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還林 誰做為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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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6月11日 19:29 中評網 | |||||||||
張曙光 在西部開發中,政府明確了要做三個方面的工作:發展基礎設施,保護生態環境,發展教育和開發人力資源。應當肯定,這一限定是正確和明智之舉。 政府提出要做好這三個方面的工作,但是,如何做好,由誰來做,卻是大有文章。
據筆者所知,某省計劃退耕還林140萬畝,結果上報160萬畝,實際退耕還不到100萬畝。有的只是在從未耕種過的山坡上種了些樹,耕地照樣在種,但是卻上報完成了退耕還林的任務。這樣一來,基層官員因“超額”完成退耕還林任務“有功”受到嘉獎,農民因“退耕”(實際是續耕)而雙豐收:既拿補貼,又繼續種莊稼。結果是皆大歡喜,唯有國家受損,社會受害。 其實,從經濟學的角度來觀察,這樣的現象很好解釋。不論是基層官員,還是農民,其行為都是理性行為,都是為了最大化自己的利益。在行政等級和行政層次的架構內,上下級之間存在著普遍而嚴重的信息不對稱,行政監督從來就不會完全有效,更何況當前的中國,法治不健全,政紀松弛,腐敗盛行,政府又干了很多不該干和干不了的事情。在這樣的制度框架內,基層官員與農民合謀欺騙上級,屢見不鮮,也就是很自然的事情了。朱總理被縣糧食部門欺騙的事情盡人皆知。要知道,基層官員欺瞞上級官員,種種損招都會拿出來。大家都看過電視劇《村長李四平》,居然把全村老百姓弄上山,披著化肥袋裝羊,可謂機關算盡,無奇不有。 在退耕還林這樣的事情上,既然政府行為和政府操作的效果如此之差,為什么不轉換一個思路,由民間操作,變政府行為為商業行為呢?其實,這樣的事情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比比皆是,我們完全有條件有能力加以實施。 比如,由民間成立一中介組織,就象很多發展中國家從事小額貸款的非盈利機構。政府通過拍賣特許權或財政貼息貸款方式,把用于退耕還林的糧食貸放給這樣的中介機構,由中介機構與農民簽訂退耕還林的商業合約進行實施。這樣,就建立了與前述行政操作完全不同的制度框架。農民面對的是商業機構,不是基層官員,商業信譽會對其形成約束,不會再去欺騙對方,否則,就會受到違約制裁,受到鄉土社會的輿論譴責和道德制約。政府對中介機構的監督也易于進行和較有保障。對于守法經營和和確有成績的,政府可以免其利息甚至可以少回收或不回收本金,以資鼓勵。對于違法經營和不退耕還林的,可以吊銷其營業執照,進而給予以制裁。這樣,退耕還林的一整套商業經營模式就會形成。政府從退耕還林中會取得巨大的社會效益,中介組織也會在經營中發展壯大起來,成為農村中一個重要的市場主體和重要的經濟力量,農村的市場制度也就會建立和發展起來,農民也會在經營林木中與中介組織建立起全新的關系,新的觀念也會在農村樹立起來,政府改革和政府行為也會規范化。與此同時,依托于中介組織,可以進一步建立和發展活林木市場,使得林業的經營真正走上市場化的道路。 當然,在退耕還林中,變政府行為為市場行為,改官員操作為民間操作,只要各級官員不借此營私舞弊,貪贓枉法,并進而嚴肅法紀,保護產權,保護正當經營,是有把握成功的。這樣,不僅會推動退耕還林,保護生態環境和西部開發,而且會對中國市場制度的建設作出巨大貢獻。 申而論之,目前,在發達國家,公共產品私人提供已屬平常,私人管理的監獄、公園等并非奇聞,而且比政府經營管理得更好和更有效率。我們現在還做不到這一點,但政府退出競爭性領域總該加快進行。在這個領域內,政府經營是沒有效率的,必然造成壟斷、尋租和腐敗。于此,我們的教訓實在太多了,退耕還林的過程再次證明了這一點。是該下決心,真刀實槍地解決問題的時候了。 2000/6/20,于北京三里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