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一番“大修”之后,重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已于今年5月1日起開始施行。記者在采訪中發現,當越來越多關注的目光投向這部法律時,也有了對它的種種評價。 稅務機關:困擾我們多年的難題解決了 市地稅局一位負責稅務登記的同志告訴記者,長期以來,工商部門負責為納稅人辦理登記注冊、核發營業執照,納稅人在領取營業執照后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一些納稅人為了偷逃稅款,在領取營業執照后卻不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我們也希望得到工商部門的配合,但在以往的法律中,工商部門并沒有這個義務。這樣,納稅人的信息無法實現共享,導致了一部分稅款的流失。修訂后的《稅收征管法》彌補了這一缺陷,明確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辦理登記注冊、核發營業執照的情況,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
新《稅收征管法》的施行,使得市國稅局西崗分局兩名執法人員在兩年前遭受的委屈得到了化解。兩年前,一家企業被西崗分局查出有重大偷稅嫌疑,稽查人員立即趕到嫌疑人開設賬戶的某商業銀行辦理“暫停支付手續”。然而,稅務部門的執法行為并沒有得到這家銀行的理解與配合,幾十萬元的稅款在稅務稽查人員的眼皮底下被轉移。盡管當時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出過有關雙方加強配合的各項通知,遺憾的是這些規定只強調了各方應該承擔的責任和義務,而沒有明確不承擔責任義務需要付出什么代價。
新修訂的《稅收征管法》增加了一個全新的內容:“納稅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存款賬戶,或者拒絕執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存款或者扣繳稅款的決定,或者在接到稅務機關的通知后,幫助納稅人轉移稅款,造成稅款流失的,由稅務機關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和其他責任人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這項新規定,填補了稅收征管在立法上的空白,使稅務稽查人員在執法中不再進退兩難。市國稅局票證處的一位同志講,為防止稅款流失,以往我們對那些不如實申報的納稅人停止發售發票。雖然這是一種有效的做法,但并不合法。人家要是告我們,一告一個準。新《稅收征管法》就賦予了我們這項權力,對那些有稅收違法行為,又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 納稅人:我們的權益得到了更好地維護 新《稅收征管法》在稅務部門行使執法權力方面也作出了嚴格的規定,保護了納稅人的權益。這是東北財經大學財稅學院的一位教授在認真研讀了新法后一個最強烈的感受。
一家企業的財務負責人告訴記者,以前我們多繳了稅,稅務部門發現后很少退還,基本上是沖抵以后的稅款。新法不但要求稅務部門在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而且我們還可以向稅務部門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這在以前是我們想都不敢想的。
據了解,修訂后的《稅收征管法》對納稅人權益的保護,還體現在稅務機關濫用職權違法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當,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在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時,必須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納稅人個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違反這一規定的,要責令退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納稅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
值得關注的是,與以往相比,新法更加注重對農民利益的保護!岸悇杖藛T故意高估或者低估農業稅計稅產量,致使多征或者少征稅款,侵犯農民合法權益或者損害國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構不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