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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快速增長 如何公平分配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4日 16:13 《中國經濟報告》雜志
政府不僅應該鼓勵人們獲得財產性收入,而且應該使得更多的人獲得財產及財產性收入,以避免社會財富的過度集中和集聚。 ◎ 李 實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的高速增長和居民收入的不斷提高使得社會財富積累出現了前所未有的上升時期。社會財富積累既表現了國家掌控的資源能力提高,也表現為企業資產規模的擴大和資產價值的上升,更表現為居民財產價值的增值。在中國社會全面走向小康的過程中,社會財富的積累已成為一個大的趨勢,居民財產的增加也是一個不可避免的過程。而且,居民財產的市場價值已成為除收入水平之外又一個衡量社會經濟發展程度的不可或缺的指標。相應地,社會財富的分配以及居民之間財產分布的均等程度也成為與收入分配指數同等重要的看待社會分配平等程度和社會和諧的重要參考內容。同時,這也意味著中國經濟已經進入了這樣一個階段,財產性收入不僅是城鄉居民合理的收入來源,而且正在成為居民收入增長中不可忽視的部分。 政府不僅應該鼓勵人們獲得財產性收入,而且應該使得更多的人獲得財產及財產性收入,以避免社會財富的過度集中和集聚。也就是說,不論對于居民財產還是財產性收入而言,增長和分配都具有同等的重要性。沒有居民財產的增長,中國將來就不可能成為一個富裕的社會;而沒有居民財產的公平分配,中國就會失去長期、持續發展的社會條件,就會受到社會不穩定的干擾,就難以實現和諧的富裕社會的目標。和諧與富裕應該成為我們長期追求的社會發展目標。 財產性收入來源日趨多元 在改革開放初期,中國居民的財產性收入可以說是少得可憐,而且財產性收入來源非常單一。根據國家統計局的估計在1985年城鎮居民的人均財產性收入不足4元,占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的份額僅為0.5%(見《中國統計年鑒(1996)》)。當時,城鎮居民的財產性收入主要來自于存款利息。對于農村居民而言,財產性收入更是微乎其微,以至于當時國家統計局在統計農戶的分項收入時將財產性收入與轉移性收入合并為一項收入。直至1990年代中期以后,農戶收入統計中才將財產性收入作為一個單獨收入項目對外公布。 從現有數據來看,隨著城鄉居民收入的增長,其財產性收入也出現了增長,但是增長速度在不同時期有所不同。就城鎮居民而言,如圖1所示,城鎮居民財產性收入增長的變化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1985~1998年,可以稱為高速增長階段。在這一階段,即使按照不變價格計算,城鎮居民人均財產性收入增加近10倍,而同時期城鎮居民人均實際可支配收入僅增加了1倍。正是由于財產性收入的增幅遠大于可支配收入的增幅,這一時期城鎮居民財產性收入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出現了快速上升,由1985年的0.5%上升到1990年的1%, 進一步上升到1994年2%,最后到1998年接近2.5%(見圖1)。 第二階段為1999~2002年期間,城鎮居民財產性收入出現了下降。1998年的城鎮住戶人均財產性收入為133元,2002年下降為102元。從圖1可以看出,這一時期居民財產性收入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出現了明顯下降,從1998年的近2.5%下降到2002年的1.25%。那么對這一現象又如何解釋呢?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城鎮公有住房改革改變了城鎮居民財產的持有形式。在住房改革之前,城鎮居民的家庭財產是以銀行儲蓄為主的金融資產,人們獲得財產性收入主要為利息收入,而在房改過程中城鎮居民購買公有住房后使得其金融資產大幅度下降,從而導致了其主要來自于存款利息的財產性收入的下降。 第三個階段是從2002年開始的新一輪快速增長階段。按照國家統計局的數據,在2002~2005年短短的3年里,城鎮居民的人均實際財產性收入增長了78%,而同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了31%。由此可見,這一時期的居民財產性收入增長超過了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長,其結果是居民財產性收入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出現了明顯的上升,到2005年達到1.7%。應該說,2006年和2007年是城鎮居民財產性收入快速增長的時期,因為這兩年股票市場和房地產市場都出現了火爆的景象,由此而帶來的居民財產性收入的增加是可想而知的。 對于農村居民財產性收入的增長情況,由于受到數據的限制,我們只能看到1999年以后幾年的變化。如圖2所示,1999~2005年期間,農戶財產性收入增長超過了農戶純收入的增長,按不變價格計算,前者上升了1.6倍,后者僅上升了35%。因此,這一期間農戶財產性收入占純收入的比重從1.4%上升到2.7%。 雖然近幾年城鄉居民的財產性收入都有較快的增長,但是總體上來講,財產性收入的人均水平還是相當低。按照國家統計局的定義,2005年的城鎮居民的人均財產性收入的絕對額為193元,占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不到2%,農村居民人均財產性收入為88元,占農民人均純收入的比重不到3%。 這樣一種偏低的財產性收入一方面是與居民偏低的財產價值有關,另一方面也是與國家統計局使用的財產性收入的定義有關。國家統計局的定義在很大程度上會造成居民財產性收入的低估,這是因為該定義遺漏一些財產性收入。按照國際住戶收入核算標準,自有住房的歸算的市場租金應該記為財產性收入,而國家統計局定義的財產性收入卻不包括這一部分。所謂自有住房的歸算的市場租金是指住戶從自有住房中獲得的效用的市場價值,或者說是自己居住現有住房的機會成本。也就是說如果一個住戶將其自有住房出租給別人,他會獲得房租或財產性收入;如果他自己居住自己的房子,相當于他將房子租給了自己,是作為房主的他將房子租給了作為房客的他。雖然這種情形在住戶的現金收支帳戶上沒有表現出來,但是它對住戶的實際收入和福祉(Well-being)的影響是無可置疑的。因此,這部分歸算的租金應該記入到住戶的總收入,并且作為其一部分財產性收入。根據我們的估算,在2002年城鎮居民的自有住房的歸算租金占其可支配收入的比重接近18%,農村居民的自有住房的歸算租金占其純收入的比重接近14%。由此可見,如果將這部分歸算租金加到住戶的財產性收入上,我們就會得到更高比例的財產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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