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業良/文
近據報載,某市在“五一”節之前派遣5位禮儀小姐,身著簽名條幅制作的旗袍,將長達3000米的簽名橫幅送到北京,據稱該橫幅上共有30萬人的簽名。事實上,這一活動并非罕見之舉,近年來各種名目的宣傳活動經常借助這一“人氣大增”的形式,特別是在一些大都市的繁華市區,經常可以看到這種熱鬧的場面,比如說支持百城萬店無假貨、打擊走私、支持綠色商品、開展環境保護、普及全民法律知識等方面的宣傳活動,并且似乎大有簽名人數越來越多,橫幅越來越長的發展趨勢。
筆者無意貶低此舉的參與熱情和政治影響,只是從經濟學成本與收益分析的基本原理出發,認為從經濟核算的角度上說,此類活動往往是勞民傷財、得不償失,并無真正的效率增進意義。那么是否可以將此活動看作是某些官員為撈取政治資本而發動民眾進行的一場又一場“做秀”呢?恐怕也不能這樣簡單地下結論。因為長久以來中國人似乎已經習慣并且在心中保留了一種“標語情結”,我之所以選擇用這樣的詞匯來描述,緣自多年的觀察與思考,竊以為由于幾千年循規蹈矩的傳統習俗,普通中國人在日常生活中缺乏一些情緒宣泄的渠道。在多達十三億人口的國度里,普通個人的言論和舉動往往是微不足道的,甚至往往難以為公眾所知曉,因此經常需要選擇一些足以吸引他人注意力的宣泄形式。
比如說遇到喜慶之事,不是大擺宴席,就是燃放炮竹,或者二者合一,即便是操辦喪事,操辦形式也大略相同,無非是少了些喜顏悅色,多了些嚎啕大哭,并且身著服飾的顏色大相徑庭而已。有條件的或許可以放放哀樂,甚至聘請民間鼓樂手。不知從何時開始,人們發現壁上涂鴉或書寫大字標語是一種經濟而有效的宣泄方式,因此從習慣于隨手留跡“某某來此一游”到“打倒某某”,街頭標語成為一種大眾喜聞樂見、雅俗共賞的形式。標語在20世紀中國革命的進程起到了如此巨大的作用,以至于到了和平年代,人們也難以忘懷和舍棄這一有力的“斗爭”或宣傳形式。
及至“文化大革命”時期,標語的作用已經達到登峰造極、無與倫比的地位,“打倒某某”、“炮轟某某”的標語,成為那一時期最為觸目驚心的信號和標志。改革開放以后,隨著“急風暴雨式大規模階級斗爭的結束”,全國各項工作的重心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事業上來,這一形式仍然沒有被舍棄。不說大街小巷仍然把各種方針、政策和指令分解為通俗易懂的口號標語,寫滿墻壁,懸掛高空,就連各大商家也紛紛制造五顏六色的商品或服務促銷宣傳廣告,弄得全國各大都市、中小城市都成為滿天橫幅、標語,各色旗幟飄揚的“宣傳標語”的海洋。
就連某直轄市市政府辦公大樓上懸掛的數十米長的巨幅紅色標語條幅,也竟然轉移到對面的市博物館的門臉上,弄得慕名而來拍攝人民廣場和市博物館景觀的中外游客也只好連帶著把這些宣傳標語也攝入照片或電視觀光片之中,真可謂把宣傳工作做到了天南海北。不知有關部門的官員們是否認真思考過,這種類型的宣傳除了能夠突出本部門的“政績”之外,究竟具有多少正面效應?
無論是商業廣告還是政治社會宣傳工作都是需要花費經濟成本的,對于前者來說,當然要考慮成本與收益或者投入與產出的比率關系。而對于后者來說,似乎經濟成本不是最為重要的考慮,但至少需要考慮實際宣傳效應。況且如果這些費用是來自政府的財政收入,那么作為納稅人的普通公民對于這些宣傳活動是否應當具有一定的建議權或否決權呢?
同時,由于在城市整體景觀和公民視閾上客觀上存在著不同程度的視覺污染和視覺障礙,對于鋪天蓋地的廣告或標語,我們是否有權利要求對廣告或標語展示的區域范圍、規格、懸掛高度、字體大小、顏色強弱、反光度和刺眼程度等方面給予一定的限制,從而保護公民的基本視覺權利不受侵犯?
事實上,由于“宣傳情結”的根深蒂固,目前在大城市中的許多區域,人們依然被迫忍受高音喇叭所播放的各種宣傳、通知和粗俗曲調的聽覺污染。鑒于本文的篇幅限制,有關聽覺污染問題我將另撰文章予以評論。
回到剛才所提到的簽名橫幅問題上來,我們似乎有必要核算長達數千米(幅寬通常至少在1米以上)的橫幅布料價值幾何(即便在不計經濟成本的“文化大革命”時期,也斷然沒有這樣奢侈,因為當時全國人民做衣服還必須憑布票呢?),工作人員和參與簽名的數十萬的人的時間成本或機會成本價值幾何?有人可能會說,這種活動的政治意義和社會效應要遠遠大于它的經濟成本,何必如此較真呢?
那么筆者首先要問的是,它是否需要核算經濟成本?是否意味著即使在經濟核算上賠本我們也要干?更何況多一些人(舉世皆知中國是人口大國)在橫幅上簽名是否就一定更具有說服力或影響力?正如人們固然痛恨假冒偽劣產品,但發動百萬消費者在橫幅上簽名支持打擊偽劣產品,是否具有實際意義,筆者始終抱懷疑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