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氏宣言:產權改革必須符合經濟規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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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29日 23:10 21世紀經濟報道 | |||||||||
本報記者 張賦宇 王 梓 北京、上海報道 12月26日下午,記者收到郎咸平發來的郵件:“我透過你們報紙做一個產權改革的發言,希望能在產權改革理念上提供一些新思維”。此前一天,剛從香港飛抵的郎咸平在上
在電話中,郎表明了要說“新思維”。 專訪中,他給出了一個粗略的國企產權改革理論架構。他認為,產權改革這個議題,是一個系統工程。必須有一個正確的理論思維,才能確保改革的成功。產權改革應該學習成功的產權改革理論以及別的國家成功的經驗。而目前我們各個層面的學習是不足的。 為何此時方才提出改革方案呢?他表示,其實早在2004年產權改革大討論剛開始之時,就想提出產權改革方案,只是這次的討論的效果太出乎意料,他一方面必須忙于應付各方的批評,另一方面又希望觀察一下政府的反應,因此拖延至今。 此外,他認為今天整個產權改革的氛圍以及政府順應民意的意圖已經比較成熟。所以想在2004年年底對今年的產權改革做個總結,并提出一個新的產權思維作為未來國企產權改革的參考。 產權改革的兩個誤區 “陳詞濫調沒有任何新意,談得疲憊。”甫一坐定,郎就開始了他的產權改革新“宣言”。 郎表示,“這次政府叫停了大型企業MBO并將規范中小型企業MBO。這種做法雖然朝向一個更為規范的方向前進了一步,也是政府以民為本思維的具體表現,但國資管理部門還需要加強研究轉移國有資產的經濟規律。一個不符合經濟規律的國資移轉必然會造成社會的不安與動蕩。我想通過這次專訪,提出一個理論化的架構,詳細地解說國資移轉的經濟規律。” 他認為,目前產權交易是通過產權交易中心進行的。如果資產只是由A個體戶,轉成B個體戶的話,他們所存在的最大的問題只是一個價格的問題,只要價格能充分反映市場價值,那么這就是一個公平的交易。所以,從這個層面上來講,產權交易中心就可以作為一個中介機構。只要交易價格公平,就能完成一個公平的產權交易。 但是國有資產一旦進入交易,就不是那么簡單,就算交易價格是公平的,也一樣會發生社會不安與動蕩,為什么呢?因為國有資產的轉移中,是包括政府權力的放棄以及政府權力的轉移的,而這些權力是無法定價的。 “我們想想看,國有資產的真正所有人是誰?是全體老百姓。‘權為民所用’,老百姓把經營國資的權力交給了政府,由政府來經營,由于以往政府主導下的國企經營效率極差,因此過去的產權改革就是希望透過民營化的方式來改善國企經營的績效,比如通過MBO或者把國企賣給民營企業家的方式。可是這種產權改革犯了兩個嚴重的誤區,第一個誤區是我以前一再談及的法律缺位下的合法以及自定價格的問題,第二個誤區是政府權力的放棄以及權力的移轉是無法定價的,這一點我以前沒有提出過。這次政府叫停以及規范MBO的做法基本上是順應了民意,試圖走出第一個誤區,可是并沒有將第二個誤區納入考慮范圍。” 必須叫停不符合經濟規律的MBO 他分析說,當政府突然放棄管理國資的權力的時候,就必定產生權力缺位現象,而必定由國資收購者填補這一缺位。這個理論可以清楚地解釋了前蘇聯的國企改革失敗的原因。 前蘇聯的產權改革是以政府放棄權力的做法為主導,一夜之間透過私有化證券Voucher將所有的國企轉變成民企。政府權力的缺位,使得國企收購者取代了政府的權力,迅速形成了寡頭壟斷。但是俄羅斯法制化的游戲規則并沒有建設起來,全盤私有化的結果是國企收購者透過資本集中而形成了強勢群體,席卷全國弱勢群體的財富,使得民營化后的企業更無效率,至今仍然危害著俄羅斯經濟的發展。 前蘇聯政府如此草率放棄權力的做法到底給國家經濟造成了多大的傷害?他拿民營化以后的俄羅斯和墨西哥2003年的一些數據作比較。“俄羅斯人口較多,大學生比例高,能源更是充沛,但是GDP卻落后于個頭比它小得多的墨西哥。這還不能讓我們警惕嗎?” “第二個誤區是不可能通過過產權交易中心解決的,因為政府的權力缺位或移轉是無法定價的。在一個法治化不健全的發展中國家,缺乏法制化的游戲規則。如果經濟個體不能透過法制化的游戲規則來約束其經濟行為的話,國企收購者必然透過資本的集中而形成強勢個體,除非強勢個體有信托責任,否則必然侵害到弱勢個體的利益。” 郎因此認為,即便停止大型國企MBO,但是不論政府如何規范中小企業MBO,也不能解決第二個誤區的問題。所以必須停止所有國企的MBO而不論大小。 郎說:“我之所以要提倡職業經理人制度,就是要解決政府權力缺位的問題。只有這種方式才能避免前蘇聯產權改革的悲劇,維持社會的穩定。而且職業經理人制度不但是世界的潮流,而且也是歐洲改革的重要手段。” 政府需要保留“黃金股” 在郎的心目中,英國的私有化改革是最理想的。 “英國的法制化比中國完善得多,但是政府權力移轉與缺位的問題仍然是英國私有化的一個重點。”他認為,英國的私有化包含了三個階段: 第一步,是在現有產權結構不變的情況下,聘請職業經理人來經營。 第二步,將職業經理人經營好的國營企業上市,賣給中小股民,而不是賣給民營企業家。第二步做法避開了由于資本集中而形成強勢個體的結果。也就是由全民所托的企業,透過職業經理人的運作再還給全民,這是個漂亮的一步。由于強勢個體沒有形成,因而避開了中國國企改革的第二個誤區。 第三步,政府會保留住一股黃金股,叫做Golden Share,什么意思呢?就是在重大議題上面,包括解聘工人,包括處置資產方面,政府有否決權。英國在資本主義國家中屬于民主化程度最高的,但其政府都如此的強烈干預企業的運作;我們是社會主義國家,新自由主義學派的專家學者竟然還要求政府退出經濟領域,這種簡單的思維簡直不可思議。 在郎咸平看來,英國這種產權改革的思維,防止了政府權力的缺位,把全民所托的企業,通過政府找到好的職業經理人,再還給全民。由于這種取之于民而還之于民的政策,防止了取代政府權力缺位的強勢個體的產生,所以就沒有侵害其他弱勢個體的現象出現。這也是為什么英國的產權改革,沒有暴動,沒有不安,因為它完全符合了國有資產轉移的經濟規律。 “但是,中國推行不了英國的制度,因為第二步我們做不到。為什么做不到第二步呢?因為我們的股市已經被搞得亂七八糟的了,只要談到國有股減持,股市就大跌,因為股民認為政府就是將負擔轉給股民。而英國和新加坡的國有股減持都是成功的,因為最好的國企才會減持國有股。這里存在一個政府公信力的問題。” 郎接著為中國產權改革開出了“藥方”。“我們必須學習英國的第一步和第三步。對于第二步,則需要我們避開股票市場,建立符合中國國情的第二步。”郎說。 他認為,第一步,在現有產權不變情況下,用市場價格招聘職業經理人,政府嚴加監管腐敗,但是行政命令必須退出企業經營。我們必須要建立起職業經理人市場與制度。 第二步,那么到底由誰來招聘職業經理人呢?如果由政府來招聘,免不了又牽涉到腐敗與低效的問題。對于大型國企,由于透明度高,因此由政府以市場價格聘用職業經理人還是可以有效運行的。但對于中小型的國企,還是應該把握住取之于民還之于民的原則,以減低政府權力移轉和缺位的沖擊。 可以考慮按照順位找到與企業掛鉤程度最高的經濟個體來參與,這些人也就是最有可能因為企業經營不好而自身受到傷害的個體----按照歐洲的做法那就是企業職工。郎建議學習德國的做法,在現行董事會之外,再組成顧問董事會,而該顧問董事會一半以上的成員必須由勞工擔任,并由該顧問董事會負責以市場價格招聘職業經理人。職業經理人必須在董事會和顧問董事會的監督下經營企業。 第三步,如果顧問董事會根據實際狀況仍然決定將國資賣給民營企業家,由于勞工的利益和國企股東的利益掛鉤較深,因此透過產權交易中心轉移產權也是可以接受的,可是顧問董事會必須保留具有否決權的“黃金股”。 郎咸平再開口: 我保護的終極目標 是私人產權 本報記者 張賦宇 必須重視政府權力轉移及缺位的問題 《21世紀》:目前,國資委叫停了大型國有企業的MBO但是,一個大型國企下面往往已經衍生出了很多小的公司。這些小公司MBO,似乎不在國資委的禁令范圍內。您怎么看待這個問題,國資委的禁令只具有原則性意義還是能起到很實際的作用? 郎咸平:這個問題提得很好。大型國企下面有一兩千家小國企,你是不是都要把它賣給私營企業呢?我的答案很清楚,就算交易價格公平也是不行的,因為這牽涉到政府權力移轉和缺位的問題。大型國企的職業經理制度必須徹底貫徹,包括它的下屬企業。 《21世紀》:近幾個月來,國資委開始關注并對MBO作了重新審視和政策調整,你認為調整的效果如何?是否向你期待的方向發展? 郎咸平:坦白講,調整的速度很快。以政府的角度講,能這么快地順應民意,已經是非常難得了,這點我是非常肯定的。目前在技術層面上,國資委在不斷努力,希望能夠把產權交易做到公開、公平和透明。但是在理念上,我認為政府的把握還是需要改進的,例如我前面一再談及的政府權力移轉以及缺位的問題。 《21世紀》:“96號文件”確立國企產權交易的六條規范標準。如果在堅持這些原則的情況下進行產權交易,您認為能夠確保交易公平嗎?為什么能或不能? 郎咸平:這些政策可以解決個體A跟個體B的交易問題,也就是可以解決第一個誤區,但是無法解決我前面一再說的政府權力移轉和缺位的第二個誤區的問題。 《21世紀》:目前有一些學者提出,由于特殊原因,部分國內改制的企業其實不是純的國有企業,而是集體企業。因此改制過程中,必須考慮這部分資產的特殊情況,你怎么看這一問題? 郎咸平:這是一個重大的問題,我想做一個清楚的陳述。我想了解當初100%的國有資產怎么在你經營之后就變成了集體企業,也就是說我想了解這個轉換的過程。 《21世紀》:國資委對未來的MBO提出了新的要求,但是以前的MBO又該如何處理呢? 郎咸平:目前國資委對這個問題不正面回答,但這是國資委將來不得不面對的問題。另外,還有以前賤賣給其他民營企業家的國有資產應該怎么處置?因為法律與行政命令不得涉及既往的原則是個鐵律,這是不好違背的,因此對于資產轉移的本身是無法追究的。 但是,如果這些過去的交易是不公平交易,政府還是可以追究。這個問題,我建議國資委要深入研究。因為現在民間的反應非常大,有些人是一夜暴富,甚至花了一小部分錢,就把國有資產納入囊中,每天錦衣玉食,出入奔馳,這種現象你說下崗職工眼里是一個什么樣的看法?而且這個問題不能拖,指導原則和執行必須要嚴厲,只要是不公平交易,就一定要追溯。 這就跟中央政府當初處理SARS情況一樣,SARS一役,政府贏得多少民心啊!靠的是什么?靠的就是嚴刑峻法的追究,因為行政錯誤就必須得追究。那么過去的MBO以及資產賤賣給民營企業的不公平交易也必須嚴格追究,政府千萬不要認為過了就算了,嚴格追究的結果,將使得政府贏得民心。 正確看待國有經濟存在的合理性 《21世紀》:你認為我國國有經濟究竟應該如何布局?目前國有企業占有的領域中,哪些應該讓位給民營企業與外資? 郎咸平:各級政府一定要牢牢掌控一些核心國有企業,這對社會穩定有很大的幫助。對于這些企業的改革方式,可以依照我前面所言,采用職業經理人制度。至于你所問那些企業應該讓位給民企或外資,我認為我們還不能做這樣的直接類比。 因為英國、法國畢竟還是以民營為主的自由經濟。但是中國以國有企業為主導的經濟是一個我們目前無法逃避的現狀,其實我何嘗不想中國一開始就是一個民營經濟為主的國家,這樣會簡單很多,但這究竟不是現狀。我前面講得很清楚,只要將國企轉讓給民營企業家,政府的權力就會被取代,而且中國的法制也不健全,強勢經濟個體必然會侵害弱勢個體,而造成社會的不安。在中國的現狀下,把握住我前面所談的三個原則來進行資產移轉才是重點。 我再講一句話,我今天的努力只是為了保護國有產權嗎?錯了。今天我保護的終極目標是私人產權。想想看,如果我們容許他人任意踐踏國有產權,那么他們將來也必然會踐踏民營產權,一個不珍惜國有產權的民族,是不會珍惜民營產權的。我想請問民營企業家一句話,你們敢把100%的企業交給職業經理人經營嗎?你們不敢,為什么?因為你們擔心職業經理人會像沒有信托責任的國企老總一樣,做得好就變成他的了。而這也是為什么我強調政府必須嚴加監管職業經理人的緣故。 《21世紀》:國有企業目前表面上看經營狀況不錯,但仔細觀察,發現經營不錯的領域幾乎都是壟斷性領域,壟斷產生的利潤很高,但代價也很大。怎么解決國有企業的壟斷成本高的問題? 郎咸平:我舉幾個例子,你說美英兩國石油公司是不是壟斷的?他們是寡頭壟斷的。美英兩國航空公司是不是呢?他們也是寡頭壟斷的。寡頭壟斷在外國是常態,不必大驚小怪。但是請注意這些寡頭壟斷的企業雖是民營企業,但是這些公司全部都是公眾持股公司,而且都是由職業經理人來經營的,因此它的寡頭壟斷利益還是回歸社會大眾。 國資委應加強監管而不是干預經營 《21世紀》:國有資產流失可能是兩方面的,剛才我們談的主要是交易過程中的流失,還存在經營過程中的流失。您怎么看待這個問題,體制性流失您認為可以避免嗎?如何避免? 郎咸平:你講的正是“冰棍理論”的問題。這都是因為我們對國企老總要求不夠。我們總認為是體制問題,做不好是應該的,做好就變他自己的了,這也是所謂的冰棍理論。我們怎么能允許國企老總做不好呢?作為國企老總,你就必須得做好,做好是應該的,做不好就換掉。所以我建議,國企老總,表現比行業平均好,可以撥出一部分的凈利潤,分給職業經理人做獎勵。 但為了確保職業經理人有個好的經營環境,政府行政命令應該退出企業的經營,但是政府必須嚴加監管國企老總的腐敗行為。最后我必須強調,職業經理人制度并不是我發明的,全世界都是這么做,為什么其他國家都做得好,中國就做不好? 《21世紀》:國資委究竟應該扮演什么樣的角色最適合? 郎咸平:我只想談一下原則性的問題,而不想觸及到技術的層面。國資委就是一個代表政府行使管理企業職權的機構,這個機構的權力,來源于全體國民的信托,以維護全民資產的升值為目的。國資委的職能當然應該涵蓋所有的國企,但其責任并不是指導企業的經營,而是監管國資是否能夠創造價值,這當然包括腐敗、資產轉移等等的問題。 《21世紀》:國資委對企業資產監管是否會在客觀上形成對企業自主權的干預? 郎咸平:我就是怕國資委干預企業的經營。所以國資委只能對國企是否能夠創造價值進行嚴格監管,但國資委不能干涉企業的運作,國資委必須完全退出對企業運作的干涉。 任何一個國家對監管機構的監管都是通過兩個機構,第一是民意機構例如中國的人大或是政府的監管機構例如審計署,但以目前中國政府職能來看,審計署的效用應該大些;第二種監管是在監管機構內成立獨立的審核部門,例如美國的證監會都有類似的部門。舉例而言,我們可以考慮在國資委內部成立一個直屬中央的監管部門。 《21世紀》:現在大家都比較關注制定國資法,你認為國資法的根本性內容應該是哪些?國資法應該達到什么樣的目的? 郎咸平:國資法,必須以取之于民還之于民為基本點,必須以民為本,達到取之于民還之于民的目的。也就是說國資法必須確認一個重大原則,如何解決政府權力移轉以及缺位的弊病。這是個修法的原則,至于修法的細節,我們不可能在此展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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