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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財經

歐盟公司治理機制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4日 14:35 《經濟導刊》

  文/鄭 軍

  在經歷安然(Enron)、Woldcom和Ahold等公司丑聞后,“公司治理”這個敏感的詞匯變得風靡一時,并引起法學和經濟學學者的廣泛關注,也為各國政府加強對公司治理的監管敲響了警鐘,作為政治、經濟聯盟的歐盟也不例外。為了實現歐盟政治經濟一體化,歐盟先后推出多項指令與方案。這些指令一般都與公司的債權人或者投資者相關,很少涉及企業的內部治理機制。歐盟公司法還規定歐盟內公司的投資者、債權人與消費者都應該受到同等重要的保護。歐盟委員會對公司治理的公共政策集中體現在《歐洲接管指令》(European Takeover Directive)中它被賦予了重要的歷史使命,擔負著改善歐盟公司治理機制、促進形成歐洲統一金融市場的重任。

  歐盟各成員國公司治理機制

  一般而言,公司治理與公司內部組織和企業權力結構密切相關,國內的研究一般集中于公司的內部治理機制和公司的外部治理機制兩個層面,而忽視了位于外部治理與內部治理之間的中間層面的治理機制。

  公司內部治理機制,或者叫做內部控制系統,與外部治理機制(外部控制系統)截然不同。內部治理機制主要研究企業內部的運行機制;外部治理機制研究影響公司權力結構和組織結構的外部市場因素,特別是公司控制權市場(接管)、資本市場與經理人市場。位于外部治理機制與內部治理機制之間的是披露(Disclosure)與審計(Auditing),雖然它們發生在企業內部,但是也影響到外部市場的正常運行。

  盡管歐盟已經頒布了相關的法律,但是,各國由于自身歷史與習慣等原因,各成員國的公司治理機制明顯不同,各成員國治理機制的法律規定也存在顯著差異。

  內部治理機制

  在公司內部治理機制中,董事會居于核心地位。實踐中,公司內部治理機制存在兩種重要的形式:單層制與雙層制。雙層制與單層制差異之處在于法律強制公司將董事會的管理職能與監督職能分離,形成兩個機構,董事會行使管理職能,監事會行使監督職能,監事會成員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由監事會選舉產生或者解散。

  英國和南歐的一些國家采用的是單層制,德國與歐洲大陸的一些國家(主要是北歐和以德語為母語的國家)則采用的是雙層制。一些學者認為單層制最能體現管理層的統一性,是最符合邏輯的。單層制在英國公司中得到廣泛的認可與應用。與之相對應的是,單層制不僅不被德國的絕大多數公司接受,而且,理論界對單層制結構也不以為然。從權力行使上看,雙層制結構將管理職能和監督職能分離,充分體現權力分立和制衡的原則,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委托代理問題,這是單層制結構難以比擬的。在德國,也并不是所有的公司都必須采取雙層制結構,但德國法律的規定股份公司必須采用雙層制結構,其他類型的公司,包含有限責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則可以任意選擇單層制或者雙層制。

  為了解決單層制中的弊端,上市公司在董事會中引入外部董事。外部董事執行指導與監督職能在一定程度上發揮了監事會的作用。因為,不管是英國的內部公司治理機制,還是德國的內部公司治理機制,都存在管理和監督職能分開的事實。從這一層面上講,公司內部治理在本質上出現趨同化的趨勢。職能的分離并不僅僅體現在管理與監督上。在公司治理實踐中,還存在管理職能與控制職能分開的情況。很多上市公司都采納了董事長與CEO不能由同一人擔任這一建議。近年來,不管單層制還是雙層制內部公司治理機制都處于改革中。英國上市公司的改革體現在管理和監督職能的細化;改善公司的內部控制系統;財務報告透明化;采納更多的外部建議。由于貿易聯盟(Trade Union)和工會(Federal Ministry of Labor)的作用,德國公司向著工人參與治理的共同治理(Codetermined)方向邁進。英國與德國公司的治理還體現在董事行為的標準上。比如,德國公司以前忽視了管理層忠誠的原則,改革后,德國法律出現要求董事行為義務性的趨勢。這種趨勢在德國和英國逐步成為一種共識。

  相比較而言,德國對上市公司的要求更高。大部分非執行董事(Non-executive Directors)不僅獨立于管理層,而且與企業無直接的利益關系或者不具備影響到其獨立判斷的物質利益關系,不持有公司的股份。但是,德國公司的監事成員往往來自于與公司有利益聯系的銀行、企業或者公司雇員。

  外部治理機制

  在外部治理機制上,英國與歐洲大陸法的相似之處突出表現在對接管(Takeover)的規制上。二者都表現為自我規制(Self-regulation),但是,二者的結果卻截然不同。英國接管規制基本上是依據《接管與合并城市法案》(City Code on Takeover and Mergers)成功地運行。與之相反的是,德國的自我規制被實踐證明是不那么成功的,甚至是令人失望的。

  實踐證明,英國對接管的規制是成功的,被歐洲的很多國家借鑒,并影響到歐盟接管指令的制定。英國對接管規制原則的可取之處在于:信息的披露;接管程序;要約(Offer)中的行為,尤其是董事會中立性(Neutrality of the Board)和強制出價(Mandatory Bid)原則。中立性原則是指在要約過程中或者在要約前,董事會應當認為要約是誠實守信而且是善意的,在沒有經過股東大會表決的情況下,董事會不能配股、購買或者處理企業資產。中立性原則被歐洲很多國家借鑒。強制出價是英國對接管進行自我規制的一個重要特征。強制出價的本質是指股東有將其持有的所有股份按照一定的價格出售給投標者(Bidder)的權利,股東可以在接管失敗前離開公司。在這條原則指引下,如果接管一家公司,投標者需要擁有足夠的資金,如果是敵意收購,中小股東可以在公司業務較好時離開公司,從而避免損失。強制出價原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阻礙敵意收購的產生。從某種意義上講,董事會中立和強制出價原則起到了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的作用,受到歐洲各國的追捧。

  中間層面的治理機制

  位于內部治理機制與外部治理機制之間的是中間層面的治理機制,包含披露(Disclosure)、審計(Auditing)與調解(Intermediation)。

  不同的國家對財務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具體要求也是不同的。歐盟《公司法》規定,歐盟成員國境內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必須遵從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要求,其他類型公司可以不必按照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要求披露信息。一般而言,如果披露不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的要求,則必須符合公司所在國會計法的要求。在經濟全球化過程中,如果德國的公司在紐約證券市場(NYSE)上市,信息披露應該遵從那些規則呢?這樣的上市公司需要準備兩套不同的財務報表,一套符合德國(或者歐盟)會計法的要求,另一套符合美國財務會計委員會(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 Board,FASB)制定的GAAP的要求。

  企業財務報表可以反映企業在某一時刻的財務狀況以及一定時期的經營績效。各個國家的法律一般規定,財務報表必須經過審計。但是,各成員國對審計人員的要求也是不同的,尤其表現為審計人員獨立性的規定上。歐盟各成員國開始將審計與公司治理緊密結合在一起。比如,德國在1997年的董事會改革中,將法定審計納入監事會的工作中。審計人員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并參與監事會的會議。

  中間層面的治理機制還包含調解,但調解還有另外一層意思,是指改進信息、運用相關的法律保護其中的一方。

  歐盟公司治理的協調

  歐盟是由歐洲國家組成的政治經濟聯盟,各成員國由于歷史、文化等多方面的原因,其公司治理機制也有很大的差異。歐盟委員會已經采取或者正在采取一些協調公司治理的措施,以協調歐盟公司治理。在1998年10月通過的《行動框架》(Action Framework)表達了這一想法,為了實現有效的歐盟金融市場(Efficient EU Financial Market),歐盟委員會提出兩條前提條件:公司結構和稅收規定。歐盟委員會認為各成員國不同公司結構增加了投資者的不確定性,阻礙了歐盟金融市場有效的發展。除此以外,歐盟委員會還認為,各成員國關于公司治理的法案和政府行為阻礙了歐盟統一金融市場的發展。雖然,已經存在的歐洲公司與資本市場法影響到公司治理結構,可是,不容忽視的是,立法工作還沒有正式開始。

  (作者單位:河南大學工商管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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