規則,價格變化甚至與市場供求關系背道而馳。
在中國藥品市場上,某些藥廠和藥商能夠將“銅”變成“金子”,甚至是“稻草”變“金條”。類似的情況可以列舉出很多,基本上都是作為生產者的企業或供應者的醫院、銷售公司似乎可以完全不考慮市場供求關系,僅僅根據自己的需要就可以確定藥品的價格。當然,如果藥品極度匱乏,出現這種現象還可以說是市場供不應求使然;可是,中國是一個勞動力資源極為豐富、廉價的國家,而且中國藥品生產企業主要生產仿制藥,獨創藥品極少,基本不需要支付知識產權費用。這種情況就決定了中國藥品的生產與經營成本都是很低的,仿制藥的供應與生產都是過剩的,早已是買方市場。銷售企業大量拖欠生產企業貨款和我國是世界第二大仿制藥生產與出口國的事實,證明我國一般藥品的供應早已嚴重過剩。按照市場供求關系,不可能出現藥品價格虛高的現象;實際情況則是許多人尤其是中低收入者無力負擔高藥價,甚至得病之后,能拖則拖,聽天由命。 對于藥品價格虛高的原因,現在人們主要歸咎于醫療機構中以藥養醫、醫藥不分家的體制,物價部門的價格審批與監管不力。自然,解決的對策就是醫藥分家,提高醫療服務的收費水平,同時加強對藥品價格的監管。對現在流行的這種看法的科學性,我們不妨從另外的視角進行評判。藥品價格的高低變化與市場供求關系的走勢長期背離,必然存在著內在的運行邏輯,這種邏輯能夠將生產企業、醫藥銷售企業與醫院的利益進行協調,至今還沒有產生打破這種利益均衡的力量或內在需要,從而才能夠繼續維持這種虛高的藥價。 如果設想依靠外部力量,諸如物價審批與價格監管來限制或降低藥品的高價格,根本不可能改變其內生的運行邏輯;否則,勉強為之,恐怕只能增加監管成本,甚至還會將監督成本轉嫁給患者。因為在市場經濟體制之下,生產與銷售決策完全是企業的自主行為,而且企業往往還以保護商業秘密為由,將產品的生產成本與相關開支進行保密,這基本上也是國家許可的。這種特征就意味著物價部門同企業之間存在著極為嚴重的信息不對稱,信息收集與分析成本之高是物價部門難以承擔的。因為對于數以千計的制藥企業所報批的數以萬計的藥品價格與成本均進行逐一審計,是一項不可能完成的任務,這也是目前物價部門對藥品生產或銷售企業所申請報批的價格,基本上是按照企業所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批的內在原因。故,對物價部門加以指責并沒有抓住問題的本質。 藥價虛高的癥結在于雙寡頭壟斷的市場結構 那么,藥品價格虛高的癥結究竟是什么呢? 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軌,其實質是從計劃經濟已經失靈的激勵機制向市場經濟有效的激勵機制轉變。但這種轉軌絕不僅僅只是企業的轉型,還有政府與社會機構、個人所遵循游戲規則的轉型,而轉型又是各種社會力量為了自己的利益不斷進行博弈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一部分企業、機構與個人能夠利用計劃經濟制度賦予的機會與權利,在資源與利益分配中處于較有利乃至壟斷地位,能夠便利地通過把持市場資源,利用高價格,將一部分本應該屬于其他利益集團的利益轉移到自己手中,并會利用一切手段維持這種高價格。 現如今藥品價格的虛高就是這種特征的生動體現。據中國醫藥商業協會秘書長王錦霞介紹,目前,80%以上的藥品在醫院銷售;在臨床治療中,患者大約90%左右的治療性藥品離不開醫療機構;平價藥房中,用于臨床搶救以及特殊用途的處方藥品比例很低,醫院用藥是藥品銷售的主導,14萬家零售藥店的藥品銷售量只占藥品市場總量的15%。 這種市場結構導致中國的藥品銷售市場極類似于一個數量領先的雙寡頭壟斷(StackelbergModel)結構:每一個城市或地區都有一家或兩家技術比較先進,享有較高市場聲譽,并在當地藥品市場占住主導地位的醫院,物價部門給其審批的藥價就可以說是向各藥品銷售企業傳遞的相應藥品的價格信號,自然是能夠獲取醫院最大利益的高價格。而其他企業所占有的市場份額極為有限,量小高價格也更符合其最大化利益需要。特別是在許多地區,藥品銷售只有醫院與醫藥公司兩家經營,即使還有其他經過審批的從業者,也得接受衛生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這種格局就使得這些從業者往往同當地的衛生管理部門有著人事或利益上的關聯,從利益最大化角度更容易使其同醫院采取價格協同行動,因此就出現了如今經營藥品的企業數量越來越多,但在藥品價格上依然能夠采取合作的癥結之所在。 而藥品的特殊性則使這種雙寡頭壟斷成為可能。藥品的消費具有特殊性:每種藥品都有自己特定的主治功能和使用對象,同類藥品之間往往不能任意替代,“對癥下藥”是亙古不變的真理;藥品在具有防病治病作用的同時,也具有不良反應,使用不當,就會危及健康甚至生命。而某一種藥品究竟具有何種特性,病人基本沒有鑒別能力。 極為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導致其對眾多藥品的選擇權只能控制在醫生手中,基本無法自主。在經濟條件許可的情況下,患者不會因藥價高或藥量大而拒絕購買,特別是一些綜合性或專業性的大醫院,其接納病人的能力有限。在有限的接納能力約束下,抓住少數負擔能力強者,獲取單位效益最大化就成為其理性選擇;而一些地區的醫療保障制度規定了一些定點診療醫院和可以報銷的藥品名單,就更進一步用制度手段限制了患者的選擇權利與空間,卻沒有能夠通過醫療保障制度來提高患者討價還價的能力。因為現有的醫療保障制度并沒有產生一個獨立的機構或主體,代表所有參與醫保制度居民的集體力量去同醫院進行價格談判,只是被動地接受定點醫院與醫藥銷售企業的藥品價格,反而從另一方面更進一步鞏固和加強了部分綜合醫院的壟斷力量與地位,提高了其藥品價格的信號指示作用。 于是,現實中處于主導地位的醫院所開出的藥方都是高價藥,就成為這種高價信號的最直接反應,而同一地區其他醫院與醫藥銷售企業也基本上遵循這一價格信號來確定自己的藥品價格,致使價格水平趨于一致。對于試圖打破這種價格合作機制的行為則會采取協同行動給予打擊。 降低虛高藥價的出路在于打破壟斷結構 要消除虛高的藥品價格,就必須打破這種壟斷結構。具體可以考慮從全面提高患者的選擇權與談判能力入手: (1)推行藥品生產與銷售的標準化建設,只要是符合技術標準的企業與個人均可以自由經營藥品,提高藥品市場的競爭程度,為打破價格同盟創造市場基礎; (2)廢除藥品價格的審批制度,而將政府監管的中心轉移到打擊一些生產或銷售企業改頭換面制售假冒偽劣產品,欺騙消費者的行為,降低藥品消費中的信息不對稱程度,盡量增加藥品消費的透明度; (3)政府應該加大對社區、基層醫療體系的建設與人、財、物的支持力度,重建居民對基層醫療機構的信任,推動各層次醫療機構之間的合理分工與協作,增加患者的選擇空間;同時,強制性規定醫生必須極為清晰與規范地書寫藥方,患者有在任何地方選購醫生處方藥的自由與權利,杜絕目前醫院強行高價售藥現象;對于醫院剝奪患者選擇自由的做法進行嚴厲打擊,從而維護患者的自由選擇權與企業公平競爭的制度環境,迫使企業和醫院通過提高服務質量來改善效益,通過降低價格來開發市場。 (4)建立醫保機構和消費者主體同醫院、藥店的價格談判機制,促使關系民生的藥品價格大幅度下降,擠掉現在藥價中的泡沫成分,從而使其價格真實反映市場供求關系。 (作者單位:濟南大學經濟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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