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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紹光:中國的平等問題研究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6日 13:35 《中國經濟報告》雜志

  ◎ 王紹光

  當人們環顧周遭時,發現自己居住的這個世界已經變得十分不平等了。

  這種不平等首先表現國與國之間。圖1展示了各國不平等的程度是如何變化的,從中我們可以看到,人均GDP基尼系數在過去三十年一路大幅攀升,至今完全沒有停緩的跡象。這說明,富國與窮國之間本來已經很大的差距已拉得越來越大。

  不僅國與國之間的鴻溝越來越深,很多國家內部的不平等程度也越來越嚴重。圖2給出了兩組國家的數據,上面一組是發達的OECD國家,下面一組是前蘇聯和東歐轉型國家。在前一組里,除了荷蘭和愛爾蘭以外,不平等程度都有所擴大,尤其是在墨西哥、美國、英國、以色列、意大利和奧地利。后一組前社會主義國家在轉向資本主義以前,不平等程度普遍低于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然而,短短幾年轉型之后,不平等程度急劇擴大,到1990年代后期,這些國家的收入分配基尼系數多數大于0.3,超過了發達資本主義國家。

  這一股席卷全球的不平等大潮也蔓延到中國。關于中國不平等程度有各種各樣的測度。圖3依據的是中國國家統計局城市和農村入戶調查數據。我們看到,改革初期,不管是城市內部還是農村內部,收入分配的差異都不大。改革的過程也是城鄉內部不平等擴大的過程。到本世紀初,農村的基尼系數已超過0.35,城市的基尼系數也超過了0.3。加上中國特有的巨大城鄉差距,全國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數已接近0.45;即使考慮到城鄉之間生活成本的差異,全國基尼系數距0.4也只是一步之遙。與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和其他轉型國家相比,中國收入不平等擴大的速度實在有點太快。

  到新世紀開始的時候,中國已從一個相當平等的社會變成一個相當不平等的社會,在131個有數據可查的國家中,中國的收入分配基尼系數排在第90位,只有41個國家的收入分配比中國更不平等,這些國家主要分布在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和拉丁美洲(見圖4)。如果中國的不平等持續以過去一些年的速度惡化,要不了多久,中國就有可能進入世界上最不平等的國家之列。

  從社會發展的角度看,不平等程度有所擴大本身不一定是件壞事 (Bertola 2000; Bardhan et al. 2000)。尤其是在中國這樣的轉型國家,改革前經濟和社會差距很小,未必有利于調動人們的能動性和積極性。改革初期曾對“平均主義”進行過批判,后來出臺的一系列改革措施都著眼于打破“鐵飯碗”和“大鍋飯”,讓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區先富起來。因此,改革導致收入和其它方面的差距擴大,恐怕在所難免。問題是在糾正“平均主義”傾向方面中國是否走過了頭?當前的不平等程度是否已經過大?這些問題看似容易回答,其實不然。

  要研究不平等首先必須了解什么是平等。實際上,并不存在一個一般的、超越時空的“平等”概念 (Rae 1981)。不同人所說的“平等”意思可能千差萬別、甚至完全不同。另外,平等是個復雜的多面體,如果只從一個角度去觀察它,失真在所難免。例如,以上圖表涉及的只是一種類型的平等,即收入不平等。它的確引起了廣泛的關注,但它充其量不過是諸多類型不平等中的一種,而且未必是最重要的一種。鑒于“平等”的多面性和復雜性 (Temkin 1993, chap. 2),要在總體上把握它,要更全面、更深入的了解“平等”這個概念,我們必須對它進行主體、客體、準則三個向度的考察,這就必然會涉及到社會學、經濟學、倫理學、政治學、法學等諸多領域。

  在今天的中國,城鄉、地區、階層、性別都應該成為不平等研究的主體。由于平等復雜的多面性,研究不同領域的不平等往往需要采取不同的方法,不存在一種適用于所有不平等領域的最佳方法。這里,我們只提出四個需要注意的問題。

  第一,數據的可靠性。不管用什么度量方法,數據的質量是關鍵。然而,涉及到人們的收入和財產這些最敏感的個人隱私話題,獲取準確的數據絕非易事。即使在制度十分健全的國家,地下經濟和偷稅漏稅也難以避免,有關收入和財產的數據也存在瑕疵。在中國這樣的轉型國家,除了正規收入外,形形色色的不規范收入、灰色收入、非法收入大量存在。不包括這些收入的數據顯然是不可靠的。

  以地下經濟為例,它涉及生產、流通、服務等各個經濟環節, 其中有些活動本身就違法,如販賣毒品、販賣人口、經營賭博、經營色情業、制黃販黃、制假販假、洗錢等;有些經濟活動本身不違法,但未經工商登記,逃避稅收,如沒有營業執照的小商小販、家居

裝修、私房建筑等。不管是否違法,從地下經濟產生的收入往往不會進入正規的統計。在討論中國的收入分配時,地下經濟絕不是可以忽略的現象。近年來,國內不少學者運用現金比率法或收支差異法對我國地下經濟的規模進行了估測。圖5給出了六種估測結果,從中可以看出,它們大同小異:地下經濟規模的變化呈倒V型:在傳統計劃經濟時期,地下經濟沒有存在的空間;改革開放催生了地下經濟,在1980年代初至1990年代中那十幾年里,地下經濟的規模不斷膨脹,一度沖破10000億元的大關;1990年代中期以后,隨著國家對經濟活動監測能力的增強,地下經濟的規模開始萎縮。然而,即使按最樂觀的估計,2002年中國地下經濟仍有近2000億元的規模。此外,腐敗交易中的收入規模可能同樣驚人。近年來查處的腐敗案件更是動輒幾十萬、上百萬。

  由于中國的

個人所得稅體系極不完善,收入數據往往來自入戶調查。與地下經濟收入一樣,腐敗收入也是見不得人的,不可能反映到正規統計中去。實際上,統計部門在進行抽樣調查時,往往有意回避富人區,如果抽到特別豪華的住宅區,就跳過去,因為最富的人不可能給你詳細的收支記賬。這種方式得到的統計數據可能大大低估收入差距的程度。

  第二,平等的客體是否由同質的東西構成。如果平等的客體是由同質的東西構成,度量不平等的程度和變化趨勢比較容易。收入就是一個例子,這也是有關收入不平等的研究如此之多的重要原因。然而,要度量羅爾斯的“基本社會物品”、德沃金的“資源”、森的“能力”分布有多么不平等就并非易事了,因為它們是由不同質的東西組成的。

  第三,在測量不平等程度時應關注絕對差距。在研究收入不平等和其它不平等時,一般研究者傾向測量主體間的相對差距,但做這個選擇的理由往往并不清楚。如果相對差距與絕對差距的變化方向永遠一致,那么選擇其中任何一項沒有什么關系。然而,在相對差距縮小的同時,絕對差距有可能不斷擴大,這時測量兩種差距都有必要。對一般民眾而言,他們直接感受的是絕對差距,也不懂如何計算相對差距。因此,影響他們判斷和行為的是絕對差距,而不是相對差距。如果我們關心不平等的社會和政治后果,絕不能忽視絕對差距。

  第四,既要用客觀標準的測量不平等,也要關注人們對不平等的主觀判斷。上面已經提到,由于數據質量問題,所謂“客觀”的測量未必客觀。退一萬步說,即使客觀的測量是準確的,絕大多數人不會去閱讀有關不平等的學術研究文章,但這并不妨礙他們形成自己對社會不平等程度的主觀判斷。他們的判斷也許沒有多少客觀依據,混淆了不同的主體與客體,但真正可能影響他們行為的就是這種不科學的主觀判斷。一旦形成,這種主觀判斷本身便成了主政者不得不小心對待的客觀事實。除了社會中客觀存在的不平等外,在很大程度上,這種對不平等的主觀判斷取決于歷史傳統和意識形態。受歷史傳統和意識形態影響,有些國家的民眾對不平等的容忍程度較高,這導致他們主觀判斷的不平等程度偏低;反之,有些國家的民眾對不平等的容忍度較低,這導致他們主觀判斷的不平等程度偏高。例如,有大量研究表明,美國民眾對不平等的容忍度比歐洲國家的民眾高得多 (Alesina, Tella, and MacCulloch, 2001; Glazer, 2001)。那么,與別國民眾相比,中國老百姓對不平等的容忍度有多高?他們對中國不平等的主觀判斷是什么樣的呢?圖6用一項北京市的調查結果與其他國家的情況進行了對比。

  很明顯,中國和前社會主義國家的民眾對不平等的容忍度比較低,在所有這類國家,都有九成或更多的民眾認為本國的收入差距過大,都有八成左右的民眾認為政府有責任降低收入差距,兩個比例都比歐美國家高。這與幾十年社會主義實踐形成的文化與意識形態遺產不無關系。中國與美國的收入分配基尼系數非常接近,但美國人早已見怪不怪,因此只有65%的民眾認為本國收入差距過大,而在中國,這個比重達95%之高。與前社會主義國家比,中國民眾對政府的期待不算高,只有約75%的民眾希望政府拿出行動來降低收入差距,但這高于一般歐美國家,尤其是美國,美國的這個比例不到中國的一半。既然中國民眾對不平等的容忍度相對較低,政府在處理不平等問題時應該采取一種如履薄冰、時不我待的態度,而不是繼續執行“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政策。

  在討論分配正義的準則時,政治理論家們往往采取針鋒相對的立場。他們各持己見的目的是為了凸顯本派強調的原則如何重要。對政策制訂者來說,必須清醒地認識到,那些不同的正義原則本來針對的是不同的客體。因此,他們沒有必要拘泥于一家之言,相反應該根據中國的實際情況博采各家之精華。在客體各異的不同領域,適用的正義原則也應該有所不同(Walzer, 1983)。

  在基本權利的領域,應實行絕對平等原則。身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管是男是女、出生在鄉下還是城里、居住在東部還是西部,他們都應享受同樣的權利、履行同樣的義務。現行法律和制度中對農村居民的歧視性規定 (如選舉權方面的不平等) 必須取消,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權利必須保證得以實現。在政治權利方面,民眾應能平等地參與社會事務和公共決策過程。現在,中國的社會精英和經濟精英對決策的影響日益增大,他們在各級人大和政協中越來越活躍。與此形成鮮明對照的是,占人口絕大多數的工人和農民在全國人大所占的席位大幅下滑(見圖7)。工會沒有充分發揮保護工人利益的功能,上億的工人甚至沒能加入工會,農民則連自己的組織都沒有。自從1980年代初取消貧下中農協會以后,普通農民失去了表達自己利益的制度渠道。

  有人以為中國的政治參與只是擺擺樣子而已,沒有實際意義。其實,這種看法大謬不然。從表1可以看到,那些在人大和政協中占據優勢地位的社會階層在社會產品的分配中也占據優勢地位,這絕不是用偶然巧合可以解釋的。因此,為了確保所有社會階層享有平等參與的權利,中國必須在構筑利益表達機制上下大功夫。此外,所有的職位和地位應該對所有人開放,并同時保證所有人都具有大致相同的能力競爭這些職位和地位。嚴禁公私招聘中實行戶籍歧視、地域歧視、性別歧視、年齡歧視。

  除了在基本權利領域實行絕對平等原則外,國家有責任保障每位公民形成基本能力和得到基本保障。基本能力包括兩個內容,一是基本保健,一是九年義務教育。沒有基本保健,孩子可能夭折,活下來也缺乏必要的體能和體力 (王紹光,2004);沒有基礎教育,在日益依賴知識的今天就等于喪失了市場競爭能力。基本保障包括失業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其目的是為最底層的民眾提供最起碼的經濟安全。根據國際勞工組織2004年的各國經濟安全狀況的評估,中國排在四級中的最低一級,提高普通民眾的經濟安全感是中國政府的當務之急之一。

  對于收入的分配,在現階段可以實現羅爾斯原則,即能平等分配則盡量平等分配;如果某種不平等分配對最底層民眾更為有利,也可以接受這種不平等。然而,對最底層民眾有利是允許不平等的前提條件。羅爾斯沒有明確說明“最底層”指多大范圍,是最底層1%,還是最底層50%。我們認為,這個范圍不能過窄或過寬,以最底層20%為準。

  收入分配實際上是兩部分: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初次分配是依據人們的“生產要素投入”進行的,包括勞動的收益——工資、土地的收益——地租、資本的收益——利息或紅利、知識的收益——專利費或版權費等等。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當生產資料不再由國家壟斷后,初次分配是不可能平等的。但這也不意味著初次分配必須非常不平等。即使在成熟的資本主義國家中,有些國家(如美國)的初次分配比別的國家要不平等得多。這說明,在初次分配問題上,政府并不是無所作為的,通過必要的制度安排,將初次分配的不平等程度限制在一定范圍內,是完全可以做到的。

  政府更重要的作用是通過稅收和支出對社會收入進行再分配。再分配可以分為四類(胡鞍鋼、王紹光、周建明,2003:275-311):(1) 援助性 (濟貧性、救濟性) 再分配:主要是對特殊困難群體,如老弱病殘者的社會援助。上面提到的基本保障便屬于這一類。 (2) 補償性再分配:如對工傷的補償,在開放條件下對農產品的補貼等。(3) 保險性再分配:如由國家立法規定的、旨在增加收入安全的社會保險 (包括疾病、傷殘、失業、喪偶、養老)。(4) 公正性再分配:這是指從公平出發,以公民權為基礎的再分配。其目的是為所有公民提供體面生活的保障,包括收入和服務 (教育、就業、醫療和住房等)。

  我國目前的再分配機制問題很多。首先,救濟性再分配力度太小。我國農村還有三千多萬人不能解決溫飽問題;已經脫貧的人狀態也不穩定,很容易返貧。隨著城市下崗失業問題的惡化,城市貧困問題也變得相當緊迫(尹世洪,1998)。目前,我們的政策把建立以社會保險為核心的社會保障制度放在優先位置,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對最困難社會群體進行救助和提供服務 (常宗虎,2001)。

  其次,補償性再分配機制不健全。按照實行多年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實行辦法》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的條件是“屬于工傷保險制度適用的企業,而且用人單位已為勞動者投保”。這也就是說,相當多的企業并不適用這個制度。直到2004年開始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后,工傷保險的范圍才擴大到所有企業。另外,在很多國家,享受工傷保險已不再追究過失責任;而我國工傷保險仍然沒有無過錯(non-fault) 條款,確定工傷還要經過復雜的程序。難怪在深圳等地,有大量因工傷喪失勞動能力的打工者得不到起碼的賠償。

  第三,保險性再分配的覆蓋面小。如表2所示,到2003年,城鎮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的人數分別為11646萬人、10902萬人和10373萬人,還有相當數量的職工沒有包括進來。此外,社會保險資金的籌集才剛剛完成了從縣市級統籌向省級統籌過渡,暫時還沒有計劃過渡到全國統籌。由于各地勞動力年齡結構不同,相當多的省市陷入了支付危機(胡鞍鋼,2001)。從再分配的角度看,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再分配性不強,因為它采取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且以個人賬戶為主。這是資金積累式的保障,其中雖然有政府的中介作用,但很少涉及收入再分配和政府轉移支付。

  至于公正性的再分配,還基本上是個空白。由于再分配機制不健全,因此初次分配中不平等日益擴大的勢頭得不到有效遏制。特別需要指出的是,中國城鄉分割的二元結構也體現在再分配機制上。無論是救濟性再分配、補償性再分配、還是保險性再分配,著眼點都放在城鎮居民身上,基本上忽略了農村居民。后者還沒有被視為與前者在權益上完全平等的公民。遇到困難,農村居民主要還是依靠家庭解決。其結果是農村基本保障工作薄弱,農村養老、醫療和貧困人口救濟問題突出。由于沒有正式城市居民戶口,進城務工的原農村人口成了再分配制度的死角。盡管這些流動人口的總數高達一億以上,他們面臨的種種問題,如子女入學、看病求醫、貧困等卻得不到應有的重視。

  圖8試圖衡量中國政府再分配的力度。1998年以前,中國財政中用于社會救濟和社會保障的投入只有一大項“撫恤和社會福利救濟費”,總量微乎其微,1997年只有不到150億元,占整個財政支出的1.5%左右,相當于國內生產總值的0.2%。這個情況在1998年出現了轉折,政府在此后幾年里增加了兩個預算新科目:“社會保障補助支出”和“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到2002年,“撫恤和社會福利救濟費”、“社會保障補助支出”和“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三項支出的總額已高達1716.5億元,是1997年的11.5倍,占財政總支出的比重從1997年的1.5%升至7.8%,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從0.19%升至1.68%。盡管振幅很大,中國政府的再分配力度依然不大,難以應付社會存在的種種嚴峻挑戰。

  為了實現長治久安,中國必須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再分配機制。這套再分配機制至少應該救助最困難的社會群體、補償那些利益受到損害的人,除此之外,它還應為大多數人提供收入保障,使之不會因失業、患病、年邁而陷入貧困。在此基礎上,中國還應盡可能運用再分配手段縮小貧富懸殊。

  最后,對于私有財產的分配,必須適用諾齊克的矯正原則。以合法方式獲取的私人財產,無論是生活資料還是生產資料都應受到法律的保護。這一點,已在新修訂的《憲法》中得到體現。然而,對那些用違法方式 (如在企業改制和土地拆遷過程中巧取豪奪等)獲得的財產必須物歸原主,絕不能用“原罪可贖”的借口加以寬恕,否則不僅不公正,也不利于穩定經濟秩序。

  (本課題系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資助項目,作者系香港中文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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