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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財經

韓國不良資產證券化及其經驗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4日 14:27 《經濟導刊》

  文/張婷婷

  目前我國有大量的不良資產亟待處理。與我國經濟發展軌道相似的韓國,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對人才的培養、政府的支持,以及法律環境的保障方面所作的工作,對目前經濟增長速度快同時不良資產大量存在的我國而言,有重要的借鑒和指導意義。

  韓國不良資產證券化的背景

  韓國銀行不良資產在1997年的亞洲金融危機中迅速增加,但這并不僅僅是金融危機的直接結果,究其本質,從根本上應該歸因于韓國的經濟金融體制。

  韓國企業的發展在相當程度上依賴銀行貸款。20世紀90年代前半期,韓國經濟得到迅速發展,1990-1995年韓國的實際GDP平均增長率為7.8%,經濟狀況良好。在這期間,韓國企業依靠銀行貸款大規模擴張,逐漸將業務伸向并不熟悉的領域,偏離了企業專業化生產的核心領域。在資金的使用上也主要是利用短期借款來進行長期大型項目的投資,而且企業的經營效率也有所降低。到1996年底,30家最大集團的年平均周轉率為1.05%,資產收益率為0.21%,銷售收益率為0.53%。

  此時韓國的銀行業仍未意識到經濟形勢的變化,繼續為企業提供貸款以支持其擴張。金融危機到來之前,韓國幾家大的工業財閥的債務對資本的比例高達500%。1996年韓國第一銀行的貸款增加了16780億韓元,而存款卻減少了3880億韓元,存貸比例達到1:1.09,超過了一般的70%。

  銀行增加對企業信貸的另一個原因在于韓國政府的指令性貸款。韓國經濟是大財團經濟,政府為了支持大財團的發展,要求銀行為這些大財團提供資本支持,而這些企業則通過分公司、子公司向銀行提供相互擔保,進一步提高了集團的負債率。實際上,政府對銀行經營的干涉始終貫穿于韓國銀行的發展之中,韓國的商業銀行過去一直為國家所有,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商業銀行才逐步實現民營化,但是國家對金融業的控制還是管制性的金融措施,而且非常嚴格。特別是在貸款方面實行了嚴格的金融管理政策,同時所有銀行行長都由政府任命,銀行獨立進行貸款決策的能力受到很大限制。在政府實施扶植大財團的計劃中,將韓國商業銀行與大財團的經營狀況捆綁在一起。政府支持財團的辦法是提供優惠的利率貸款,大財團就利用優惠的銀行貸款來支撐企業內部的各企業。在這種形式下,韓國30家大企業集團的債務與自由資產的比率在1997年達到了500%,遠遠高于美國的150%、日本的200%和臺灣的80%,也超過了230%的國際警戒線。政府對大企業的支持使企業界形成這樣的認識:企業越大越不會破產。于是企業紛紛利用貸款來擴大規模,致使韓國銀行的貸款額迅速上升。

  負債過多,企業效率不高,韓國企業的經營問題逐漸顯現出來,截至1996年底,韓國一般企業的負債率是75%,30家大企業集團的負債率高達83%以上,當年韓國企業總負債為750萬億韓元,是全年GDP的1.9倍,而此時美國為60%、日本的為57%。另外銀行對企業貸款份額的下降使長期依賴銀行支持的韓國企業遭受到了不小的打擊。1990-1994年韓國銀行對私人部門的信貸增長平均為2.6%,1995年為2.2%,而到了1996年信貸的增長率卻是-0.6%。在這種情況下韓國企業不可避免地遭受到了經營上的危機,企業難以按時償還貸款,許多大企業集團紛紛陷入破產危機。企業的不良狀況使銀行的不良資產迅速上升,不良資產率從1994年的1.0%上升到1997年9月的15%。

  韓國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實施

  韓國資產管理公司(Korea 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ion, KAMCO),KAMCO是一家國有資產管理公司,作為韓國發展銀行(Korea Development Bank ,KDB)的一個分支機構,歷史上的主要職能有處理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處理國家法人公司的清算等。1997年11月按照KAMCO的新章程,其主要的職責有管理并經營不良債權整理基金、收購處理不良債權、改革經營困難的機構、管理出售國有資產和政府委托管理的資產、為不良債權的處理提供咨詢工作。在處理金融機構(銀行和綜合金融社)的不良資產方面主要是綜合運用不良資產拍賣、資產證券化、成立合資資產管理公司和企業結構重組公司等手段來處理,在實際操作中,以購買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為主。

  到1999年12月底,KAMCO共籌集旨在收購處置不良債權的“不良債權整理基金”總額累計216千億韓元,其中籌措了20.5千億韓元的不良債權整理基金債券、6千億韓元的金融機構撥款和5千億韓元的韓國產業銀行貸款。KAMCO從1997年開始在5年內籌措基金并且收購資產,截至2002年11月底,以合同金額為準,KAMCO從金融機構共收購不良債權100.3萬億韓元,通過國內外出售、發行資產支持證券(ABS)等方式共處置了其中62.9萬億韓元賬面不良資產,回收了29.3萬億韓元,獲利3.5萬億韓元。有效的運作使韓國的不良資產處置取得較大進展。

  從1999年開始,韓國資產管理公司多次向國內發行資產支持證券來處理不良資產,2000年7月完成了第一筆不良資產國際證券化,這次證券化的資產是韓國6個銀行的135筆貸款,未償還的貸款本金近4億美元,以浮動利率的形式發行了3.67億美元的債券。這是除日本以外亞洲首例不良資產的國際證券化。在上面講的已經處置的賬面不良資產中,通過發行ABS方法處置的不良資產賬面價值為80193億韓元,占處理的總不良資產賬面價值的12.7%,發行的ABS價值41406億韓元。

  KAMCO超額購買并大量出售資產支持證券基本有三個前提條件:可預料到未來的現金流、出售給SPC之后無法律限制、資產須符合各種方式的資產支持證券化。到目前為止,以不良資產基金買入的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中,KAMCO所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把來自法院的公司整理與得到和解的再買入特約條件的特別債權轉讓給特設工具載體(SPC),特設工具載體把得到的特別債權作為擔保發行ABS賣給投資者,以KAMCO資產處置形成的現金用于償付證券本息。

  KAMCO不良資產處置的實踐表明了以資產證券化的方式處置不良資產的有效性,處置回收率也令人滿意。

  對韓國不良資產證券化的評述

  在很短的時間內,韓國的KAMCO就成為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重要機構,分析其成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人才的培養。在利用證券化來處理不良資產的時候,技術是很重要的因素,KAMCO之所以在很短的時間內成為亞洲證券化技術的領先者,就在于對員工技術的培訓。從2000年3月到2001年2月, KAMCO對854名員工進行了包括不良資產證券化技術在內的處理不良資產技術的培訓,從2001年4月到11月,對另外的571名員工進行了培訓,對大部分員工都進行了專業性的培訓;據統計僅在KDI的培訓費用就達60萬美元。國內培訓之后,KAMCO又進行了在美國的國外培訓,學習美國RTC和其他金融機構處理不良資產的方法,特別是RTC的經驗。這些培訓為利用資產證券化技術來處理不良資產提供了很好的保證。

  政府的支持。在處理不良資產方面,韓國政府同樣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為應對銀行業的危機,政府文章及時修改了KAMCO前身的公司章程,使其成為處理不良資產的重要機構。1998年4月政府成立了金融監管委員會(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ttee, FSC),直接負責韓國金融和銀行的不良資產處理工作,其中允許KAMCO以發行債券的形式籌集32.5萬億韓元的資金來購買金融系統的不良資產,同時政府為這些債券提供擔保并承擔部分的利息。

  法律環境的保障。韓國《資產證券化法案》從1998年5月立法預告到1998年7月法案生效僅用了2個月的時間。這個法案規定了能夠實施證券化的資產包括:受益權、證券、財產和其他可以在未來產生現金流的財產權,通常這些資產在出售給特別目的載體(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的時候要由信用評級公司進行評級;SPV可以以這些資產為支持發行公司債券,發起人被限定為金融機構、KAMCO和其他政府機構。該法案還特別對不良資產證券化進行了規定:出售證券所獲得的收益應首先存放在SPV所要求的各種儲備金賬戶內,余下的發行收益歸發起人所有;償還債務所需的資金來源于SPV的資產,可以通過收集現金的方式獲得,也可以通過出售資產的方式獲得;如果債券得到清償之后還有收益,那么SPV的參股人有權利獲得這部分現金流。總的來說,《資產證券化法案》的頒布對韓國利用資產證券化來處理不良資產具有重要意義,這個法案不僅在韓國為資產證券化業務進行了詳細的規定,為運用資產證券化來處理不良資產提供了很好的法律依據;同時該法案也確立了資產證券化在經濟發展中的地位,有力地促進了資產證券化這一創新融資方式在韓國的發展,特別是KAMCO利用證券化處理不良資產的經驗,促進了韓國資產證券化從無到有的發展,并最終使之達到亞洲最高水準。

  韓國不良資產證券化可借鑒的經驗

  韓國在利用資產證券化來處理不良資產方面有許多經驗可供我國借鑒。

  第一,政府積極參與的態度。韓國為處理不良資產而專門組建了相應的機構,并且直接提供一定的支持,如韓國為KAMCO的籌資提供政府擔保等。政府的積極參與還在于立法的高效率,如韓國為RTC能夠利用資產證券化來處理不良資產而進行的相應的法律修改。

  第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對象多為抵押品為房產的抵押貸款。韓國雖然利用證券化來處理不良資產,但并沒有將各種資產都實施證券化,歸其原因還在于資產證券化對資產的要求。不良資產有多種類型,但未必都符合證券化的條件。不良資產是相對于銀行而言的,只是這些資產不能滿足銀行的經營要求如流動性要求才被劃為不良資產,資產本身未必就是根本無法產生收益的資產。韓國的綜合金融社的資金運用主要是為中小企業提供無擔保抵押的信用貸款和在印尼、泰國等新興資產市場投資,這樣的資產一旦形成不良的貸款,很難通過傳統的證券化的形式來處理,不過不排除利用相關的手段來處理,如利用KAMCO處理第二批不良資產所使用的結構性的手段。這也說明利用資產證券化來處理不良資產只是處理不良資產的一種手段,而不是唯一的手段,不良資產的處理不能僅僅依賴于資產證券化,但資產證券化不失為一種手段,畢竟KAMCO處理的不良資產中有10%是通過證券化的手段來完成的。

  (作者單位:蘭州大學經濟學院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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