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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和實施物權法的重大意義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8日 17:53  人民網—人民日報

  中國社會科學院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

  物權法是關于財產歸屬和利用的法律規則,它的功能在于明確財產所有、充分發揮財產的效用。物權法中規定的所有權制度、用益物權制度和擔保物權制度,是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制度。因此可以說,物權法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之一。物權法的制定和實施,對于激發全社會的創造活力,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已于2007年3月16日由十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權法分5編19章247條,內容非常豐富,調整對象大到山脈、草原、江河湖海和地下礦藏的歸屬,小到居民住宅的停車位、電梯、水電管線的歸屬和維護。物權法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一部基本法律,關系著堅持和完善國家基本經濟制度、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實現和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物權法的制定和實施,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什么是物、物權和物權法

  物權法中所說的“物”,是指“有形財產”,即看得見、摸得著的財產,如土地、房屋、汽車、手機等,是與無形財產(如知識產權)相對應的。有形財產,以是否可以移動為標準,分為不動產和動產。土地、建筑物等,屬于不動產;船舶、飛機、機動車、彩電、冰箱、手機等,屬于動產。

  所謂物權,就是支配物、享有物的利益,以及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物權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適用本法。”這就是說,物權法是關于動產、不動產的歸屬和利用的法律規則。

  所謂“歸屬”,是指某項財產歸屬于誰,實際上講的就是所有權。所有權,是人們對自己的財產的權利。

  所謂“利用”,是指利用他人的財產的權利,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是“利用”他人財產的“使用價值”,即對他人的不動產進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戶利用集體土地進行種植、養殖、畜牧的權利,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戶利用集體土地建房的權利,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企業利用國有土地建造廠房、寫字樓、商品房的權利。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都屬于用益物權。擔保物權,是“利用”他人財產的“交換價值”。比如,借款人向銀行借款后,把自己的不動產、動產或者有價證券抵押、質押給銀行,擔保銀行的貸款債權;借款人到期不能歸還借款本息時,銀行將拍賣該抵押、質押財產,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獲得清償。抵押權、質權、留置權,都屬于擔保物權。

  物權法就是關于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的法律規則。

  物權法的作用:“定分止爭”、“物盡其用”

  關于“定分止爭”。商鞅在《商君書》中說:“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為可分以為百,由名之未定也。夫賣兔者滿市,而盜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堯、舜、禹、湯且皆如鶩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貪盜不取。”這里所謂的“名分”,就是指“權利歸屬”,即所有權屬于誰。山里的野兔屬于無主物,所有權歸屬未定,誰抓住就是誰的,因此一只野兔出現,百人競逐;而街市上賣兔子的很多,卻連小偷也不取,因為那些兔子的所有權歸屬已定,誰要擅自拿取,就會觸犯法律。

  關于“物盡其用”。財產所有權界限清楚并受到切實的法律保護,可以促進所有權人利用其財產,發揮物的效用。物權法發揮“物盡其用”的功能,更重要的方面是所有權人通過設立用益物權,將自己的財產交給最能發揮物的效用的“他人”利用。如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通過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交給農戶使用,激發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極大地發揮了農村土地的效用。物權法上的用益物權制度,具有實現“物盡其用”的功能和作用。

  制定和實施物權法是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必然要求

  市場交易的實質,是不同的財產所有權人相互交換其財產所有權。從市場參加者來說,其參加市場交易的前提,是擁有財產所有權;參加市場交易的結果,是獲得財產所有權。完善的所有權制度和完善的合同制度,是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的必要條件。物權法的制定和實施,對于進一步改革開放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制定和實施物權法,為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了基礎條件。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有兩類財產的使用關系最為重要,一類是土地使用關系,一類是資金使用關系。在這兩類使用關系中,財產所有權人自己不使用財產,而交由非所有權人使用,即所謂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土地的這種使用關系,是由用益物權制度予以實現的;資金的這種使用關系,是由擔保物權制度予以保障的。沒有用益物權制度和擔保物權制度,就不可能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物權法規定了所有權制度、用益物權制度和擔保物權制度,為建立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奠定了基礎。

  物權法上的用益物權制度,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具有特殊重要的意義。用益物權是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離的法律形式。凡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的國家,均規定了用益物權制度,但用益物權制度所具有的意義和所發揮的作用,又因實行土地公有制或者土地私有制而有程度上的差別。在資本主義市場經濟國家,土地歸私人所有,土地所有者自己使用土地,是土地使用關系的主要形式;土地所有者自己不使用而交給他人使用,是土地使用關系的次要形式。我國是在土地公有制基礎上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城市土地歸國家所有,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作為土地所有者的國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己使用土地,是土地使用關系的次要形式;而土地所有者將土地交給他人使用,是土地使用關系的主要形式。因此,用益物權制度對于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我國所具有的意義和所發揮的作用,要遠遠超過實行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國家。

  物權法上的擔保物權制度,能夠保證資金使用關系的高效與安全。國民經濟能否長期穩定發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能否不斷滿足各類企業對資金的需求。市場經濟體制下的資金供給主要采取融資方式,必須考慮融資風險問題,即金融機構合法權益能否得到保障的問題。要切實保障金融機構作為債權人的權利,就必須保證金融機構無論經濟環境正常或者發生變動,都能夠按期收回貸款本金和利息,盡量減少和避免發生不良債權。這就必須依賴于建立完善的擔保物權制度。

  物權法的實施,對于保護農民的土地使用權尤其具有重大意義。我國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基本經驗,可以歸結為農地所有權與農地使用權的分離,即由原來人民公社體制之下的集體所有、集體使用,改為集體所有、農戶使用。對農民土地使用權的確認,目前主要采取的是家庭聯產承包合同形式。這種以承包合同為基礎的農地使用關系,在極大地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發展農村生產力的同時,也產生了一些缺點。物權法關于用益物權制度的規定以及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的規定,為實現農地使用關系的物權化提供了法律基礎,使農戶對農地的使用權由債權轉變成物權,使改革開放以來實行的家庭聯產承包合同制度平穩過渡到用益物權制度。這一轉變有利于消除和減少侵害農戶合法權益的行為,保護廣大農戶的經營自主權,進一步激發其生產積極性,保障我國農村經濟的長期持續穩定發展,從而鞏固農村改革的成果,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物權法是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的基本法律

  經過近30年的改革發展,我國社會經濟狀況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是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經濟制度。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公有制經濟與非公有制經濟在法律地位上平等,并獲得平等的法律保護。因此,應當完善保護私有財產的法律制度,公民合法取得的財產應當得到與國家財產和集體財產同等的法律保護。

  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私有財產,與實現黨和國家提出的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是一致的。全面小康社會是廣大人民群眾共同富裕的社會,必然意味著人民群眾擁有相當數量的動產和不動產。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在很大程度上要由全體人民實際擁有的私有財產的總量來驗證。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的實現,要靠廣大人民群眾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的進一步發揮。激發廣大人民群眾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的一個必要條件就是,他們積累的財產能夠受到切實的保護。物權法不僅明文規定對公民私有財產的平等保護,明文規定公民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而且還針對嚴重侵犯公民私有財產的違法行為,創設了各種法律對策。比如,關于征收制度的規定,就將商業目的用地排除于國家征收之外,企業取得商業用地,須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與土地使用權人農戶或居民談判簽約;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規定,可以解決任意撕毀承包合同及強行攤派等侵害農民合法權益的問題。這些規定,能夠切實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和精神安寧。

  制定和實施物權法有助于推進依法行政

  物權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所謂“排他的權利”,是指物權具有“排他性”,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物權的“排他性”,不僅排除一般人的干涉,而且“排除國家的干涉”。物權的這種排他性,不是物權的自然屬性,而是法律的強行規定,并且用刑事責任、侵權責任予以維護。因為物權具有排他性,公法上才有搜查證制度,證據法上才有違法行為取得的證據不具有證據效力的規則。物權的排他性不僅在民法上具有重大意義,而且在刑法、程序法上也具有重大意義。

  實際上,物權的排他性,就是劃分公權力與私權利的界限。比如,對于私人的住宅,國家機關的公務人員不能隨便闖入,房屋的界限就體現了物權的排他性。國家機關的公務人員進入私人的住宅,要征得房主的同意,否則就是違法行為,除非持有搜查證。物權界線之外,屬于公共場所,是公權力活動的范圍;物權界線之內,是私權利的活動空間。公權力要跨越這個界線,只有征得權利人同意,或者經過法律規定的特別程序。當前,政府提出了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目標。但依法行政并不僅僅意味著制定更多的行政法規、行政規章,規定盡量完善的行政權限和行政程序。這是因為,依法行政首先并不是行政程序問題,而是公權力的界限問題。規定并保護物權的排他性,是限制公權力濫用的一個有效手段,有助于依法行政的實現。

  (執筆:梁慧星)

  《人民日報》 (2007-05-18 第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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