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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農村金融改革 促進城鄉金融和諧發展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7日 13:41 《中國發展觀察》雜志
劉曉蔚 謝謙 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最重要的任務之一是要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盡快縮小城鄉差距,在統籌城鄉發展的過程中促進城鄉社會的和諧發展。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必然離不開金融的支持。因此,構建和諧的農村金融體系顯得非常重要而迫切。 雖然經過多年的改革與發展,我國農村金融體系建設有了一定成績,但仍有一些問題亟待探索和研究。 農村金融抑制現象嚴重,缺乏多樣化的競爭主體和有效的競爭機制。城鄉二元金融體系的長期存在造成了我國農村明顯的金融抑制問題。農村金融市場和城市金融市場形成了一個割裂的不平等的市場,因為在這個市場里面資金缺乏有效的雙向流動,在許多地方甚至可以說是一個從農村向城市輸送資金的單向流動的金融市場,而鮮有城市資金回流到農村金融市場。這直接導致農村金融有效供給的嚴重不足,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對金融服務的訴求自然也就大打折扣。在成立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以及農村信用社與中國農業銀行徹底脫鉤以后,盡管在農村金融市場上已經形成了農村信用社、農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三足鼎立”的局面,再加上多種形式的非正規金融組織和活動,但它們之間并沒有形成有效的競爭機制。農業發展銀行不僅資金來源不穩定,而且資金運用效益低下,業務范圍狹窄,很難全面發揮其政策性金融組織的作用。農業銀行發展方向發生了轉變,開始從農村轉向城市,從農業轉向工商業;郵政儲蓄長期以來只存不貸;而各種形式的民間借貸屬非正規金融組織,不受法律法規和政府政策上的鼓勵與保護,且具有較高的金融交易成本。因此,農村信用社成了農村金融市場上惟一有效的正規金融組織。目前,農村金融機構之間缺乏有效的競爭、金融服務質量與效率低下的問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農村中小企業、廣大農戶貸款難現象。 農村金融市場化程度低,金融結構落后。我國農村經濟以小農經濟為主要特征,加之政府的過度干預,導致我國農村金融市場化程度低,金融結構非常落后。首先農村金融體系結構單一,目前我國已形成了以農村信用合作社為主體、中國農業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為輔助,以地下錢莊等非正規金融組織充當補充的農村金融體系。從表面上看這個體系功能合理,種類齊全,但實際上缺少層次性,矛盾沖突多,農村金融服務功能弱,不能滿足農村日益提高的金融需求,而且導致了農村金融機構資金配置能力不足,使農信社在農村金融市場上形成壟斷。其次,農村金融工具種類單一,金融市場發展滯后。農村金融工具主要是以短期小額貸款為主,而且只能提供基本的存貸服務,農村金融創新能力不足,業務品種缺乏,服務方式單一,結算手段落后,難以滿足多元化的金融服務需求。 農村資金嚴重流失,大量流向城市和非農產業。“亞洲金融危機”之后,四大國有商業銀行逐漸退出農村金融市場,中國農業銀行在農村中的金融主導地位開始弱化,使得農村信用社和郵政儲蓄成為農村主要的金融機構。但是隨著合作社制度的變遷,合作社的互助共濟性正在淡化,信用社為農戶和農村中小企業服務的范圍非常有限,經營自負盈虧,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商業傾向,使得資金向收益相對高的城鎮或非農部門流動。加之農村信用社通過繳納存款準備金、轉存中央銀行、購買國債和金融債券等方式引起的農村資金流失,使得真正需要資金貸款的農戶難以得到金融支持,農村信用社離農民越來越遠。而郵政儲蓄將資金全部轉存中國人民銀行,直接流出了農村。再加上一些地區財政支農資金的被擠占挪用現象,名義上的支農資金實際不能到位,使得大量的資金從農村流向城市建設、非農產業等其他領域,造成農村金融資金的大量外流,導致農村經濟發展的嚴重滯后。 農村民間金融活躍,缺乏政策及法律的支持和監管。農村民間金融作為一種古老的融資方式,在農村的金融體系中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由于正規的金融機構的在農村供給不足,使得農村民間金融活動非常活躍。農村民間金融作為一種非制度化的體系,適應于農村傳統的固有經濟模式,再加之其形式的多樣性和靈活性,已經成為農村經濟融資的主要渠道。農村民間借貸在活躍農村金融市場、擴大農戶生產經營資金來源、促進農村個私經濟發展等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我們也不能忽視其由于缺乏監管所容易引發的問題。首先,由于民間金融活動缺乏必要的管理和適用的法律法規支持,民間借貸風險大,容易引發債務糾紛。而且民間借貸具有為追求高盈利而冒險或投機的一面,嚴重擾亂金融秩序和危害社會穩定。其次,民間借貸利率比銀行同期利率較高,一方面加重了農民和中小企業的負擔,另一方面嚴重影響了國家利率政策的全面貫徹實施。 鑒于我國農村金融體系存在的以上問題,需要全方位加快農村金融創新和體制改革步伐。 調整農村金融機構使命,引入競爭機制。農業發展銀行,農業銀行和農村信用合作社作為農村主要正規金融機構,應該充分認識到其服務“三農”的使命,適當對其現行業務范圍做出調整。農業發展銀行要根據農村市場上農民千差萬別的需求,提供差異化、個性化、有深度的政策性金融服務,充分履行其政策性助農使命。農業銀行可以成立專門的涉農貸款分支機構,利用自己熟悉農村市場、有大量現成網點的優勢,為農村金融市場提供多層次、差異化、精準化的金融服務產品。而農村信用合作社要明晰產權關系,改革信用社管理體制,將信用社的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負責,滿足農民不同的金融服務需求。其次制定多種所有制金融機構準入條件,建立由自然人、企業發起的小額信貸組織,和正規金融機構一道建立一個多元化、多層次的農村金融體系,更好地滿足農業發展進程中涌現出來的各種金融需求,最終形成一個充分競爭的農村金融市場。 政府要適當干預農村金融,同時也要放寬農村金融市場的準入門檻。鑒于農村金融市場中存在著一定的“市場失靈”,政府干預是十分必要的,但要把握好尺度,政府的干預僅僅是對市場的有益補充,絕不是替代市場發揮作用。我國政府在構建和諧農村金融體制過程中,要盡量減少行政干預,使金融機構成為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積極保持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地位,發揮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滿足廣大農民資金需求。在此基礎上適度放寬農村金融的市場準入條件,開放農村金融市場,發展農村民間金融。民間金融具有設立方便、資金使用靈活、服務于民間等特點,應該成為農村金融體系的有力助手,解決一部分農村資金來源問題。 創新金融政策扶持體系,建立農村資金回流機制。建立農村資金良性循環機制,減少資金的外流,金融政策扶持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要改變財政轉移支付手段,建議地方財政部門每年將預算支農資金的一定比例用于對新增農業貸款特別是重點農業產業化項目融資貼息,以法律形式規定商業銀行每年新增存款的一定比例投放到農業或涉農領域引導信貸資金向農業領域的流動。另一方面是加大郵政儲蓄對“三農”的支持力度,緩解農村資金外流。 規范農村民間金融活動,加強金融監管。農村金融市場化改革要減少政府對農村金融干預以提高金融效率,不是放棄政府對銀行和其他重要農村金融機構的監督和檢查,相反,要加強對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力度,使政府由干預者轉變為監督管理者。所以在適度放寬農村金融的市場準入條件,允許農村民間金融組織合法化的同時應該制定相應的民間金融法規來規范民間借貸行為。其次,建立相應的中介機構,促使民間金融交易的正規性和安全性。此外,一定要建立相應的監管機制,對民間金融交易進行備案和監管,防止出現金融案件影響農村居民的正常生活和農村經濟發展。只有這樣才能夠保證農村金融市場發展有一個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才能大量吸收社會資本和民間資金,拓寬農村儲蓄轉化為投資的渠道,滿足農村經濟發展的各項資金需求。(作者單位:河北大學/中國社科院財貿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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