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敗問題再思考 | |||||||||
---|---|---|---|---|---|---|---|---|---|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6月13日 19:48 中評網 | |||||||||
張曙光 鄭也夫先生在《腐敗的正負功能》(載《讀書》一九九三年第五期)一文中,引述了西奧博爾德提出的六種反腐敗方式(一次性清洗運動,常設反腐敗機構,非政治化手段,如軍管,道德建設,建設官僚隊伍,縮小腐敗行為的機會),認為前三種基本無效,而第六種方式,即下放權力,走向小政府大社會,把更多事情交給“看不見的手”即市場,是解決腐敗
在現代社會中,公共權力和公共決策的存在必不可免,既然公共權力和公共決策的存在及其與具體掌權者和決策人的私人利益的矛盾,是產生腐敗和賄賂行為的客觀基礎,這個基礎是廣是狹,當然是一個重要問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與公共財政和政府干預經濟活動的有關決策是公共決策,除此而外的其他經濟決策基本上都是私人決策,因而腐敗和賄賂活動的客觀基礎相對較小。在公有制經濟中,不僅公共財政之類的決策是公共決策,而且除個人消費之外的一切經濟決策,包括生產、投資、資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產品銷售等,都普遍地具有公益決策的性質,因而產生腐敗和賄賂行為的客觀基礎相對廣大。因此,實現市場化是解決腐敗的一個根本出路,只能從縮小其產生基礎的意義上去理解。 然而,腐敗和賄賂產生基礎的廣泛與其滋生蔓延的現實終究是完全不同的兩碼事。基礎廣泛,腐敗和賄賂行為有可能較少發生;基礎狹小,腐敗和賄賂現象也可能泛濫。因為把腐敗和賄賂的可能變成現實,并滋生蔓延開來,主要取決于經濟運行機制和其他制度條件,包括政紀法制、道德約束和意識形態等廣義的制度因素。反腐敗和反賄賂的辦法和途徑也應主要從這幾個方面去考慮。否則,除了從歷史的背袱中尋找原因以外,就很難對改革過程中的腐敗和賄賂現象作出令人滿意的解釋。 改革開始以來,腐敗和賄賂行為的擴大和蔓延,首先是由于改革為其提供了實現的機制條件。改革前后,公共決策范圍的廣泛性及其與具體決策人私人利益矛盾的普遍性變化不大,甚至改革以來有所縮小,但是決策權力的高度集中,具體決策人數量相對較少,與決策權力分散,具體決策人數量相對增多,其意義和作用有很大差別;特別是改革啟動了利益機制,地方、企業和個人都有了自己獨立的經濟利益,追求自身利益的動機和激勵明顯增強,利益矛盾和利益爭奪大大加劇,再加上其他條件,腐敗和賄賂行為就泛濫起來。 腐敗和賄賂是人們的一種理性行為,個人為何以及如何選擇了這樣的行為,取決于腐敗和賄賂行為的成本和收益及其比較。當腐敗者以權謀私,進行權錢交易得到的收益(包括經濟上的利益和心理上的滿足)大于這樣做的成本,即以權謀私敗露后可能受到的懲罰和譴責(行賄者的成本還要包括用于賄買的錢財),腐敗和賄賂就會發生;凈收益越大,就越容易發生,其程度也越嚴重。反之,亦然。 既然腐敗和賄賂行為者的成本與其受到的懲罰和譴責有關,也就是與反腐敗和反賄賂活動的規模和效率有關,后者又取決于政紀法制、道德約束和意識形態的情況。如果政紀法制健全而有力,道德秩序和約束良好而有效,意識形態有力而成功,使人們相信現有社會制度以及與之相適應的一套制度規則是正義的和有效的,并自覺加以遵守和維護,腐敗和賄賂行為將受到比較嚴厲的懲處,其成本就很大,甚至像林青山和張子善那樣,把老本賠光,腐敗和賄賂行為就會受到抑制而較少發生。相反,如果政紀法制不健全,道德約束乏力,意識形態由于其與經驗現實的矛盾加劇而動搖,對腐敗和賄賂行為比較寬厚,反腐敗和反賄賂活動缺乏效率,比如,下不為例,易地當官,黨內處分等,腐敗和賄賂的成本就很小,甚至為零,簡直是一本萬利或無本萬利,那么,腐敗和賄賂的泛濫就必不可免。腐敗和賄賂的規模和程度就取決于腐敗和賄賂與反腐敗和反賄賂兩種力量的比較,歸根到底是取決于這兩種活動的成本和收益的比較。 由此可見,筆者并不推崇一次性清洗和建立常設反腐敗機構之類的作法,反腐敗和反賄賂活動也是一種公共決策,也可能發生腐敗行為,但認為這些辦法基本無效也言過其實。人們其所以還在使用這類辦法,就是因為它們還有一定的作用,還有其存在的價值。在否定這些辦法的同時,如果忽視了嚴明政紀,健全法制和加強輿論監督的作用,不能說不是一個不足。我們正在進行的經濟體制改革是要從集中計劃制度走向市場經濟制度,實際上要把很大一部分公共決策變成私人決策,把這部分公共權力變成私人權力,因此改革過程就是一個權力和利益的轉移或再分配過程。這就提出一個問題,如何進行權力和利益的轉移或再分配?在人類歷史上,自愿讓出權利的事情是很少的,即使是自愿讓出,也是迫不得已而已。實際上,權利的轉移或再分配通常只有兩個途徑:一是強奪,二是購買。既然掌握公共權力和進行公益決策的人不肯輕易放棄和交出他們執掌的權力,改革又不能從其手中強奪,就只能采取交易的方式進行購買,于是就形成了權錢交換。在這種一般的、共同的形式下,既有法律和政策允許的交換,也有法律和政策不允許的交換,還有法律和政策尚未涉及的交換,界限很難分清。不僅如此,在現實生活中,非法的交換往往打著合法的招牌,合法的交換往往要通過和借助非法的手段來實現,一些變通的、非正式的權力轉移中的交換往往有一個從非法走向合法的過程,情況更是錯綜復雜。這是由于,制度是一種公共產品,無論是由政府供給,還是由個人供給,都會由于外部性的存在而發生供給不足,特別是要把一些非正式的制度安排變成正式的制度安排,由個人實施的成本很高,且還要得到政府的認可,這時,通過賄賂的方式就可以大大降低個人的供給成本,由是腐敗和賄賂往往不可避免,而改革中的很多變通措施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往往是先由腐敗和賄賂行為涉足,再成為正式的安排。在這方面的花費,實際上是走向市場經濟的買路錢,構成了改革的成本費。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改革的結果能夠縮小腐敗和賄賂行為產生的客觀基礎,但是,改革過程卻由于機制的變化和對原有意識形態的沖擊和瓦解作用等,為腐敗和賄賂行為的滋生蔓延創造條件。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改革不僅易于誘發腐敗和賄賂,而且還會產生腐敗和賄賂。是否還可以說,改革不僅要抑制腐敗和賄賂,不使其發生革命,而且改革還可以利用腐敗和賄賂,以便減少權利轉移和再分配的障礙。當然,這種利用又會產生消極后果,從長遠說,并不足取。筆者的上述分析,決不意味著不要反腐敗和反賄賂,而在于實證地說明改革過程中腐敗和賄賂產生的特殊條件及其作用,至于政策規范則是另外一個問題。 應當特別指出,人們都認為,改革是政府主動放權或讓權,這種看法并不錯,筆者也無意否定這一點,只是想把這里的問題講清楚。既然改革是一個權錢交換過程,改革的結果是要把一部分經濟活動從公共決策變成私人決策,即把一部分“公”權變成“私”權。在這種權錢交換中讓渡的公共權力(利)非常特別,具體的讓渡者并不是權力(利)的所有者,而是權力(利)主體的代理人,所有者無法直接進入權錢交換過程,而只能通過代理人進行具體操作。這樣一來,在權錢交換中,就出現了三個交換主體和兩種交易情況:三個主體是,權力(利)的所有者及其代理人共同構成賣方,與買方相對立;兩種情況一是,如果這種交換只是發生在代理人和購買者之間,所有者的權力(利)并不變化,那么,代理人就可不斷重復這種交換,所有者也可改變代理人,這樣,腐敗和賄賂就會不斷地從這一權力(利)中產生出來,從而具有了發散的性質,公共決策就無法變成私人決策,市場化改革也無法推進。另一種情況是,如果在代理人和購買者進行權錢交易的同時或在這種交換的背后,所有者也放棄了這種權力(利),那么,這種交換就只能是一次性的,代理人就會失去代理人的資格,所有者不需要、也不可能重新尋找代理人。這樣,以權錢交換為內容的腐敗和賄賂行為就具有了收斂的性質,市場化改革才能真正向前推進。可見腐敗和賄賂行為不僅有正負兩種功能,而且有收斂和發散兩種趨向和兩種結果,認識這一點,也許對我們解決改革過程中的腐敗和賄賂問題具有更加重要的意義。 既然在權錢交換中,賣方形成了委托人和代理人的關系,于是就出現了對代理人的監督和激勵問題。委托人如何使代理人在這一交換中不以權謀私或少以權謀私呢?一個重要的辦法是使權錢交換盡量公開化,即采取競賣的方式。這樣既便于委托人監督交換過程,又可以使出讓權力(利)的收入歸它的所有者。這也許是改革過程中反腐敗和反賄賂活動的一個積極而有效的途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