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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新農村必須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7日 01:15 金融時報
2007北京恩必特金融沙龍Ⅲ眾專家形成共識 記者 柳立 自從2005年10月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在《“十一五”規劃綱要建議》中明確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任務以后,全國各地便掀起了建設新農村的熱潮。要通過發展經濟達到建設新農村的目標,就必須借助于金融的支持。為此,就要在認清當前農村金融存在問題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快農村金融體制改革,不斷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近日在北京恩必特(新智庫NBT-NewBrainTrust)經濟咨詢中心組織的“2007金融沙龍Ⅲ”上,來自全國政協、中央政研室、發改委、財政部、農業部、水利部、科技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國務院法制局、社科院等部委和研究機構,以及農業銀行、農發行、郵政儲蓄銀行、北京農商行和金融學術界的李連仲、劉明、徐小青、焦瑾璞、柴青山、李伏安、黃明、王國剛、張曉山、蘇明、魏加寧、宋乃公、馮艾玲、王元龍、金維虹、呂家進、苑德軍、謝太峰、樊志剛、王健、董玉華、陳武、李國棟等近50名專家學者,圍繞這一問題進行了深入探討。 新農村建設是一項長期任務,資金瓶頸制約新農村建設 中央提出建設新農村的任務后,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大對農村地區的資金投入,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農村經濟的發展。對此,與會專家學者給予了充分肯定。但同時,也對新農村建設中一些最基本的問題達成高度共識。 首先,新農村建設是一項長期戰略任務,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完成。新農村建設任務的提出,雖然使“三農”問題的解決上升到國家戰略的高度,但新農村建設是一項長期而系統的工程,不可能在短期內完成。有專家認為,在新農村建設過程中,政府至少應關注以下五個方面的問題:一是農業的現代化;二是農民增收問題;三是要加大對農村地區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四是改善農村地區的公共服務水平,包括農村地區的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信息服務、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等等;五是推進農村經濟改革。幾年來,國家財政對農村地區的投入雖然大幅增加,但距離新農村建設目標還相差很遠,而且要從根本上解決上述五個方面的問題,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因此,專家們認為,新農村建設將呈現為一個長期的過程。 其次,資金問題仍然是新農村建設中最大的制約瓶頸。例如,有人估計,我國城市占據了85%的金融資源,廣大農村地區只占15%左右。更有專家指出,即使這15%左右的金融資源中,真正投向農業和農民身上的更是微乎其微。因此,突破資金瓶頸、切實解決“三農”的融資難題,是新農村建設中必須重視的核心問題。 多渠道解決新農村建設資金問題,核心在于重構農村金融體系 既然新農村建設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那么,應當怎樣推進新農村建設的進程?對此,與會專家學者提出了不同的思路。 有專家認為,要解決農村問題,不應就農村而論農村,而應跳出農村看農村。在發達國家,隨著經濟發展農村在逐步萎縮,如果我們在政策上還是鼓勵把農村做大,是行不通的。相反,要解決農村問題應從兩方面入手:一是實現農業生產的產業化;二是實現農村人口的城市化。忽視這兩個方面僅僅從信貸角度去考慮問題,是解決不了農村問題的。 更多的專家則認為,無論如何解決“三農”問題,都離不開資金的投入。至于新農村建設的資金來源,可以有以下渠道:一是財政渠道;二是金融渠道;三是社會渠道;四是農民個人。從財政渠道看,雖然其對農村投入總量在逐漸增加,但占整個財政支出的比重卻是下降的,因此,應當加大財政的支持力度。社會渠道主要是企業的資金。由于農產品價格偏低,資金在農村的投入不能獲得社會平均利潤率,所以,社會資金在農村很難留住。鑒于此,應當從根本上解決農產品價格偏低的問題。至于農民個人的渠道更是微乎其微,改革近30年來,城鄉居民收入差距拉大,僅靠純農業收入農民只能養活自己,根本無錢擴大再生產,F在農民擴大再生產的錢主要靠打工收入的回流,但回流數量非常有限(大概只有1/4左右)。因此,靠農民自身解決農村建設資金問題是不現實的。根據以上狀況,專家們普遍認為,金融渠道應當成為解決新農村建設資金問題的主渠道。 與會專家也對當前農村金融領域存在的問題表示了極大關注。他們指出,農村金融業是我國金融領域中的弱勢產業,遠不能適應新農村建設的需要。目前農村金融的突出問題表現在:第一,農村金融領域出現真空現象。國內各國有商業銀行在農村地區的機構基本撤完,信用社作為僅存的農村金融機構感到獨木難支。第二,金融機構不僅不能發揮農村地區資金“供水站”的作用,反而成為資金的“抽水機”。例如,2006年農業銀行大口徑涉農貸款所占比重不到50%,若按小口徑即純農口徑計算,其投向農業的貸款比例更低。郵政儲蓄在農村的機構較多,但無論改制前后,其吸收的錢大部分也進城了。第三,由于農村地區的投資難以獲得社會平均利潤率,風險大,因此,從根本上導致農村金融發展缺乏可持續性。第四,農村金融體系不完善。目前的農村金融體系實際上是單一的銀行信用,保險、證券、基金、信托等機構在農村地區基本屬于空白。 專家們認為,要解決新農村建設的資金問題,必須重構農村金融體系。新型的農村金融體系應該是既包括商業金融也包括政策性金融、合作金融、民間金融,既包括銀行也包括保險、證券、期貨、投資基金、風險投資、信托等在內的完整體系。在農村地區也有很多適合商業金融活動的領域和項目,例如農業產業化和農產品深加工項目、資源開發和旅游開發項目等,商業性金融在這些領域應當發揮重要作用。 大部分專家認為,鑒于“三農”的弱勢特征和商業金融的趨利性,商業金融不可能成為農村金融體系的主體,必須使政策性金融發揮主導作用。有專家指出,我國政策性金融機構都出現了商業化趨勢,這應引起我們的反思。我國還處在城市化過程中,農村地區還很落后,因此,政策性金融遠沒有完成其使命,在適合新農村建設需要的農村金融體系中,應當繼續明確政策性金融的主導地位。 專家們指出,目前我國的農村金融體系中,信用社是事實上的主體,但它并非真正的合作金融組織。除了應當繼續深化農信社改革外,還應發展真正的互助合作金融組織。另外,也要引導、規范和發展農村地區的民間金融活動,發展小額貸款機構。 我國目前的農村金融體系是單一的銀行信用,專家認為這是不完整的,還要拓展其他金融機構。一是要發展農村的保險業,特別是政策性保險機構;二是要發展農村地區的證券期貨業,特別是發展農村期貨市場更為重要;三是發展農村的投資基金,特別是農業發展投資基金;四是發展農村信用擔保公司,解決農民貸款難問題。此外,還應發展農村的信托業、金融租賃業等。 抓大放小,深化農村金融體制改革 與會專家們普遍認為,我國農村金融體制改革一直“雷聲大,雨點小”,有些地方,農村金融改革與城市相比至少滯后20年。因此,必須本著“抓大放小”的原則,大力推進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進程。 所謂“抓大”就是要抓農村金融建設大的方面,建立和完善農村金融市場。我國目前的農村金融市場實際是單一的信貸市場,甚至連信貸市場都夠不上,證券和保險市場基本空白。因此,在農村金融改革中“抓大”就是要著力進行農村金融市場建設。有專家指出,農村金融市場至少應由三部分組成:信貸市場、農產品期貨市場和保險市場。其中,農產品期貨市場應當引起重視,因為它和保險市場有密切關聯。有了農產品期貨市場,不僅有利于農產品的合理定價,而且可以為農民提供針對農產品價格波動進行套期保值的手段。由于借助期貨交易可以使農民收入具有相對確定性,保險也就有了標的,從而有利于促進農村保險市場的發展。 所謂“放小”就是放開小額信貸業務和小額信貸組織。有專家提出,在市場化導向下,大銀行撤出農村是必然的,關鍵是大銀行撤走后要有新機構進來,其途徑就是放開小額信貸業務和小額信貸機構。在這方面,孟加拉國的經驗值得我們借鑒。小額信貸可以由專門的小額信貸組織來做,也可以由大銀行或股份制銀行經營。但相比之下,由前者經營更合適。中國地域遼闊,各地情況不同,但“一方水土養一方人”,小額信貸組織完全可以在各地生存發展,并成為資金回流農村的一個載體。例如,可以由大銀行對小額信貸組織發放貸款,然后再由后者向農戶發放小額貸款。就是說,大銀行可以充當貸款批發商,小額信貸組織則充當貸款的零售商。但從目前的情況看,發展小額信貸組織困難還比較多,關鍵在于一些問題沒有很好解決。一是政策問題,目前我國規定成立村鎮銀行必須有大銀行參股20%,對于純民間的村鎮銀行和小額貸款機構,還限制得較死。建議對于小額信貸組織應當引導而不應主導其發展,應當給民間的小額信貸組織松綁;二是對風險的認識問題。我國管理層對發展小額信貸組織存在一種擔憂,即擔心其會演變成基金會,從而重蹈農村合作基金會的覆轍。專家們認為這是不可能的,只要是真正的私人民間性質的金融組織,又對其吸收存款加以限制,就不會重走農村合作基金會的老路;三是利率問題,在利率市場化的大背景下,如果小額信貸組織從大銀行批發借款然后再對農戶發放小額貸款,必然會使農戶借到的貸款利率上升,加之農戶貸款風險較大,其利率也必然相對較高,使本來就不富裕的農民增加利息負擔。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政策扶持,例如可以通過減免金融組織的營業稅、所得稅,或者對農戶貸款進行貼息等來加以扶持。此外,專家們認為,在對小額信貸組織的監管上應當同一般商業銀行有所區別。 利用政策和法律手段,促進農村金融健康發展 由于“三農”具有弱勢特征,因此,專家們普遍認為,政府部門應當通過政策和法律手段,支持農村金融的發展。 首先,要將農村金融發展列入各級政府的長期規劃。農村金融在各級政府中還沒有受到應有的重視,在各級政府的發展規劃包括新農村建設規劃中,都很少把農村金融作為一個重要內容列入,所謂的重視只是停留在表面上,以口號居多。因此,應當將農村金融發展列入各級政府的長期規劃中,并認真加以落實。 其次,放松對小額信貸組織和民間金融的政策限制,并對其活動進行政策引導和規范。在現有金融體制框架內很難解決農業和農民的融資問題,必須在體制外尋求突破口。在現有正規金融之外發展民間小額信貸組織、民間金融、互助金融等就是解決問題的有效途徑。實踐證明,在農村地區存在民間金融滋生土壤的情況下,一味地禁止、打壓不會產生很好的效果。堵不如疏,應當在政策上允許各種形式的民間金融生存和發展,并通過政策引導,規范其金融活動,以便充分發揮其在新農村建設中的作用。 第三,政府應當對農村金融給予財政稅收等方面的政策優惠。一是要在農村地區繼續強化政策性金融的主導地位,并對政策性金融給予財政和稅收優惠;二是對其他農村金融給予財政和稅收上的優惠,這也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三是對商業銀行的涉農金融活動給予財政稅收優惠。不僅涉農金融機構有支持“三農”的義務,商業銀行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為鼓勵商業銀行向農村提供資金,應當對其涉農金融活動給予貼息、減免營業稅和所得稅等優惠。對此,有專家對目前的下述做法提出了異議:農村信用社可以享受所得稅優惠,但其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后,盡管業務仍主要面向農村,但卻不再享受稅收優惠。這種做法顯然不利于鼓勵商業銀行向農村地區投放資金。 第四,在監管政策上,應當對農村金融區別對待。例如,在資本充足率監管、風險監控指標確定等方面都應考慮農村金融的實際,而不應與其他商業銀行采取同一標準。另有專家指出,在監管費收取政策上也應將農村金融機構與商業銀行相區別,F行做法是,農村信用社可免繳監管費,但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后就要上繳監管費。有專家對此提出質疑,認為應當取消農村商業銀行的監管費。 第五,應當對農民借款的抵押擔保提供更為寬松的政策。一是可以考慮擴大農民抵押物的范圍(如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宅基地等);二是可以考慮成立由政府出資或由政府支持的農村信貸擔保機構。 第六,通過立法手段促進金融機構支持新農村建設。通過立法途徑強制商業銀行必須將一定比例的資金投向農村,是很多國家的普遍做法,這種做法也可以為我國所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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