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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1年01月22日 14:00 人民網
福建省古田縣恒瑞菇品物業有限公司經理陳瑞水,抱著拓展經營業務的美好愿望,于1996年元月向古田縣對外貿易公司承租新外貿大樓第一、二層,并簽訂了租賃合同,該合同的第四款約定:“乙方(恒瑞公司)在租賃期限內每年按規定向稅務局繳納甲方(外貿公司)的24萬元租金的房產稅,總之,租賃的一切稅、金、費均由乙方繳納,甲方概不負責,甲方協同乙方向稅務部門納稅,納稅憑證復印件提供甲方備查,如乙方不納房產稅,按違約論處。” 正是這項“約定”違反了有關法律和現行法規。猶如雙刃劍,給甲乙雙方造成了深痛的傷害。 甲方的新外貿大樓由于施工延期,不能按租賃合同規定的日期交付乙方恒瑞公司經營,向乙方恒瑞公司承租新外貿大樓一、二層店面的眾多店家也就不能如期開業,于是,產生了連鎖關系的復雜矛盾。 因甲方延誤工期的違約引發一場雙方的糾紛,1996年9月經古田縣法院調解,縣外貿公司也就是合同中的甲方,付出了違約金15萬元人民幣的代價。同時,原租賃合同中涉稅的第四款變成了調解書的第七條:“原告古田縣恒瑞物業公司在租賃期限內,每年按稅法規定向稅務部門繳納被告古田縣對外貿易公司應負擔的房租收入的一切稅、費、金,被告負責監督執行,原告向稅務部門繳納房租收入的稅、費、金,必須在15天內,將繳款憑證復印件交被告財務備查。” 恒瑞公司于1997年如約替甲方繳納其租金收入的房產稅及營業稅20355元人民幣。在經營了一年之后,乙方恒瑞公司發覺好像掉進了無底洞,物業公司處于只賠不賺的境地。 正當陳瑞水一籌莫展時,《福建稅務》月刊發表的《違反稅法的合同條款無效》及《法定納稅義務被轉移現象不容忽視》兩篇文章使他悟到自己困境的產生,在于自己不懂稅法而簽訂的違法租賃合同。于是,他決定不再替甲方繳稅。 國家稅款總得有人繳納。古田縣地稅局按國家稅法有關“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單位繳納”等規定。多次向甲方縣外貿公司催繳稅款。縣外貿公司則把乙方恒瑞公司以“違約”告上法庭。于是,甲乙雙方就“合同條款是否違法”和“誰是納稅人”等問題展開了拉鋸戰式的訴訟,受理法庭的多次判決則讓訴訟雙方陷入了一頭霧水的無奈之中。 幾個回合,甲乙雙方各有勝負。到了第五個年頭的2000年9月14日,乙方恒瑞公司經理陳瑞水接到的判決書,讓他輸慘了:不但判其繳納104135.04元稅款和37117.44元滯納金,還責令其償還原先法院執行時用以抵繳租金的20355元稅款及其逾期交付租金的利息22839.35元,并以“恒瑞”違約為由解除了合同。訴訟費和反訴訟費共計7590元也成了“恒瑞”的應盡義務。這樣計算下來,“恒瑞”總共要付出近20萬元的代價。 4天后,陳瑞水再次向寧德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撤銷一審判決。 在這場艱苦跋涉5年之久的訴訟歷程中,吸引了越來越多的稅務界和法律界專家參與此案中涉及合同條款是否違法和誰是納稅者的討論。其中具有代表性的看法有:“古田縣外貿公司將其納稅義務以協議方式轉嫁給恒瑞公司屬于違法行為,應依法予以撤銷。”“如果這種稅負的轉移被認可的話,恒瑞公司也不是房屋的最終使用者,他們也可以將稅負向下轉移。這種互相推諉的做法,最后受傷害的只能是我們正常的稅收征管秩序。”“產權所有人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收入,除需繳納房產稅外,還需繳納租賃業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印花稅、社會發展費等稅費。將各項稅費都認定為或稱為房產稅是對稅收法規的無知。”他們呼吁:“法官審稅案,當先知稅法。” 專家們指出,目前在全國范圍內,在房屋租賃和二手房買賣過程中,廣泛存在著與本案類似的轉移稅負現象。這是立法工作的疏漏給稅收征管秩序造成的混亂。 因這場房屋租賃合同引發訴訟的甲乙雙方,對即將到來的法庭判決都在拭目以待。不管對此案作出怎么樣的判決,都將給納稅人以有益的啟示。(俞鳳瓊 劉國柱)《市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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