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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會發展進入高風險時代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7日 13:15 《中國經濟報告》雜志
◎ 韓 俊 秦中春 崔曉黎 張云華 張要杰 伴隨著中國市場化、工業化、城市化的快速推進,農村社會結構發生了深刻的變化。相比于改革開放前,目前的城鄉利益關系、農村不同社會階層間的利益關系更加復雜,農村中的利益沖突及由此產生的社會矛盾也在加劇,從而使農村社會的發展進入高風險時代。 廣泛而深刻的變化 (一)人口流動性越來越強 改革開放以來,農村社會結構最重要的變化是農村人口社會性流動的增加。根據《中國農民工調研報告》(2006年),我國現在外出農民工數量為1.2億人左右;如果加上在本地鄉鎮企業就業的農村勞動力,農民工總數為2億人,已超過農村人口的1/5。外出農民工平均年齡較輕,是農村勞動力中受教育程度比較高的群體。農村勞動力外出就業主要是以向城鎮轉移為主,占農村勞動力外出就業總量的比重至少在70%~80%的水平上,轉移到大城市的占到了30%以上。傳統意義上的農民已大大減少,“打工、創業、做老板”逐漸成為新一代農民的共同追求。伴隨著農民就業的非農化,農村非農產業和外出打工收入日益成為農民增收的主要部分。在農民的收入構成中,農業收入比重降至45%,非農產業收入比重超過50%;工資性收入是農民增收的最主要來源。 近年來,農民外出打工出現了兩個新的跡象:一是完全脫離農業生產、常年在外打工的農民工已經占到較大比例;二是舉家外出、完全脫離農業生產和農村生活環境的農村勞動力已經占到一定比例(具體數據見前文)。 (二)老齡化比城市更嚴重 隨著越來越多的農村年輕人涌入城市,他們處于工作不穩定、待遇低下、缺乏社會保障的境況之下,又受到城市文明的浸潤,“遲婚少生”成了他們的必然選擇,導致農村人口增長開始出現“三低”,即低生育率、低死亡率和低人口增長率。據西部地區兩個貧困縣調查,人口自然增長率從1990年至1997年一直保持在11.6‰以上,最高年份達19.2‰,而隨著農村外出打工人數激增,人口自然增長率快速下降,從1998至2003年平均為8.3‰,僅略高于同期全國的平均水平(7.4‰)。 伴隨著“三低”現象的出現,農村家庭結構呈現出新的特點。 首先是家庭人口規模逐漸縮小。農村家庭常住人口數量由1978年戶均5.7人下降到2003年的4.1人,并會繼續下降(見圖1)。 同時隨著農村人口和勞動力的流動,農村家庭產生了普遍的“分居”現象,家庭的男勞動力與家庭的女勞動力、小孩和老人等在生活上長期分離居住,一些農村出現“六一三八九九”家庭聚集的普遍現象,部分地區留守兒童問題十分嚴重。農村家庭與家庭之間的經濟關系更加獨立,社會聯系發生變化。留在農村家庭的社會功能從重點搞好生產更多地轉向了以重點搞好生活、兼顧生產,農村家庭對小孩的家庭教育功能存在弱化現象。 與此同時,農村的老齡化程度加快提高。2000年農村人口老齡化水平是7.5%,而城市只有6.4%。農村人口的實際老齡化程度比統計數據顯示的要高得多,因為農村流入城市的人口主要是青壯勞動力。特別是隨著常年外出農村勞動力的增多,在一些經濟發達的地區已經出現務農勞動力老齡化。 (三)社會分化①在加劇 改革開放前,我國傳統的鄉村社會結構是一個高度剛性且具有很大同質性的封閉型結構。改革以來,農民不再只是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不再只是在農村生活和工作,農民開始了前所未有的社會大分化。農村改革啟動不久,隨著鄉鎮企業的崛起,出現了大量的鄉鎮企業工人和一批私營企業主和個體戶。上世紀九十年代以后,隨著農村勞動力進城務工經商,出現了一個龐大的農民工階層。近年來,農村社會中出現了農民工人、農民個體工商者、農民私營企業主、農民知識分子、農民企業家、農村管理者等不同的利益群體和階層。 農村分化的另一個方面表現在地區發展的不平衡性上。我國東部廣大農村地區由于良好的自然條件和人文環境,改革開放以來一直處于領先的發展地位,而中西部地區由于種種原因發展卻相對緩慢。不僅如此,其發展的差距也越拉越大,且這種差距還在進一步拉大,區域分化越來越劇烈。 導致農村社會分化的主要因素以前主要是家庭、出生、親屬等,以及農民參軍、考學等。現在,除了以上因素仍在起作用外,農民可以通過當干部、打工、經商、創業、從事專業種養殖等多種途徑改變自己的身份。農村正在由“先賦型”社會演變為“后致型”(社會身份經過后天努力可以改變的)社會。無論是從職業角度,還是擁有經濟資源角度,農民已經不再是原來意義上的農民,農民不再是一致的均質性社會群體,農村也不再是單一的同構性社會。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農村不同社會群體和階層的利益意識會不斷被喚醒和強化,對利益的追求成為廣大農民社會行為的一種強大動力。 此外,在農村社會的快速分化中,除了存在農民抓住機會變成了現代社會的成長性階層外,也還存在一些農民及家庭因為當地發展缺乏投資、交通不便,或缺乏文化、技能、當地青壯年勞動力普遍外出等,生產、生活和社會交往變得十分困難,變成被現代的工業化、城市化和市場化社會“甩出去”的人,成為了逐步被孤立和邊緣化的社會弱勢群體。 (四)村社治理“扁平化”,“精英”登上政治舞臺 人民公社時期,實行高度集權的政社合一體制,國家行政權力取代了傳統的社會控制手段,對農村實行直接控制。改革開放以后,國家主導農村社會的格局雖然沒有發生根本性的變化,但國家對農村的控制程度和傳統意義上“集體”的職能已大大弱化,農村治理方式正發生著廣泛而深刻的變化。具體而言,這種變化有如下幾個特征: 一是以村民自治為核心的治理已基本成型。人民公社被鄉鎮政權取代,生產大隊被村民委員會取代,生產小隊則演化為村民小組。盡管原來集體化時期三級村社治理模式的大體格局沒有變化,但新的三級治理與舊的三級治理卻有著根本的不同。新的三級治理引入了一些新的要素。現在的鄉鎮政權已經不再是“政社合一”的政權組織,而是執政黨在農村基層依法設立的政權代表。現在的村民委員會(行政村)是依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經由本村選民“海選”后組成的自治性組織,而不是原來集體主義的“準政權”組織。《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頒布后,鄉、村兩級由過去的上下級行政從屬關系,變成了兩個獨立法律主體間的平等關系,傳統體制下的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被“指導、支持、幫助”與“協助”的關系所取代,農民擁有了參與社區管理的民主權利。事實上,在國家大力推行村民自治過程中,特別是在近幾年進行的村民選舉時,每屆選舉全國有占總數90%的農民參加了村委會的民主選舉,表現出空前的政治參與熱情。而且,隨著經濟發展和農民文化水平、民主參與意識的提高,村民委員會選舉常常成為農村社區“精英”登上治理舞臺的途徑。事實也證明,近幾次的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常常是農村社區“致富能手”、“經營干才”、“能人”脫穎而出的機會,正在迅速改變著農村社區治理的面貌。 二是扁平化的農村社區治理方式正逐步形成。計劃體制下的農村社區是一種類似韋伯式的官僚層級治理模式。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小隊三位一體,一步步強化著國家對農村社區的控制。改革開放后以村民自治為核心的農村社區治理,大大改變了上述治理圖景,金字塔式的層級結構被徹底打破,由生產大隊、生產小隊演化而來的行政村和村民小組不再服務于國家的計劃,家庭恢復為最基本的生產、消費單位,村民小組除了對土地擁有名義上的所有權外,傳統意義上“集體”的經濟職能已大大弱化。這些情況的出現使韋伯式的官僚層級治理不再適合,扁平化的農村社區治理方式正逐步形成。由于當前的行政村和村民小組都喪失了生產職能,家庭獲得了充分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對村落社區管理人員的需求大大減少,從村民自治的意義上,行政村也沒有了縱向一體化的官僚層級結構,村社治理的“扁平化”顯而易見,其治理內容也大為簡化。 三是農村社會組織結構由一元向多元化方向發展。改革開放后,農村多種多樣的中介組織、合作經濟組織,如紅白事理事會、各種協會、研究會、經紀人協會、合作社等都在農村社區治理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它們或者是市場經濟條件下農民自發、自愿的聯合,以抵抗來自市場的風險,或者是農村社區特有的人際關系網絡,但都是因村落共同需要而產生的自我服務組織。已經解體的傳統社會群體,包括宗族、種姓、宗教等團體重新聚合,且在社會生活中地位不斷上升。 (五)多元化的價值觀面臨真空 對美好物質生活、精神享受的需求及追逐已成為農民價值觀念的核心。 一是農民的競爭意識增強。傳統的“男耕女織”、“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是一種典型的缺乏競爭的經濟。諸如,溫飽知足,小富即安,不思進取,“有福不用忙,沒福跑斷腸”,“不求大富大貴,只求溫飽平安”等都表達出缺乏革新、不思進取的內涵。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市場經濟在農村社會的滲透、發展,農民從周圍環境以及自身利益變化中日益感受到現代社會是一個“不進則退”的社會,不敢面對競爭,將永遠無法擺脫貧困命運。正是在這種市場經濟環境的熏陶中,農民的競爭意識不斷增強。 二是農民的開放意識增強。我國傳統的農民觀念閉塞,思想保守。隨著市場經濟在農村的迅速發展以及我國加入WTO后整個社會與世界聯系的加強,農民的“懷舊”、“保守”情結正逐步被開放意識所取代。 三是農民的自主意識增強。改革開放以來,“交足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剩余的都是自己的”,這種家庭承包制極大地激發了農民的自主性與積極性,他們成為獨立的生產經營者,生產什么、生產多少,完全可以根據自己利益來決定。農民積極追求個人的價值、利益和尊嚴。 四是農民的知識意識增強。在農民的心目中,知識與人才的價值地位明顯上升,越來越認識到知識日益成為生產力、競爭力和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初步形成了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氛圍。農民渴望汲取新的知識,學習新的本領,以提高自己在市場經濟中的自身價值。 同時,在轉型期農民身上也必然交織著多重文化沖突帶來的矛盾。農民價值觀在“舊的神祗已經死亡,而新的神祗尚無力誕生”的真空地帶發生積極變化的背后,也隱藏著不少消極的因素。在市場經濟大潮的沖擊下,在利益機制的驅動下,在城市物質文化高消費的誘惑下,在社會分配的某些不公現象的刺激下,當代農民在價值目標上更趨向功利。 舉例來說,改革開放初期,村民之間的相互幫忙是“免費的”,是不談錢的,所付出的代價僅僅是一支煙或一頓飯,有時甚至完全是“義工”。到了90年代中后期或更早時候,這種免費義工的事已經很鮮見了,不僅反映出農民對“勞務價值”、“勞動價值”觀念的認知,也表明農民衡量時間價值的尺度發生了明顯的變化,農村社會的利益空間大大拓展,而市場經濟為他們對利益空間的追逐提供了合法的依據,這種心理結構的轉向和普及構成農村社會轉型的強大的意識基礎。這種變化同韓國樸正熙政府時期韓國農村的現代化轉型恰恰相反,他們在“新村運動”中所倡導的正是集體主義、合作主義的價值取向,而我們正經歷著集體主義、合作主義精神的某種丟失。 個人主義、利己主義、拜金主義膨脹,吞噬、殘害農村傳統的人文主義,導致人文精神萎縮、消退。社會道德方面,缺乏誠信,不誠實,不守信。一些地方農村家族勢力、宗族勢力、利益集團、地方黑惡勢力抬頭,構成了在鄉村治理權力上的分割,使一些鄉村政治經濟行為無序、文化行為粗陋。隨著社會的轉型,形形色色的價值觀在社會舞臺上亮相,農民的價值觀進入了一種迷惑的境地,使得農民無所適從。 關鍵的問題 著名社會學家費孝通先生在其《鄉土中國》里用“差序格局”②來描述傳統鄉村社會結構的特征。這種封閉型結構具有頑強的超穩定性。我國農村社會的現代化,必然打破傳統農村社會形成的穩定的“差序格局”。農民的流動性增強了,從信息傳播看,通訊技術越來越發達,信息傳播越來越快,農民獲得外部信息變得快捷方便,大量的國家政策通過大眾傳播工具發布,當農民為某些事情(如選舉糾紛、征地糾紛、環境破壞、干部腐敗等問題)而抗爭沖突時,因為信息共享,農民變得更加容易組織起來。因為與外部的聯系變得方便,農民也更加容易獲得外部的支持。這時基層政府面對的不再是孤獨無援的普通村民,而可能是一種巨大深遠的社會網絡。政府管理越來越開放、透明,導致影響農村穩定的因素已經出現新變化,易出現因某一意外事件產生或制定政策稍有不當,即觸發影響全局的群體事件發生的風險。同時,目前農村解決社會矛盾的方式很不規范,解決沖突還缺乏制度化的手段,小小的矛盾常常引發大沖突。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農村社會的不斷覺醒和進步,農民意識從“身份取向”向“權利取向”轉變,身份平等意識和權利意識普遍提高,農村傳統的社會控制和管理手段失靈,解決社會矛盾單靠政府行政動員已經力不從心。 改革開放近30年的發展普遍提高了農民的生活水平,農民與國家的關系也經歷了深刻的調整。土地家庭承包制、農村稅費制度以及農村公共服務提供方式的變革,都反映了農民與國家的關系正在從統治型、汲取型的關系走向治理型、服務型的關系。特別是始自2000年的農村稅費改革,更是具有劃時代意義,到2006年徹底終結了具有2600年歷史的農業稅,同時讓依附于農業稅的各種農民負擔不再有存續的土壤。由于推進農村稅費改革,使農民負擔問題引發的社會矛盾得到了根本緩解。不過,通過取消農業稅、讓農民負擔問題基本上解決之后,損害農民利益的問題在一些方面還很突出,特別是濫征亂占農村土地、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拖欠農民工工資、污染農村環境等問題引發的矛盾在局部地區相當突出,有的甚至引發群體性事件和惡性事件。近年來農村集體上訪事件已經越來越普遍。 我們認為,進入高風險時代的農村社會,已不可繼續累積風險,其中如下幾個問題需重點關注,并尋求解決。 (一)農民利益訴求難以表達 社會主義的根本目的是實現共同富裕,因而社會各階層、各團體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是在涉及局部利益、特殊利益和個體利益時,它們又各有所求,各不相同。因此,各階層都竭力通過各種渠道和方式向決策者表達自己的利益取向和價值目標,以圖影響政府決策,從而實現各自利益的最大化。由于歷史和制度上的原因,農民的利益表達機制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農民缺乏自己的利益代表人,利益表達渠道不暢。農民與其他階層相比,在利益代表和表達機會方面處于不平等的地位。 一是法定表達渠道與機會不足。這種差別反映在《選舉法》規定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四倍。在歷屆全國人大代表中,真正的農民代表很少。公民的選舉權與戶口相聯系,農民工在居住、就業的城市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不能參與民主選舉、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導致在社會政策制定、利益關系協調中對他們的忽視或傷害。 二是自組織表達不充分。利益表達的有效性與力度是與自身的組織化程度密切相關的,組織化程度越高,利益表達力度越大、越有效。現實中農民的組織化程度很低,惟獨人數最多的農民卻沒有一個能夠整合自己的利益、代表自己的利益、為自己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務組織,農民的政治表達和政治參與受到重重限制。 三是制度化渠道表達機會缺乏。由于農民通過正當渠道很難滿足其利益訴求,農民不得不選擇制度外的利益表達方式,使利益表達呈現出無序狀態,使農民在追逐自己的利益上顯然處于無力的狀態。當前,經常出現農民集體上訪,尤其是集體越級上訪現象,以及部分農村出現的群體性對抗基層政權事件,合理的行為往往通過不合法的方式表達出來。這些不正當的利益表達方式,不僅危及社會穩定和民主化進程,而且可能使農民的利益表達誤入歧途,大大降低農民利益表達的效果。 (二)貧富分化不斷加速 改革開放前,農村平均主義盛行,農民普遍貧困,貧富差距很小。改革開放近30年來,總的趨勢是,農村居民不同群體之間的收入差距不斷擴大,農村貧富分化趨勢加速。1980~2000年,全國農村不同群體之間人均純收入差距顯著擴大,基尼系數由0.2455上升到0.3558,上升44.9%;2000~2004年,不同群體之間人均純收入差距有所縮小,基尼系數在四年之中下降到0.3553。 有資料顯示,農民人均純收入最低平均值和最高平均值之比為1∶6到1∶8之間,而且這一差距還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按照農戶人均收入水平進行五等份分組(每組各占總戶數的20%),以浙江省為例, 2005年全省低收入組的20%的農戶人均收入1864元,僅比2001年的1611元增加253元;2005年高收入組的20%的農戶人均收入14412元,比2001年的9357元增加了5055元。高收入組與低收入組的差距由2001年的5.8倍擴大到2005年的8倍,而這期間的收入增量相差20倍。 農村社會不平等程度加深,打破了原來農村社會的均衡狀態,一方面在農村出現了一些不良的心理現象,成為引發不斷頻發的社會治安問題和違法犯罪現象的重要根源;另一方面也剝奪了很多人的平等的發展機會,從總體上看,農民往上走的幾率在減少,轉為越來越弱勢群體的人的規模在增加。 (三)社會安全網建設滯后 在人們處于傳統的農業社會的時候,人們對社會保障制度的需求還不是太強烈,也缺乏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相應物質基礎。隨著工業化的深化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傳統的以家庭為基礎的保障體系就逐漸不起作用或淡化。社會保障制度是社會的安全網、穩定器。社會保障制度通過再次分配來彌補初次社會分配導致的不公正,維護每一個公民基本的生存權和發展權,縮小社會差距,調整社會階層之間的關系,促進社會階層結構的合理化發展,是國家這只有形的手必須發揮的作用。 但長期以來,全國社會保障制度僅覆蓋了屬于正規部門的部分城鎮居民,并沒有覆蓋廣大農民,城鄉社會保障的差距非常懸殊。目前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醫療保險、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失地農民社保、農民工社保等社會保障體系還很不健全。 一是農村養老保險覆蓋面較低,2005年參加農村養老保險的人數為5442萬人,僅占農村總人口的7.3%。農村最早實行計劃生育的農民群眾即將陸續進入老年,越來越嚴重的老齡少子現象改變了養兒防老的傳統家庭養老模式。如果他們的養老問題解決不好,就會動搖現行計劃生育政策的群眾基礎。 二是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在近幾年覆蓋面不斷擴大,但存在籌資標準低、保障力度小的問題。 三是農村中上千萬貧困人口還缺少最低生活保障。 四是我國進城務工農民約1.2億多人,收入低、就業不穩定、流動性大。鄉鎮企業和中小企業職工1.38億人,他們的就業不穩定,沒有完全參與到社會保障體系中。 五是被征地農民超過4000多萬人,他們失去土地后多數還難以正規就業,面對諸多的社會風險,相當多的人成為弱勢群體。 六是目前農村每年有約7000萬以上災民,有7600多萬絕對貧困和低收入人口需要救助。 (四)民間組織難以發揮作用 以村黨支部和村民委員會為代表的農村基層組織,在實際運作中,主要行使“下達”功能,而少于“上傳”功能,這樣,他們的實際功能定位就是管理者和控制者的角色,而非農民利益代言人和中介者角色。造成現實的農村基層組織唯上取向的原因,表面上是制度安排不完善,實質上則是在社會轉型時期其被賦予了矛盾性的功能要求:一方面村委會要服從上級部門的意志以完成協助行政的功能;另一方面村委會要管理村里的事務,維護村民權益,從而要求村委會同時完成兩種可能對立的功能。因此,當村民意志與國家意志發生沖突時,作為國家意志最基層代表的鄉鎮行政和村委會便會發現他們處處受到了村民的對抗,這種對抗可能導致國家意志在鄉村的斷裂,這種斷裂必然會對國家控制急速變化的龐大農村社會的努力造成重大沖擊。在鄉鎮政權組織與村自治組織的關系問題上,“領導關系”取向與“指導關系”取向存在兩難選擇;在村黨支部與村委會的關系問題上,“唯上取向”與“唯下取向”也存在兩難選擇。 由于農村基層組織功能悖論,農民開始從過去對政府組織的依賴,轉向對自我組織的強烈需求。組織是需要支付成本的,小農戶之所以難于形成組織,就是因為難于支付組織的成本。農民事實上更傾向于在組織上“搭便車”。在計劃經濟時期,政府組織為農民提供了利益保護的大傘,農民的利益被局限在集體經濟的范圍之內,雙方利益沖突的地方不多。當市場經濟引入之后,農民,包括在城市打工的農民工,其利益訴求突然得不到政府組織的免費保護了,甚至出現了政府組織對他們的排斥、不作為和侵權。當農民在經濟活動中的損失和收益越不對稱,正規組織對他們越疏遠,則農民對組織的需求越強烈。也就是說,當組織的收益高過成本以后,農民開始尋求自我組織起來,維護自身的利益。 目前出現的農村社會組織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生產和供銷性質的組織,一種是維權的組織。這兩種組織在很大程度上超過了正規組織的號召力和凝聚力。這一方面說明政府組織出現了與市場經濟不適應的一面,同時也意味著民間組織開始有了生存的土壤。在市場經濟迅速推進過程中,政府權力正在退出越來越多領域,社會本身的自主運行程度不斷提高。從政府和社會的互動過程看,主要問題是政府力量過于強大,農村社會組織力量過于弱小,對于社會組織和民間力量的限制比較多,這些社會力量發揮作用的制度空間狹小。 (五)農民工已成邊緣群體 我國長期以來實行的是城鄉分治的戶籍管理制,人為地限制農村勞動力向城市的流動,限制農民向其他社會階層的社會流動。這種已經不合時宜的社會政策影響了經濟本身的健康和諧發展,影響了社會階層結構的合理演變,并衍生出很多社會問題。 現在農民雖已進城務工,但身份沒有變,未被城市認同接納為城市居民,于是形成了一個龐大的農民工群體。在二三產業的全部就業人口中,農業戶口從業者已經占了46.5%,農業戶口從業者已經占了第二產業從業人員的57.6%;在建筑工人中,79.8%的從業人員是農業戶口人員。在加工制造業中,68.2%的從業人員是農業戶口人員。農民工已經成為我國工人階級隊伍的主要組成部分。以戶籍為分界的不公平的社會管理制度,導致我國出現了一個龐大的既脫離農村社區組織,又脫離家庭,同時又被城市所排斥的“游民群體”。從農業中轉移出來的非農業勞動者職業階層,大多保留著一份承包田,完全把土地轉讓出去,實現徹底離農離土的人很少。離開鄉村進入城鎮從業的農民,戶籍仍在農村,許多權利和義務都與戶籍所在的農村發生聯系,而不是與工作、生活所在的城鎮相聯系。城鎮沒有完全接納他們,尚未給予合法的社會身份和城鎮居民的權益。所以,他們未能實現徹底性離鄉。農民正處于分化不徹底、不充分的狀態。而分化的不徹底,造成了部分農村離農人口“兩棲化”,形成為龐大的邊緣人群。 農村社會成員的“兩棲化”和邊緣化,可以減少農村社會成員向農外轉移的風險,在農村缺乏社會保障的情況下,農村成為他們抗御風險的避風港,農業和土地成為他們生存的保障因素。這樣,即使在城鎮或非農部門失去工作,也不會成為無業者,因而有利于保障農村社會的穩定。然而,邊緣群體是一種過渡性社會現象,較為復雜,需要加以整合。否則,會對農村社會的和諧發展造成消極影響。他們脫離了戶籍所在地的原有社會管理體制,又沒有納入工作地的新社會管理體制,客觀上造成了管理上的困難。另一方面,他們應有的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愿望和要求難以順暢表達。必須看到,大量農民工長期處在城市的邊緣,不被城市接納乃至受到歧視或傷害,融不進城市社會,享受不到應有的權利,定會累積很多矛盾。不僅他們自身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護,也會導致農民工對城市普遍懷有一種疏離感和責任匱乏心態,而且處理不好,也可能造成重大的不穩定因素。 (作者分別系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農村經濟研究部部長、高級經濟師、研究員、助理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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