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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慧:歐盟金融監管的協調與發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3日 15:20 《中國金融》

  曹 慧

  歐盟金融監管的協調隨著其市場一體化程度的加速而顯得日益重要。由于各成員國在法律、財政和技術等方面存在著差異,金融監管者必須從歐盟層面尋求前所未有、廣泛而務實的協調機制才能足以應變。

  從歐盟層面進行金融監管協調的必要性

  過去十年中,金融市場一體化在歐盟的發展和深化為世界經濟帶來了巨大有的動力和經驗。歐洲經濟貨幣聯盟的成立,馬斯特里赫特條約(以下簡稱“馬約”)的簽署,歐元的啟用,均為金融市場、金融機構和個人帶來了明顯的正面影響。

  但是歐盟金融服務領域上的單一市場化離實際意義的一體化還有相當距離。市場分割(如零售銀行業呈現的本地化特點、跨國清算和交割系統的多樣性等)在一定內時期內將繼續存在。

  以跨境清算和交割系統為例,各成員國受近年來金融放松管制、歐元啟用和技術創新等影響,大都建立了高效的證券清算和交割系統。然而在面臨跨國金融活動時,由于技術、法律和財政等因素呈現出國別差異而引起的多重監管、多重匯報、甚至多重賦稅,導致交易成本過高。監管效率也因為各國數據類別和口徑不統一、信息不通暢而大受影響。

  激烈的市場競爭,導致歐盟區內金融機構間迅速擴大金融服務領域,增加金融產品和創新工具。尤其是區內的大型金融集團在全球化的驅動下,經營范圍往往是覆蓋盡可能多的領域,以分散風險。 因此,歐洲委員會認為,面對日益增長的交叉金融服務,未來金融監管的重點之一將是發展混業監管合作。 這里主要是指在歐盟層面上開展混業監管。

  金融機構通過跨國并購、網上銀行等活動正在尋求泛歐洲化的經濟規模,這促使歐盟各成員國的監管者必須加強與歐盟超國家機構和組織之間的合作,利用更高層次的對話協調機制,最大可能地消除由技術,法律或稅務等因素產生的成本負擔,從而提高監管效率。從金融穩定和成本效益上看,一個從歐盟層面上建立的監管協調機制是確保監管實施一致性和高效性的關鍵。

  歐盟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主要包括建立在成員國之間以及成員國與歐盟機構這間的一系列雙邊和多邊協議或諒解備忘錄上。截止到1999年,歐盟各成員國僅在銀行領域簽定的雙邊備忘錄就多達90個之多。備忘錄雖然闡述了簽約方各自的責任和義務,但畢竟缺乏行之有效的法律效力。直到2001年朗法呂西(Lamfalussy)報告的提交,歐盟金融領域里的立法結構才為完整地體現出來,該報告從歐盟層面提出了監管與規制的框架設計。

  歐盟金融監管協調的理論基石-——朗法呂西決策程序

  以朗法呂西為首的賢人委員會于2001年向歐洲委員會提交了一份針對歐盟證券市場而制定的決策程序的報告(以下簡稱“朗式報告”)。盡管當時該報告的設計只是針對證券市場制定的,但很快被推廣到整個金融市場,包括銀行、保險和投資等金融行業都將其采納為決策程序。

  朗式報告認為,歐洲所有的證券立法均主尖建立在以核心原則為基礎的立法框架之上。該核心通過四層框架設計(以下簡稱“朗式結構”),保證歐盟金融市場從立法到執行技術測量上法律的持續性和可傳導性。其中第一層原則是指通過正常的立法程序——由歐洲委員會提議,歐盟理事會和歐洲議會共同通過——所制定的的指令或規定。應當注意的是,歐洲委員會在提議前,應向市場參與者、最終使用者(承銷人和消費者)、成員國監管者和立法者進行咨詢。

  第二層原則是,歐洲委員會對第一層通過的指令或規定制定技術細節,該技術細節應獲得歐盟理事會和歐洲議會的認可。

  在朗氏報告的第三層框架上集合著由各成員國立法者、監管者組成的歐盟層面的組織,如歐洲證券立法者委員會(CESR)、2005年正式運行的歐洲銀行監管者委員會(CEBS)以及歐洲保險和職業養老金監管者委員會(CEIOPS)等。這些組織的任務是確保各項法律得到金融機構的忠實執行。目前該層面遇到的主要問題是如何以各成員國監管者的真實共享信息為支撐, 設計出簡化的數據和匯報格式樣板.,以便在未來四五年內, 所有金融機構只需向一個認定的監管者提交一份涵蓋所有要求的報告。

  第四層原則是,歐洲委員會負責核查歐盟與成員國在法律、法規方面是否一致。一旦發現有抵觸之處,如果必要的話,委員會將采取法律手段向歐洲法院起訴成員國。

  通過近年來的實踐,歐盟委員會在朗氏報告的指導下進行了卓有成效的,以建立單一市場、清除法律障礙為目的立法改革。截止到2004年12月,共有21項指令獲得通過,其中11項已被所有的成員國接受。

  盡管朗氏結構的應用被認為是成功的,但其本身的結構設計具有無法克服的局限性。

  以立法和規定為基礎的朗氏結構,只有在各成員國將通過的指令和規定轉化為本國法律,才能產生真正的顯現效應。

  歐盟金融監管遇到的挑戰

  目前,歐盟金融監管者面對的挑戰主要包括以下四個:

  首先,更好地澄清母國/東道國監管者的角色和責任。以相互認同為支撐的母國/東道國原則是歐盟現階段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中的核心部分。它是促進歐盟內金融領域競爭的核心因素。但是, 母國監管原則有時卻常常受阻于東道國監管或以“國家利益”為目的而設置的障礙。因此,現行制度上的差異,需要東道國和母國監管者更明確地劃分責任。例如存款保險制度在成員間存在著相當的差異。由于該差異的存在,如何使一些關鍵的金融手段(如最后貸款人和金融危機中的融資責任等)保持兼容性就顯格外重要。

  其次,探討監管者的任務和責任。銀行立法已經賦予監管者從全資子公司到母公司的監管責任,但這項法規在實際操作中并未被采納,證券和保險領域也有類似問題。此外,在信息共享和有效行動上,監管者尚需進一步的協調合作;跨國活動產生的糾紛也日益需要一個解決爭端的仲裁機制,該機制的引入將促進金融界監管標準的趨同發展。

  第三,提高監管效率。從事跨國經營的金融集團在現階段需要向東道國提交不同格式的報告,多層匯報制度使跨國金融集團承擔了不必要的成本。因此應設計一個標準的、不附加任何國家特征的匯報體系,這樣既可減輕經營者的運行成本,亦可提高監管效率。目前,歐洲委員會正在就如何統一匯報格式展開廣泛的征詢活動。

  第四,發展泛歐洲的監管文化。傳遞一個共同的決策和執行原則,尤其是對跨國或從事交叉業務的金融控股集團實施行聯合檢查、同行相互審查、雇員交換、監管者間的聯合培訓以及開展信息交換,均有助于形成一個泛歐洲的金融監管文化。

  綜上所述,雖然歐盟金融監管,面臨著諸多困難,但歐盟各級機構和組織以及各成員國,以歐洲委員會為中心,在朗氏報告的原則下,正逐漸地清除現存的各種法律障礙,使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在歐盟層面上更加有效地發揮作用,并向混業監管合作的道路邁進。

  作者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歐洲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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