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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1年02月02日 09:36 中國青年報
中國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達、長城、華融、東方)從商業銀行收購不良貸款的活動已經結束。13939億元人民幣的不良貸款已經轉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資本”。與此同時,四大公司都已經取得了股票的承銷資格,其中信達公司已經為酒鋼宏興的上市擔任推薦人和副承銷的工作。其他幾家公司也已經開始與企業簽訂上市推薦協議。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已經完成了從不良資產的收購向不良資產運營的過渡。 但是,在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經營中,一個問題十分明顯地暴露出來:一方面作為企業的股東,這些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必須扮演好投資人的角色;另一方面推薦企業上市,又必須擔任好證券商的角色。如何保證這些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能夠科學地實現角色的不斷轉換? 我國的《證券法》明確規定,銀行、證券、信托和保險業實行分業經營,國家對四大金融行業也實行分業管理,但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第10條的規定來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實際上已經擁有了投資銀行和證券經營的資格。 這樣的問題不僅僅在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存在。2000年11月,中國銀行重慶分行率先在國內開展了用活期存款為儲戶代理申購新股的業務,隨后其他商業銀行跟進。然而2001年元月中旬,重慶的金融監管機構勒令各商業銀行停辦這一業務,理由是這項業務違背了《商業銀行法》。率先開展這項業務的企業認為,銀行代客戶申購新股是一項大膽的“金融創新”,是為適應WTO競爭需要而采取的經營方式,它為顧客提供了可行的金融服務,只不過因為其他企業跟進才引起了風波。 在我看來,中國銀行重慶分行所遇到的麻煩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所遇到的難題一樣,都是碰在“金融業分業經營”上面。為客戶的股票交易進行代理或居間服務,是證券企業的日常業務活動,銀行的插手違反了分業經營的原則。銀行方面認為,這是銀行“代收代付”業務的延伸,而不是證券經營行為。但我國的證券法恰恰從交易客體的角度,將股票的代收代付經營行為認定為證券業務,所以,銀行從事其他商品的代收代付業務是可以的,但進行股票的代收代付就是違法活動。 為什么我國的法律要做這樣的規定呢?當初在《證券法》草案討論過程中,有不少人認為,分業經營是降低金融風險的最好辦法,在我國金融監管缺乏經驗的情況下,更應該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有人還搬出了美國1933年的銀行法,指出在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也在實行分業經營。 事實上,20世紀20年代的經濟危機促使美國國會倉促通過了這部號稱“金融防火墻”的法律。當時由于銀行與證券業的融合,使得大量的資金被投入到股市上(比如貸款幾億元炒股),造成銀行的經營風險;而股市也由于銀行資金的大量參與而投機過度,出現嚴重的泡沫。因此,分業經營有利于克服今后的金融危機,使市場經濟能夠平穩發展。 然而此后數十年的研究表明,金融危機與混業經營之間并沒有必然聯系,歐洲一些實行混業經營的國家并沒有出現金融危機,至少沒有出現比其他西方國家更大的金融危機。因此,各國為發展經濟,先后通過了金融企業混業經營的法案。1999年11月,美國參議院和眾議院分別以90票對8票和362票對57票的表決結果通過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取消了30年代開始實行的限制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跨界經營的法律。美國前總統克林頓稱這一法案具有“里程碑意義”。美國前財政部長薩默斯則認為,這一法案將使美國的金融公司有能力在新的經濟環境中與對手進行競爭。 中國加入WTO后,面對的是混業經營的“超級市場式”金融企業的競爭,如果我們還奉行分業經營的原則,不僅將在國內的金融領域面臨尷尬,而且將會在與跨國金融公司的競爭中繳械投降。所以,無論我們怎樣經營銀行的不良資產,怎樣實行金融創新,繞不過去的是《證券法》等法律中的分業經營的規定。只有盡快修改法律,才能適應現代金融業競爭的要求。(喬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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