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從1999年張家口陽光報業公司成立那一天起,其與當地郵政部門在經營范圍上的糾紛就沒有間斷過。4月19日,張市郵政局召開聽證會,雙方針對爭論焦點“陽光報業是否違規”展開激烈辯論。
1999年9月,民營公司張市陽光報業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開業,其主營范圍是送書、報刊服務,報紙、期刊、圖書的零售。當年12月13日,張市郵政局即通過媒體宣布,任何單位和
個人未經郵政部門許可,不得從事郵發報刊的收訂和發行。之后,雙方爭執一直沒有停止。當地媒體2000年1月3日報道了這一事件后,全國眾多媒體紛紛關注,“陽光報業”遂名滿天下。
2001年3月28日張家口郵政局給“陽光報業”下了一份《河北省郵政通信行政案件聽證告知書》,稱該公司違反了《河北省郵政管理規定》第29條第5款,“違規征訂郵發報刊”,故予以警告,并罰款27868.78元。2001年3月30日“陽光報業”要求舉行公開聽證會,2001年4月19日聽證會如期在張市綠洲大酒店舉行,當晚,現場采訪的新華社記者采寫的《“黑馬”為何不能闖“禁區”》電訊傳遍全國。
在4月19日的聽證會上,陽光報業董事長郭東生認為,陽光報業的行政主管機關是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公司法》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公司法定行業主管部門是新聞出版管理局,并需要到該局辦理許可手續,公司依法辦理了書報刊經營許可證。所以,“張市郵政企業即市郵局對我公司的經營行為根本沒有行政處罰權,曾對我公司作出的處罰建議應當立即撤消。”而張市郵政局郵政通信執法人員則認為,陽光報業屬于“超范圍經營”,營業執照上沒有注明報刊征訂;依據《河北省郵政管理規定》,郵發報刊的征訂由郵政專營,市郵政局負責本行政區郵政行業管理工作。郭東生強調《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確規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張市郵局也列出郵局的“難處”:國家郵政由于歷史原因,承擔了許多普遍服務義務,由此經營成本居高不下,把郵發報刊的征訂列入專營,也是一種補償。
聽證會當日中午12時結束,雙方誰也沒能說服誰。(胡印斌)《江南時報》
所屬專題:中國郵政經營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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