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憲法修訂力促非公有制經濟發展(2)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7日 16:26 《中國經濟報告》雜志
憲法對非公有制經濟保護的逐步加強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通過沒收和接管原中華民國國家壟斷資本的金融和工商企業構成了新中國最初的國有經濟的主要組成部分。1949年頒布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提出,在國家統一經營屬有關國家經濟命脈和足以操縱國民生計的事業,扶助合作社經濟(集體經濟)發展并給以優待的同時,扶助私營經濟事業,鼓勵私人資本向國家資本主義方向發展。在這里,私營經濟、私人資本雖不受到優待,國家仍扶助其發展。 1954年頒布的憲法則對非公有制經濟的態度發生了轉變。一方面發展生產合作改造個體農業和個體手工業,另一方面國家對資本主義工商業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隨著其后“文革”的發生,中國非公有制經濟基本消失。 這一階段中國非公有制經濟消失在1975年憲法上得到了完全反映。憲法第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生產資料所有制現階段主要有兩種: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和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此外,個體勞動也要逐步走社會主義集體化。非公有制經濟完全失去了憲法的保護。1978年憲法對此繼承了1975年憲法的表述。 改革開放以后,中國開始逐漸認識到單一公有制經濟不利于國家經濟發展。開始在公有制經濟占絕對優勢的條件下,允許城鎮個體所有制經濟的發展,同時認識到吸引外資能促進經濟發展。1979年制定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給與中外合資經營合法地位,1981年國務院頒布的《關于城鎮非農業個體經濟若干政策性規定》提出“城鎮非農業的個體經濟是國營經濟和集體經濟的必要補充”,個體經濟得到法律承認。 1982年憲法第十一條提出“城鄉勞動者個體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在將個體經濟的范圍從城鎮非農業擴大城鄉的同時,個體經濟獲得了憲法地位。從此以后,憲法第十一條的修訂成了中國非公有制經濟法律地位上升的見證。 1988年憲法修正案在憲法第十一條增加:“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存在和發展。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對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從憲法規范擴大了憲法保護的非公有制經濟范圍,從個體經濟發展到規模較大的私營經濟,使私營經濟的存在正式獲得憲法的認可。1988年國務院頒布的私營企業暫行條例使私營企業的成立有法可依。 1993年憲法修正案雖然未對非公有制經濟進行新的表述,但將“國家在社會主義公有制基礎上實行計劃經濟”修改為:“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將“國營經濟”修改為“國有經濟”,是對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的一次重大突破,將傳統意義的國有等于國營的觀念打破。1993年公司法的制定使公司制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成為可能。 1997年中共十五大報告首次提出了非公有制經濟概念,指出:“非公有制經濟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1999年憲法修正案將憲法第十一條修改為:“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從憲法角度,將非公有制經濟的地位從原來的公有制經濟的“補充”上升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重要組成部分”。但是1999年憲法修正案在實現了對非公經濟定位突破的同時,在表述中存在顯著漏洞。從規范表述上只有個體經濟、私營經濟成為國家保護的對象,而非公有制經濟體系中其他范圍的部分并沒有得到明確確認,例如外資企業雖成為非公有制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不屬于國家明確保護的范圍,使其憲法地位處于不確定狀態。2004年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對憲法第十一條又進行了第三次修改得到了完善,將憲法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并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至此,憲法對非公有制經濟的定位達到了一個新的高度。 (張偉強博士對本文亦有貢獻) 廖理,現任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導師。主要研究實證公司金融,曾經主持過多個國家級研究項目。目前還擔任清華大學中國金融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主持開發了中國金融研究數據庫。其開發的多個教學案例被哈佛案例庫收錄出版。
【 新浪財經吧 】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