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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若愚:農產品價格要靠專業合作社解決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2日 01:06 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沈若愚 自今年7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頒布實施以來,各地紛紛成立了“農民專業合作社”,這是第一批具有法人資格的新型農村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與以公司為代表的企業法人一樣,是獨立的市場經濟主體,具有法人資格,享有生產經營自主權,受法律保護。 農民專業合作社實行“自愿加入、退社自由”,這與以往的人民公社、農村供銷社都有很大區別。由于賦予了農民專業合作社在市場經濟中的主體地位,有利于提高農民的市場競爭能力和商業談判地位,不少農民個人辦不了、辦不好、辦了不合算的事情,都能通過專業合作社得到解決。成立合作社后,就能為農戶進行統一選種、統一包裝、統一銷售,增加散戶的市場競爭力。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作用其實遠不止如此,美國越橘合作社(NCC)就是個例子。全美99%的越橘(一種漿果)生產和銷售都是由各個合作社承擔的。NCC是其中最大的合作社之一,在北美所有重要的種植區都有經營業務,除了提供相關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越橘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外,面對1968年越橘產量過剩的局面,合作社可以求助于1937年通過的農業市場協定法案。根據此法案,如果聯邦政府和多于2/3的種植者同意制定一個限制產量計劃,種植者就能夠調節和控制農作物的產量。1968年的越橘市場規則規定:在今后6年不準開發新的種植土地;并且在第6年末,給每位種植者分配的最大準許產量等于其在1968年到1973年間最佳兩年產量的平均值。87%的種植者投票支持此規則,使之對所有的越橘種植者都有約束力。而根據1970年的越橘市場規則規定:種植者和政府商定該年留出10%的產品不進入市場。在收獲前,由種植者和農業部代表組成的委員會監督,種植者將10%的果品留出。 這個例子,給我們兩個啟示:一是面對產量的過剩,最好的方法不是政府的指導和強制,而是壯大了的合作社自我約束,然后向政府備案,以法規形式約定。二是政府的作用不是具體的指導每一個農民該種什么不該種什么,而是建立完善的法規體系,讓農民們有能解決這類問題的組織和能解決這類問題的途徑。 回頭看看我們國內的現狀,今年上半年的香蕉跌價和目前的豬肉漲價都是缺乏這樣的運行機制的結果。有蕉農抱怨,“沒有人告訴我中國人一年能吃掉多少香蕉?香蕉市場到底有多大?” 經查閱資料,蕉農只弄清楚了一條信息,中國是世界上最大的香蕉消費國之一,每年消費量約600萬噸,其中國產的有560萬噸,進口的有40萬噸。在我國廣東省的香蕉種植面積和產量最大,占了全國的60%。至于每一年的具體消費量變化,雖多方查找也沒有結果。“我們都不知道每年到底有多少市場容量,種植香蕉和摸黑走路不是差不多了嗎?”其實提供這方面的歷史數據,是政府可以做到也應該做到的,但是今年應該種什么,種多少的主意,還是要農民自己拿的。如果農民有一個壯大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依靠,合作社之間互相聯合,共同商議,設定一個合理的產量,才更有預見性、約束力和說服力。養豬也是類似的狀況,面對去年“養豬不如販豬,販豬不如殺豬,殺豬不如賣肉”的局面,壯大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進行統一選種、統一包裝、統一銷售,可以增加散戶的市場競爭力;而面對豬肉養殖的數量變化導致的價格周期性波動,壯大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更是可以發揮承擔調節作用。 當然,現在成立的農村專業合作社規模還很小,能力還很弱,只是區域內、部分的農戶組成的小團體,如何扶持使其壯大是政府應當承擔相當的作用,而《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也有相關的表述:國家財政可以直接補助農民專業合作社;中央和地方財政應當分別安排資金,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息、培訓、農產品質量標準與認證、農業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市場營銷和技術推廣等服務;對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和生產國家與社會急需的重要農產品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給予優先扶持;國家政策性金融機構應當采取多種形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資金支持,具體支持政策由國務院規定;國家鼓勵商業性金融機構采取多種形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務;農民專業合作社享受國家規定的對農業生產、加工、流通、服務和其他涉農經濟活動相應的稅收優惠,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其他稅收優惠政策,由國務院規定。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能不能落實,相關法律條文能不能細化實施,這些問題則是我們相關部門當前需要解決的重點。因為,最后評估我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否壯大,并不需要一個多么復雜的評估體系,若干年之后,只要看農民能不能對該種(養)什么,該種(養)多少,當年的收成會有多少,有幾分把握就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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