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振華:企業家承擔社會責任是個偽問題 | |||||||||
---|---|---|---|---|---|---|---|---|---|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1月11日 11:43 第一財經日報 | |||||||||
蘇振華 時下呼吁企業家須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是一個時髦的話題,提出這一問題的角度形形色色:比如針對在華經營的跨國公司拒絕設立工會、某些企業制假賣假、企業和企業家對社會捐助慈善事業不熱心、企業拖欠壓低民工工資等等不同現象,提出了相同的批評指向——這是企業家不講道德、缺乏相應的社會責任感的表現。
問題的提出是很正常的,這也是一個老話題了,在中國的傳統倫理中從來就有所謂“義利之辯”,在西方的傳統里,始自于現代經濟學的老祖宗斯密,關于社會人是“經濟人”還是“道德人”的爭論一直持續到今天。 現在老話重提,有一個深刻的時代背景,是當下的中國正面臨所謂“千年未有之大變局”,在這個轉型的時代里,伴隨著市場力量滲透到社會的各個層面,傳統倫理價值被逐漸消解,而新的倫理體系尚未確立。相對于中國人而言,“市場”是一個舶來品,建立一個“好”的市場經濟,須有與之適應的道德基礎,這是確之無疑的。 但是,中國的傳統社會是一個如費孝通先生所論證的“私性的社會”,人際交往半徑局限于血緣親疏的人倫關系范圍,而市場社會的繁榮要求市場秩序不斷向外擴展,市場秩序擴展的過程也就是以價格為媒介、人際交往范圍不斷擴展的過程,這需要人與人之間遵循基本的交往倫理。為此,構建與市場社會相適應的責任倫理,對企業家提出相應的道德倫理要求是必然的。 可是,在當下流行的話語模式里,往往存在著以一種價值消解或取代其他價值的趨向。在呼吁企業家責任逐漸成為主流話語的同時,其中隱含的一種邏輯論說是,企業家的社會責任感是構建有秩序的市場社會最為重要的因素,只要企業家具備了相應的社會責任感,市場秩序就能夠完美無缺地建立起來。 強調企業家的“社會責任”只是一種道德論說,無限放大“社會責任”的重要性,實質上是一種“唯道德主義”。道德要成為有效的約束力量,有賴于每一個個體對普世性的倫理準則有著共同的認同,并在實踐中能夠自覺地遵循這些準則。可是,道德自律只是一種自我的內省和自我的反思,而不是強制性的第三方約束,本質上是一種“軟”約束。 市場秩序的擴展是一種“公共活動”,維系公共領域的有序、更重要的是依賴于社會規則的運行,企業或企業家以追求利潤為天職,為此而“不擇手段”,絕不是道義譴責可以杜絕的。文明社會里,約束個體人的是“心中道德”、約束社會人的是公正的法律。 以上論說并非是要消解市場社會的道德要求,恰恰相反,如果認同“市場經濟”是一種“好”的社會秩序,正是因為“市場經濟”有著嚴格的道德基礎,這至少包括充分競爭、自愿交易、誠實守信等等道德要求。而現代社會早已將此類道德要求,外化為市場參與者的基本權利。比如在國際、國內范圍內,《國際勞工組織憲章》、《反壟斷法》、《勞動法》、SA8000認證體系等法律或規約,已經將市場參與者的基本權利顯性化、明確化。 市場秩序的擴展有賴于權利的先行,自愿交易的本質是權利的交易,沒有初始的權利界定,交易就無從談起。所以,構建市場的前提是明確市場參與者的權利,無視交易雙方的權利而強行發生的交易,不是市場行為,而是強取豪奪。 以企業拖欠壓低民工的工資為例,表面上看起來,是無良商家的失德,但是在這一事件的背后,更要害的社會關系是企業侵害了民工的基本權利。企業拖欠民工工資,是違背了基本的市場契約,我國《勞動法》等相應法規對此有著明確的規定,這是確之無疑的侵權行為;企業壓低民工工資、跨國企業拒絕成立工會,是剝奪了工人參與市場談判的權利。 市場經濟是道德經濟,更重要的是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規約企業的失德行為,須依賴于法治的先行,僅僅著眼于企業的責任倫理建設,是以倫理取代法治、以道德消解權利。在這個意義上,一味訴求于企業倫理責任的存在與否,無形中陷入了一個偽問題的爭論。 (作者為浙江大學經濟學院博士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