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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法》與金融市場的發展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8日 00:47 《中國金融》
- 劉劍文 湯潔茵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實現了外資企業所得稅和內資企業所得稅的兩稅合并,將對金融業的發展產生深遠的影響。 《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對金融市場整體運行的影響 兩稅統一有利于金融業的公平競爭環境的進一步形成 所得稅法應當通過課稅機制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建立平等競爭環境,使得企業能夠按照經濟能力通過自身的努力來參與市場競爭。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法不再區分投資資金的來源,而是盡量考慮各類金融企業的經濟收益能力,不再根據企業的所有制性質進行區別對待,著眼于金融企業間的平等的稅收負擔的分配,實現各類不同的金融企業的稅收待遇的統一,在稅率、稅前扣除項目標準等方面實現的無差別的對待,減輕了內資金融企業,尤其是內資民營金融企業的稅收負擔。 《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原企業所得稅制度中地方政府所享有的稅收減免權,僅保留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的稅收減免權,必然使得各地不能隨意對當地金融企業給予稅收減免,稅收優惠成為全國各金融企業普遍適用的法律規則。這一規定必然有力地限制甚至取消各地為維護當地企業發展而進行的稅務競爭,進而取消各地企業在稅收待遇上的人為的區域性差別,改變各地不同的稅收減免措施對企業融資能力的影響,實現全國性的平等稅收環境的形成。 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后,對外資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已經相繼取消,國內金融市場進一步對外資開放,內資金融企業也逐漸融入到全球金融市場中,面臨全球性的市場競爭。本次企業所得稅法的合并,實現了國內金融企業之間、內資金融企業與外資金融企業之間的無差別稅收待遇,促進各類金融企業的平等競爭環境的形成,有利于我國金融市場的統一、規范的發展。 《企業所得稅法》有利于提高我國金融市場的稅制競爭力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金融市場的發展逐步實現國際化。國際金融資本總是從稅后凈收益低的金融市場流向稅收凈收益高的市場。由于金融資本具有極強的流動性和對稅收的敏感性,提高稅制的競爭力對金融市場的發展有著重要的影響。 金融市場的稅制競爭力取決于該國稅制的稅負水平、稅務管理水平及參與國際稅收協調的程度。調整后的我國企業所得稅的稅率降至25%,擴大了企業的稅前扣除標準,企業的稅收負擔率低于世界的平均稅率,也低于亞洲一些國家和地區的平均水平(日本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9.5%,韓國為27.5%)。在稅收征管方面,《企業所得稅法》通過企業納稅地點的明晰化、征稅方式的規范化、征稅程序的科學化以及有效的反避稅措施等方面實現了所得稅征管的有序性和有效性,有利于減輕投資者的稅收遵從成本。對國外投資者而言,《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對國外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權益性投資收益給予減免稅待遇,在一定程度上能夠避免國際間的雙重征稅,從而提高國外投資者的投資收益。總之,改革后的《企業所得稅法》實現了適度的企業所得稅負、優化的所得稅征管,并有效地避免了雙重征稅,能夠提高我國金融市場對國際金融資源的吸引力。 《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對若干主要金融市場主體的影響 《企業所得稅法》對金融企業的影響 《企業所得稅法》頒布實施后,對內、外資金融企業的實際稅收負擔均會產生一定的影響。對內資企業來說,內資企業的名義稅率降低,加上費用的稅前扣除標準的調整,如取消計稅工資的限制,提高捐贈支出的稅前扣除標準等,其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成本、費用能夠得到據實的扣除,提高了內資企業可以進行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增加了稅前扣除額,實際上降低了企業的稅收負擔。一方面,內資金融企業的稅后剩余利益有所提高,能夠獲得更多的資金投入到金融市場中,提高其市場競爭力;另一方面,實現內、外資金融企業之間的公平稅收負擔,可以促進平等的市場競爭環境的形成,促進內資金融企業的發展。 對外資金融企業而言,盡管其名義稅率同樣由33%降低了 8個百分點,但由于地方所得稅的減免和享受各種稅收優惠,外資金融企業的實際稅收負擔大約為16%,因此,“兩稅合并”后,外資金融企業的實際稅率升高。但由于對“兩稅合并”之前設立的外資金融企業還保留5年的稅收優惠的過渡期,因此,外資金融企業的即期財務成本不會受到大的影響。盡管如此,外資金融企業不能憑借其在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待遇而處于優勢的競爭地位,必須憑借企業自身的經營與內資金融機構展開競爭。 此外,《企業所得稅法》所規定的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固定資產的加速折舊等優惠規定,也有利于金融企業進一步利用高新技術,開發新的服務手段和服務產品,提高服務水平,增強競爭力,提高經濟效益,進一步加深金融創新的趨勢。 《企業所得稅法》對融資企業的影響 對金融市場上進行融資的企業而言,其融資行為的經濟效益取決于兩個方面的因素,一是金融市場的資金供給量,二是企業的融資成本。《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對金融市場的資金供給和企業融資成本都將產生影響,從而直接或間接地影響企業的融資行為。 所得稅的征收直接決定了企業所創造的經濟收益在企業與國家之間的重新分配。《企業所得稅法》頒布之后,企業所得稅稅率降低,稅前扣除標準提高,稅負水平降低,企業留存的經濟利益有所提高,使得市場上的資金存量有所增加,金融市場的資金供給量也將提高,企業能夠更有效地在金融市場上獲得所需的資金。 融資成本是指企業為籌集和使用資金而支付的對價,包括 “資金籌集費”和“資金占用費”。資金籌集費是指在資金籌集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對融資企業而言,由于其融資成本能夠在稅前全額扣除,在一定程度上能夠降低其融資成本和提高稅后收益,提高其在金融市場上融資的意愿,從而提高金融市場的資金需求量。 資金占用費則是指因使用資金而發生的經常性費用,如股息、利息等。在原企業所得稅制度下,企業以舉債方式籌集資金而支付的利息,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給予扣除,而企業以發行股票的方式籌集資金,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再加上根據我國的所得稅法規定,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利息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還必須由投資者繳納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從而形成經濟性的雙重征稅。企業由于利息和股息的稅務處理不同,企業更愿意選擇以舉債的方式籌措資金,因此,在我國的資本市場上,企業更多地選擇向銀行借款的間接融資方式,從而造成了企業一定程度的 “資本弱化”。 股票和舉債均為企業重要的融資方式,《企業所得稅法》對不同方式下的融資成本盡量給予相同或相當的稅務處理,使得企業作出融資決策時僅以其資本結構、債務負擔水平作為基本的考量因素,避免因企業所得稅的課征而影響企業融資方式的選擇,從而提高企業融資的經濟效益,實現企業資本結構的合理化。 《企業所得稅法》對企業投資者的影響 《企業所得稅法》降低企業的所得稅稅率、擴大其稅前扣除范圍,降低其所得稅稅負水平,將對企業投資者的投資收益產生間接影響。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的規定,企業轉讓股票、債券等金融資產的收入、股票、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收入必須計入收入總額,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因此,《企業所得稅法》降低稅率,將直接降低企業投資收益所負擔的企業所得稅。盡管根據其第十四條的規定,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但換言之,在企業收回對外投資后,投資資產的成本可以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企業投資收益的應納稅額。同時,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企業投資于我國境內的其他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我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可以享受免稅的待遇,即使是在我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雖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但所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的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也可以根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享有一定的稅額減免。此外,《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國家對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對我國當前發展較為薄弱的基礎產業、高新技術產業、環保產業等給予不同程度的稅收優惠。因此,這些國家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其所得稅負擔輕,企業的稅后利益增加,投資者更能夠獲得穩定的投資回報。因此,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企業投資者的投資凈收益將有所提高,有利于提高企業投資者的投資意愿。 此外,《企業所得稅法》對權益性投資收益和金融資產轉讓收入的差異性稅收待遇也將影響企業投資者的投資行為。“在手之鳥”理論認為,用留存收益再投資帶給投資者的收益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并且投資風險將隨著時間的推移而進一步增大,因此,企業投資者寧愿目前收到較少的股利,也不愿等到將來再收回不確定的較大的股利收益或獲得較高的股票出售價格。對企業投資者而言,更偏好所投資企業分配現金股利。公司分配的股利越多,公司的市場價值也就越大。但在原企業所得稅制度下,金融資產轉讓收入與權益性投資收益均應納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課征相同的企業所得稅。但由于企業所分配的現金股利將面臨雙重征稅,企業投資者出于避稅的目的,為避免取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往往選擇在公司經營效益較高、股票市值提高的情況下,轉讓所持有的股票等權益性投資。這也是造成我國當前企業投資者的投機性的短期行為的重要原因。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投資于境內外企業,取得的權益性投資收益可以享受免稅或稅收抵免的待遇,而其轉讓權益性投資所取得的收入,必須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全額納稅。這種差異性的稅收待遇,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激勵投資者長期持有股票等權益性投資,而減少其所持有證券的換手率,一方面有利于保持所投資企業的穩定經營,另一方面也能夠減少整體金融市場的換手率和市場投機行為,降低金融市場的波動性和風險性。- 作者單位:北京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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