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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1年02月22日 14:24 國際金融報
自20世紀90年代初泡沫經濟破滅以來,日本經濟尤其是日本銀行體系給人們留下的總體印象是千瘡百孔、問題“叢生”,但隨著金融大改革(BigBang)計劃的穩步推進,日本金融體系在近三年中已經開始出現了一些積極的動向。 在泡沫經濟破滅之前,日本金融體系顯得非常穩定,偶爾出現問題銀行,也主要是通過銀行界內部的吸收和合并加以解決,一般不會讓問題銀行公開破產。具體而言,在發現問題銀行之后,大藏省和日本銀行便組織動員其他金融機構整體吸收合并問題銀行,有時候大藏省還會根據具體的情況,指示日本銀行和銀行協會給予吸收銀行一定的資金援助。 進入20世紀90年代之后,隨著金融自由化的發展,民間金融機構已經不需要通過吸收合并問題銀行來擴張其營業網點和業務范圍。同時,泡沫經濟的破滅也使得銀行等金融機構背負起巨額不良資產的包袱,大都喪失了協助金融管理當局救助問題銀行的經濟實力。由此而來,日本金融機構的弊病頻頻曝光,問題銀行接踵而至。在傳統方法難以啟動的情況下,存款保險機構和日本銀行只能對問題銀行提供資金援助。 但是,現實當中僅靠存款保險機構的援助顯然不夠。例如,日本銀行在1994年至1997年的4年中,向救助破產銀行的金融機構共提供了4.9萬億日元的特別貸款。1994年日本銀行根據日本銀行法第25條,向收購東京協和信用社、安全信用社的東京共同銀行提供了特別貸款;此后,再次援助了兼并庫斯莫信用社的東京共同銀行,還援助了兼并兵庫銀行的綠色銀行,對北海道拓殖銀行、山一證券以及德陽城市銀行都提供了巨額貸款。雖然日本銀行竭盡全力救助金融機構,但仍舊是救不勝救,問題銀行不斷出現,北海道拓殖銀行、山一證券以及德陽城市銀行等金融機構也并不因為日本銀行的救助,而能夠逃避破產的厄運。 1997年開始的金融動蕩,促使日本政府痛下決心,改變此前“護送船隊”式的做法:一是徹底解決銀行不良資產問題,幫助銀行早日脫離不良資產的苦海;二是健全銀行經營機制,增強銀行抵御風險的能力。1998年10月12日臨時國會通過了《金融再生法》和《早期健全法》,這兩個法律成為日本金融改革時期處理破產銀行、解決銀行不良債權、健全銀行經營機制的支柱性法律文件。前者是對破產處理過程中涉及的法律規定進行調整和補充,后者側重于對瀕臨破產金融機構的處理,通過注入公共資金,增強問題金融機構的實力,使其免于破產。 為解決破產銀行和問題銀行的問題,日本政府集中了60萬億日元的公共資金,其中25萬億用于問題銀行的增資。增資是以發行股票和次級債券的方式來操作。此次對銀行的救助行為同此前“護送船隊”方式的重大區別在于:第一,沒有贈予,被救助銀行有詳細的歸還公共資金的計劃和期限;第二,嚴厲的整改計劃是注入公共資金的前提條件;第三,整改計劃直接針對銀行領導層和管理層的個人利益。 公共資金的注入,使日本銀行業迅速完成了不良資產的會計處理,而且,各家銀行也都有詳細的整改方案。從這個意義上講,日本銀行業可以輕裝上陣了。當然,由于市場競爭非常激烈,日本銀行業能否迅速恢復國際競爭力,還有待時間來說明。 另外,自1998年以來,日本銀行業在金融大改革的背景之下,出現了多起大型銀行之間的合并事件,并由此造就了當今世界上數一數二的龐大金融集團。這些合并事件的主要原因是,巨大的不良債權已經嚴重影響到許多日本銀行的正常經營活動,為了處理不良債權,恢復銀行的正常功能,需要公共資金的援助,但前提是,銀行必須按照金融再生委員會關于健全經營的要求進行整改,由此就促使銀行業界出現了合并風潮。此外,由于日本進行金融大改革,金融業的專業化分工管制被取消,競爭更趨激烈,以銀行為主的金融機構通過合并,可以增強競爭能力,降低經營成本,提高贏利水平。 必須強調指出的是,由于參與合并的日本銀行原本大多就屬于世界上資產規模名列前茅的大型銀行,因而合并過程不可能在短時間內一蹴而就,合并是否能夠取得預期的效果取決于合并的各家銀行是否能夠成為一個有機的整體。因此,在銀行集團成立之后在許多方面需要磨合,例如,企業文化的差異、銀行電腦系統的差異、財務系統和標準的差異、人事關系的融合等都需要經過較長的磨合過程才能統一。磨合期長短對集團競爭能力的形成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加快磨合、克服差異是日本的金融控股公司在今后幾年內面臨的重大課題。(華東師范大學國際金融研究所教授 黃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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