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里友/文
某外商獨資公司高薪聘用了博士生趙某擔任副總經理。當時,公司董事會給趙博士定的工資為月薪1.2萬元,不過,醫藥費報銷、養老等問題都包含在工資里了。
工作以后,趙博士為了解除自己的后顧之憂,每月從工資中拿出1000元,向保險公司投了一份養老保險。
幾個月后,雙方因勞動合同問題把官司打到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趙博士同時又提出了公司未給他繳納養老保險的問題,他認為,這也是侵犯他合法權益的行為。但公司董事長稱,不為他繳納養老保險,是事先跟他講好的,說明協議已經達成,現在無權反悔。
那么,公司是否有權拒絕為趙博士繳納養老保險?
據有關專家介紹,《勞動法》規定的社會保險,不同于保險公司的金融保險,主要區別在于,⑴前者是在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關系時,勞動者應享有的權利,但后者卻不是;⑵前者是強制性的,即企業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而后者是自愿性的,即是否參加,完全憑企業或勞動者自愿。所以,趙博士自己向保險公司投保的養老保險,不能代替社會保險中的養老保險。
本案中,能否因為趙博士當初默許同意公司不參加養老保險,就可以免除公司的責任了呢?
回答是不能。《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這說明,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光是用人單位的義務,也是勞動者的義務。對于勞動者的權利,勞動者當然可以放棄,但是對于義務,就必須履行。因此,即使勞動者不想參加社會保險也是不行的。
由此可以看出,該外資公司以高薪來取代職工的養老保險,是違反法律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