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營企業家吳奇芳,看到北京市的公交狀況太差,就找到有關部門申請經營公交線路,卻被告知目前政策不允許。湖北省崇陽縣股份制企業民發公司購買33輛中巴汽車經營公交線路,也被政府強行收購。
像北京和湖北這樣不允許民間資本進入公交經營領域的情況,目前在大多數地方還存在。
行政壟斷是最嚴重的市場障礙
由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所實施的限制競爭行為,稱為“行政壟斷”,又稱“行政性壁壘”,是當前最為嚴重的市場障礙之一。其主要表現方式有:以發布規定、通告、通知等形式,向外地商品收取各種名目的不合理費用;濫用質量檢驗手段,或者不正當地設置許可證、準銷證、前置審批等行政障礙來封鎖市場,阻礙商品在地區之間自由流通等。
近幾年,行政壟斷在一些部門和地區愈演愈烈,其中尤以汽車行業表現得最為明顯。例如:陜西省政府1997年4月22日專項問題會議紀要規定:“今后省內新增或更新出租車,除高檔出租車外,優先使用秦川汽車公司生產的車輛。凡購買秦川汽車公司生產的車輛用作出租車的,免交出租車容量控制費,緩交風險保證金一年,養路費減半征收。”
1997年11月6日,湖北省政府辦公廳下發《關于促進經濟型轎車銷售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凡以財政撥款購車的各級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按用車標準應用經濟型轎車的,必須購買神龍富康經濟型轎車。否則,公安部門不得辦牌照,財政部門不得撥款,社控部門不得辦理手續。省內企業單位和個人購買神龍富康經濟型轎車的,減免各種地方性稅費;對用于出租車的,營運證辦理費減半;對資金困難的單位和個人,銀行應積極運用各種信用方式予以支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富康車要優先及時辦理牌照。”
1999年4月20日,吉林省政府辦公廳轉發該省經貿委《關于加強市場開拓,促進省內工業產品銷售意見的通知》要求:“凡購買我省各種型牌汽車的省內用戶,免收各種機動車輛地方購置附加費、預收通行費;免收購買小汽車教育附加費;免收新購汽車驗證費;優先辦理行車執照手續。”
以經濟、環保而頗受人們青睞的經濟型轎車更是在國內許多地方四處碰壁。從去年7月1日開始,沈陽市中心城區14條被列為“嚴管街(路)”的街道禁止排氣量在1.5升以下的車輛通行,這一限行措施的出臺使1.36升、1.4升富康、夏利、奧拓和新亮相的“羚羊”、“英格爾”等國產經濟型轎車無一幸免地遇到了“紅燈”,同時也給同樣交了各種稅費的用戶帶來了很大不便,并使之蒙受了很大經濟損失。遼寧省的其他城市,如錦州、營口、鞍山、盤錦等地,也先后出臺了不給微型車上牌照以及部分路段限制微型車通過等種種“封殺”政策。而在全國范圍內,目前有近30個城市對經濟型轎車有這樣或那樣的限制。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市場所副所長陳淮[微博]說,行政壟斷是惡性壟斷的表現形式,它用行政權力抹殺自由競爭的精神,顛覆了市場經濟存在的基礎。不打破地方封鎖和行業保護,國內統一的大市場就無法真正建立起來。
國家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反壟斷處官員、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研究中心研究員孔祥俊博士說,行政壟斷無疑是當前我國市場中首當其沖的壟斷行為,對市場體制的形成和運行危害最嚴重、妨礙最大。行政壟斷不根除,市場經濟體制就無法真正地形成和良好地運行!
行政壟斷為什么愈演愈烈
國家工商局公平交易局近幾年查處的許多不正當競爭案件都與政府機關的干預有關,有的表面上看是企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實際上也是行政權力在后面起作用。
有關官員舉了一個例子:某縣政府作出規定,國營客運公司(實際上亦是承包給個人經營)的中型客車可以送客進入城關市區,在市區停留上客,個體經營戶的中型客車則一律不得進城區,違反者即行罰款和扣留駕駛執照。結果國營公司基本上壟斷了客運業務,個體經營者無法生存。導致這兩類司機矛盾激化,發生斗毆鬧事。個體司機向法院起訴,法院認為把握不準不予受理。
有關官員說,這個案例表面上看是國營公司和個體經營戶的不正當競爭,真正的原因卻是縣政府有關部門的行政決定和城市交警隊的行政管理行為,更深層的原因則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國營公司承包者私下協議分好處。從反不正當競爭角度來看,真正的被告并不應是那家國營公司。但是,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十條規定,對政府機關參與不正當競爭的,只能由上級機關干預糾正,以及對責任人進行處理。這無疑是司法上一個較大的漏洞,因為即便判決國營公司敗訴,并不能真正消除不正當競爭的根源,依行政規定他們仍可以再進行這種不正當競爭。
“顯然,這一規定排除了反不正當競爭訴訟中以行政機關的參與不正當競爭行為而直接列入被告的可能性,即政府機關不可能成為不正當競爭之訴的共同被告。”
國家計委國土開發與地區經濟研究所所長杜平說,在當前我國地方政府權力約束機制和利益約束機制還不健全和不規范的條件下,各級政府為了追求本地利益,勢必以行政權力干涉區域間合理的經濟聯系和市場交換關系。于是,社會化大生產體系和統一大市場被不同的行政區嚴重割裂。他認為,要從體制上根除行政壟斷和地方保護,必須加快政企分開的步伐,從根本上抑制地方過度干預和直接操縱經濟活動的內在沖動。
全國政協委員、經濟學家李京文分析說,我國的行政壟斷產生于過去高度集中的計劃體制中,雖然我國的經濟改革進行了這么多年,可行政壟斷現象仍然隨處可見,并且花樣不斷翻新。這一方面是由于目前買方市場造成的激烈競爭,一些地方通過行政命令和行政手段限制外地商品和民間資本進入,使低效益的企業無法淘汰;另一方面是由于一些公用事業壟斷程度高,老百姓不滿意。
如何打破行政壟斷看法不一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陳小洪在一次研討會上說,我國的行政壟斷包括:行政機構采用越權的非法手段分割、封鎖市場;政府機構根據行政法獲得分割市場的手段,如一些城市立法限制小轎車進入城市;企業利用和政府授權的壟斷性公司的關系排擠競爭者等。他說,由于處在經濟轉軌時期,上述問題不可能都靠反壟斷法來解決,但是反壟斷法由于在市場經濟法律中“管轄權”較大,對行政性壟斷也有約束作用。
陳小洪認為,為了使反壟斷法更有效對付行政壟斷,在立法形式上還可以采用先有基本法、后有專門條例,對反行政壟斷作出具體的規定;對地方性立法和行業規章制度的制定,要嚴格執行反壟斷法的協調,與之相抵觸的一律取消;對行政壟斷的查處要做到“行政處罰與民事賠償同時進行”,加大行政壟斷的制裁力度。
國家工商局反壟斷處官員孔祥俊博士認為,正如行政壟斷的形成原因是復雜多樣的,消除行政壟斷的途徑也不是單一的,涉及到政治體制改革和經濟體制改革的進展以及對外開放程度的加深。從目前看,反壟斷法是否可以成為禁止行政壟斷的途徑,就是一個非常值得探討的問題。
據孔祥俊介紹,在反壟斷法起草過程中,有關方面和人員對是否應當將行政壟斷納入到其中之中有不同看法。有人曾尖銳地指出,行政壟斷是政治體制改革所要解決的問題,反壟斷法是無能為力的。也有人認為,行政壟斷與反壟斷法要禁止的壟斷不是一碼事,將其放在反壟斷法中規定是講不通的。孔祥俊則表示,反壟斷法可以作為制止壟斷行為的重要途徑。俄羅斯以及其他東歐轉軌國家基本上都制訂了反壟斷法,而其反壟斷法基本上都規定了反行政壟斷的規范。我國將來的反壟斷法也應當如此。
他的理由是:“首先,行政壟斷應該而且也能夠納入到反壟斷法之中。因為,反壟斷法歸根結底是制止具有反競爭后果的壟斷行為的法律,哪些行為應當納入反壟斷法的調整,不取決于行為主體是誰,而取決于行為的性質和后果如何。即使實施行為的主體是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只要該行為不正當地排除了市場競爭,就與其他市場主體實施的壟斷行為別無二致,就理所當然地應該納入反壟斷法的調整之列。
“其次,反壟斷法對行政壟斷究竟是否能夠起到應有的遏制作用,完全取決于立法者的立法態度,或者說關鍵在于立法者是否想讓其發揮實實在在的作用。如果立法者賦予執法機關足夠的制止行政壟斷行為的執法權力,規定行政壟斷行為的嚴厲的法律責任以及行之有效的執法途徑,完全可以發揮其顯著的作用。”
孔祥俊特別指出,在反壟斷法上,不論實施壟斷行為的主體如何,原則上都適用相同的法律規則,因而原則上不再區分行政壟斷、行業壟斷和經濟性壟斷,這些壟斷本質上是經濟性的壟斷。當然,行政壟斷有其特殊性,為有效制止行政壟斷行為,可以規定一些特殊的措施。
反壟斷專家、最高人民法院劉漢富和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副校長曲德森教授亦認為,行政壟斷最終需要適應市場經濟的環境,立法技術上也完全可以解決。(記者杜登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