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學武:現行刑法滯后 境外賭博的刑法遏制思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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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2月02日 06:59 人民網-人民日報 | |||||||||
中國社科院刑法博士生導師 屈學武 境外賭博,是一把捅向我國境內資金命脈的鋒利尖刀,依法治理刻不容緩。 與境內賭博相比,打擊境外賭博顯然更加困難。鑒于領土主權等原因,對境外賭博,我方一是難以采取簡單的主動查封其賭場的打擊措施;二是因境外賭場保安的重重阻撓,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已經有賭博犯罪設定,但對當前泛濫于境外的賭博犯罪來說,現行刑法確實滯后,需要通過專門的修訂刑法或強化司法解釋的途徑加以完善。 第一,修訂與完善賭博罪的構成要件。現行刑法關于賭博罪的規定,在犯罪構成上既過于原則,又過于機械。因而,我們宜于現行刑法第303條之后,增設一款,即針對“境外賭博犯罪”作出專項罪狀設定:(1)凡在境外賭博者,刑法無須問其有無“營利目的”,只要一次性去境外賭博下注“數額較大”,或在一定時間內多次去境外賭博者,均可成立本罪;(2)凡國家工作人員使用貪污款或挪用的公款去境外賭博,同時構成賭博罪的,應按貪污罪與賭博罪或挪用公款罪與賭博罪數罪并罰;(3)非國家工作人員挪用單位資金去境外賭博,同時構成賭博罪的,應按挪用資金罪與賭博罪數罪并罰;(4)國家工作人員使用非公款性質的、其他單位或個人的“行賄”資金去境外賭博,同時構成賭博罪與行賄罪的,應當實行數罪并罰。 第二,刑事立法上還有必要針對現行刑法第303條酌情增設情節加重犯、數額加重犯。具體而言,按照現行刑法,賭博罪的最高法定刑僅僅3年,這在賭博特別是境外賭博的社會危害性已經大大增加的情況下,刑罰與其惡害程度顯然失衡。有鑒于此,國家可通過刑事補充立法的形式,增設有關刑罰加重事由,并同時設置出更重的處斷刑罰。例如,對國家工作人員參與境外賭博數額巨大的,刑法完全可將其設定為情節加重犯或數額加重犯,并將其量刑單位設置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現行刑法還有必要針對中國公民所實施的明知而幫助開設、經營境外賭場,幫助賭博資金境外流轉,幫助介紹賭場員工、參賭人員等“居間”行為,酌情作出有關“共同賭博罪”的幫助犯的特別懲治規定。這有利于國家徹底禁絕有關旅游單位、導游人員、不法居間人、地下錢莊等可能作出的境外賭博幫助行為。 《人民日報》 (2005年02月02日 第十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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