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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0年12月08日 10:12 南方網
對于售樓的報紙宣傳廣告,乃至于發展商印發派送的一本本精美的售樓書,究竟是可以任其吹噓到天花亂墜的東西,還是也要受法律約束的一種商業行為?從不同角度解釋,就會產生不同的看法。甲方:要約受法律的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要求房地產廣告必須真實、合法、科學準確,不得欺騙和誤導公眾,否則,將受到相應的法律處罰。可見,在一般情形下,作為相對弱勢群體的消費者有理由相信:開發商在售樓書上宣傳的內容是真實的,承諾的內容是具體明確的,不存在瑕疵或歧義解釋,并且能夠付諸實行。 購房者與開發商因為買賣樓盤從而形成一種房地產銷售合同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合同經要約、承諾訂立”,“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應當內容具體確定,而且一旦承諾人接受要約,要約人要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據此,樓盤售樓書如果符合“商業廣告”的范疇,那么根據前述,其內容必須具體確定,不僅廣告中的樓盤單元、價款等應當成為要約的必要條件,而且諸如“首層架空、層高3·2m、辦理藍印戶口“等清楚明確的內容也應當成為該要約的構成部分。另外,一旦承諾人————消費者無條件接受該要約,則合同成立。開發商、消費者應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當然,諸如“樓距某中心幾分鐘”等不明確,不具體的違法宣傳內容不能成為要約內容。(南方日報 文/許毅輝) 乙方:未載入合同就沒有約束力 《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根據該條規定,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需要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以表示其效力,只有當事人在合同書上簽字或者蓋章,才能說明簽字人或蓋章人對合同書所載內容的認可和負責,合同才能成立。商品房購銷合同屬于要式的合同,一般均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只有雙方當事人均在商品房購銷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之后,合同記載的內容才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效力。在購樓過程中,發展商出具的售樓說明書等宣傳資料,如果沒有作為合同附件,其內容也沒有記載在合同中,不能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也不對雙方當事人具有合同法意義上的法律約束力。(南方日報 文/王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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