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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腐敗的經濟學分析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6月11日 13:59 中評網

  An Economics of Corruption            

              汪丁丁

  一.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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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腐敗'的經濟學,它的顯著特點之一是它不像經濟學既有的分析對象那樣可以實證地度量和統計,以致實證研究機構例如"透明國際(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不得不采用"腐敗感(perceived corruption index)"這類指標。盡管有如此的實證研究方面的限制, 腐敗(不論是隱蔽的還是公開的),人們對腐敗的切實感受,以及腐敗對社會政治經濟肌體的侵蝕,仍然是最受公眾關注的社會科學研究題目之一。因此,對腐敗的研究文獻(主要分布于社會學、政治學、和經濟學領域內)自1990年代以來迅速積累,至今已經頗有"浩如煙海"之感。

  在西方傳統中,'腐敗'一詞來自拉丁文動詞'corruptus',意思是"毀滅"、"破壞"。它的希臘詞根 -意味著丑陋地死去或毀滅(頁191,Liddell,1889)。不難判斷,羅馬人從希臘文化中借來了這一語詞的負面含義,用以指稱官員的違法行為。凡是有組織的地方就必定會有腐敗,希臘人和羅馬人一樣無法免除腐敗的侵蝕。不同的是,后者建立了大規模的帝國組織而前者從來沒有機會和欲望以個人自由為代價去建立羅馬式的組織。當組織規模擴大時,權力在組織成員之間的配置可能失去均衡,權力可能迅速集中到少數成員或少數公職那里,于是腐敗就成為大規模組織的生死存亡問題,它往往導致整個組織的瓦解。

  其次,作為學術研究對象的'腐敗'不同于作為感受的'腐敗'。前者要求概念的可操作性,可觀測性,以及與學科其它概念定義的邏輯自恰性。一般意義上的'腐敗'如同這一語詞在漢語中的含義那樣廣泛,它泛指一切形式的'腐敗(有機體的分解過程)'。即便人們已經將腐敗按照它發生的領域劃分為'立法的'、'司法的'、'行政的',等類別,它仍然太過寬泛。例如,當雅典公民大會判決蘇格拉底死刑時,整個雅典民主制度被指為'腐敗',因為它違背了民主的真精神---自由。

  作為經濟學分析對象的'腐敗'主要涉及經濟利益的非法轉移。但是這里仍然出現了眾多歧義:(1)腐敗是否僅僅指政府官員以公權牟取私利的行為?是否應當包括一切組織內部發生的以權謀私行為?(2)如果'腐敗'泛指一切組織內部的權力濫用,那么如何把不公正的博弈結果與腐敗相區分?(3)如何界定'權力的濫用'?在社會全體或多數成員參與下的權力是否就不會腐?換句話說,嚴格符合'程序公正'的權力運用是否可能免除腐?(4)'影響力'是否為一種權力?如何界定這種權力的'濫用'?更廣義地,如何界定'話語權力'和'文化權力'的腐敗?

  在這篇文章里,'腐敗'僅僅指政府官員的腐敗,并且這一'腐敗'被理解為在給定的監督技術和制度安排下,作為公眾利益'代理人'的政府官員的均衡行為模式。再進一步,'腐敗'可以被定義為'委托人利益-代理人利益'平面坐標系(即 Scitovsky graphic) 所描述的代理人與委托人之間利益在均衡行為模式下互相悖反的情形。為突出這一情形,第三節的'簡單模型'干脆把均衡行為模式放置在類似于'效用可能性邊界'的參照系下討論。由此而導出的對腐敗的分析是對一類均衡行為的分析,在不出現'角點解'的情況下,這一模型中沒有腐敗的'有'或'無'問題,而只有腐敗的'程度'問題。

  第二節是基于個人閱讀范圍的文獻綜述。從這里再進一步提出腐敗的制度特征,從而有第三節提出的簡單模型。第四節討論從這一模型得到的初步政策建議,包括對公務人員的'年功-報酬'曲線的合理斜率的判斷。

  二. 文獻綜述

  貝克爾(Bekcer,1968)關于犯罪與'最優監督'的理論分析已經成為今天研究腐敗的經典文獻之一。在那篇文章里,貝克爾給出'腐敗'作為均衡的行為模式的經濟學解釋:潛在犯罪分子的理性選擇行為依賴于:(1)社會對犯罪的監督成本,(2)犯罪能夠獲得的超額利益,(3)犯罪分子預期的被抓獲的風險及預期會受到的懲罰的強度。在這些約束條件下,存在對社會而言'最優的'懲罰強度。

  貝克爾之后經濟學提供的第一篇關于腐敗的經典文獻是安.克魯格(Krueger,1974)的論文,在那篇文章里她提出了權力領域里的'經濟租'概念。她分析了政府控制、關稅、以及國有企業等領域里的尋租行為。她的這篇文章把'腐敗'納入了當時興起的'新政治經濟學'研究范疇。

  巴格瓦蒂(Bhagwati,1982)關于非生產性尋租(所謂'DUP'活動,Direct Unproductive Profit-seeking activities)的論文是經濟學關 于腐敗的研究的另一篇經典文獻,其中作者對各種權力尋租活動加以分類,列舉了尋租的主要方式,例如從事'院外活動'以獲得:(1)立法保護,(2)市場份額切割,或者(3)專有經營權或其它類型的壟斷手段。作者界定了權力尋租可能轉移的資源的上限---被收買的權力為收買者帶來的利潤總額,從而尋租活動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資源配置,把相當大量的生產性資源轉移到非生產領域(奢侈性消費及低效率實物饋贈)。

  進入1990年代以后,部分由于前社會主義各國進入'轉型經濟'---私有化與腐敗的并行增長,部分由于亞洲金融危機所揭露出來的腐敗,部分由于剛剛走出1980年代'債務危機'拉丁美洲經濟在融入世界資本主義經濟體系時暴露出來的腐敗現象,總之,由于種種原因,關于'腐敗'的研究漸成'顯學'。這一時期的文獻包括了大量來自拉丁美洲各國、東南亞、中國、非洲、和歐洲北美地區的案例研究,以及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歐盟、透明國際、美國國家經濟研究局等機構的研究報告。關于這些文獻,已經發表了若干篇綜述文章,它們對任何關注腐敗問題的讀者都是寶貴的索引性文獻(Lambsdorff,1999;Bardhan,1997;Ades and Di Tella,1996;Rose-Ackerman,1996;Khan,1996;Andvig,1991;以及Tansparency International Source book,2000)。

  Ades and Di Tella,1997,以新的經驗研究支持了克魯格和巴格 瓦蒂關于政府干預與腐敗之間有密切聯系的論證;另一方面,與政治學和社會學對腐敗的批判立場相對,一部分經濟學家從'轉型期經濟私有化過程'的經驗提出了"腐敗改善效率論"或所謂'生產性尋租'理論,從這一角度看,腐敗開始獲得一定的合理性,例如低收入官員在收取賄賂的同時提供了公共服務(參見Tullock,1996;不過一個更加'中性'的立場參見Johnson,Kaufmann,and Schleifer,1997)。 這讓人想到法律經濟學家Posner(1975)的看法:腐敗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成為增強競爭的潤滑劑。來自經濟學內部的對這一看法的批評包括Murphy,Schleifer,and Vishny,1993;Kurer,1993;Kaufmann, 1997;Mauro,1995,1997。另外,張五常(1996)給出一種'一般均衡'視角下的腐敗分析,他的結論是:在腐敗領域中引入競爭機制(不論是經濟領域還是政治領域)是對付腐敗的最佳處方。Braguinsky,1996,關于在競爭性環境下和壟斷環境下的經濟增長與腐敗之間的關系給出了類似的論證。

  最后,經濟學家提供的另一分析腐敗現象的方法來自博弈論 (Cadot,1987;Tirole,1996),沿著這一思路,財產權利的合理界定便成為抑制腐敗的重要環節(Przeworski,and Limongi,1993)。

  以上的綜述表明,對作為'均衡行為模式'的腐敗的分析模型,其假設體系當中應當處理這樣幾個問題:(1)對腐敗的監督機制是否有效,其成本與監督強度之間的關系是怎樣的;(2)容易發生腐敗的權力機構的制度特征是怎樣的,這些權力與什么樣的經濟利益相聯系,以及權力被濫用的程度與權力的'租'含量之間的關系;(3)是否存在與濫用權力相競爭的其它形式的公共服務或私人服務,這些替代品的費用與權力尋租費用的比較;(4)現行制度對權力使用者提供的保持'廉政'的經濟激勵的強度在多大程度上與腐敗發生的頻率成反比,在多大程度上對腐敗的懲罰強度與腐敗發生的頻率成反比;(5)在多大程度上謀求眼前利益的腐敗行為與長期經濟效率之間存在反比關系。

  三. 簡單的分析模型

  假設存在著以公務人員為'代理方',以公眾為'委托方'的社會契約關系。假設Scitovsky圖形可用來刻劃這一'委托-代理'關系 (見圖一)。

  圖一:Scitovsky圖形

  圖一表示:(1)委托人利益與代理人利益當代理人謀求自身利益小于D時是一致的,當代理人謀求自身利益超過D時是悖反的;(2)存在一組代理人在公眾利益與私人利益之間的無差異曲線,I ;(3)均衡的代理行為發生在平面坐標系的點(C,B)處,此時代理人謀求自身利益超出公眾利益所需要的程度為"C-D",公眾利益因此而發生的效率損失為"A-B"。

  假設腐敗行為對應于圖一的'利益關系邊界',L,的利益悖反部分。于是各種'生產性尋租'都不進入此處的模型分析,這里說的'腐敗'總是以損害公眾利益為代價來謀求私人利益。

  需要討論的是當委托人把公眾委托的權力用于私人目的時,是哪些因素決定了公眾利益與私人利益之間的邊際轉換比率,這一比率在生產理論中就是'MRTS'---Marginal Rate of Technological Substitution,它對應于Scitovsky圖形中的利益轉換邊界在各個點的斜率。事實上,這些斜率的任何一個都對應于假設存在的'權力市場'上的一個均衡價格。也就是說,決定利益轉換比率的供求因素在代理人的利益權衡框架中都被納入了對代理人而言的'約束條件'范疇。因此,為決定這一轉換比率的經濟學含義,首先需要討論對'權力服務'的需求曲線及供給曲線的特性。

  由于尋租者對公眾代理人掌握的權力的需求是馬歇爾所謂的'誘致性需求',其最終需求的不是'權力'本身。運用馬歇爾關于誘致性需求'彈性'的四條規律不難推導出尋租者對代理人權力的需求彈性取決于下列因素:(1)對尋租者來說,代理人利用權力能夠提供的服務在多大程度上是可替代的。許多政府服務其實是可以替代的,例如宗族裁決對法庭裁決的替代,黑幫組織對警察組織的替代,社團對政府的替代。如果某出租車公司為賄賂某法官所需請客的費用(包括'心理'費用)超過了該公司希望勝訴的案子的價值---由肇事方賠償出租車修理費1600元人民幣,那么從代理人那里購買'權力'是不理性的。對權力服務的替代手段越昂貴,對權力服務的需求彈性就越小;(2)對尋租者來說,為獲取私利而必須的其它方面的投入在多大程度上是可替代的。如果一家外企公司為某項目需要獲得權力機構的三項審批,并且這三項審批除第一項外都是可以替代的,那么尋租者對第一項審批的權力服務的需求將有較低的彈性;(3)尋租者支付的尋租費用在其謀求私利的總費用中所占的比例,這一比例越小,尋租者對尋租費用的敏感度就越低,在此意義上對'權力'服務的需求彈性就越低;(4)尋租者在多大程度上面對著其他尋租者的競爭,這一競爭越激烈,尋租者對代理人討價還價的余地就越小,在此意義上對'權力'服務的需求彈性也就越低。

  在'權力服務'的供給方面,決定性的因素更主要地是政治的和社會文化的而不是經濟的。就中國的情況而言,不妨列出下面這些決定'代理人'權力服務的供給因素:(1)代理人為獲得既有權力已經花費了多少努力。這些已經付出的'沉降成本'預期可為代理人'奉公守法'的行為帶來多少利益。作為'奉公守法'的機會成本,這些已經付出的努力在多大程度上可以通過'腐敗'得到補償。顯然,奉公守法的回報率越低,代理人為尋租者提供的'權力服務'的供給量就越大;(2)代理人的權力基礎當中那些需要不斷補充和給予補償的政治社會資源在多大程度上是不可替代的。為不斷補充這些資源所需的費用的大小在此意義上決定了代理人愿意承擔的風險及向尋租者索取的'權力服務'的報酬;(3)代理人對腐敗行為所帶來的風險的判斷,這一預期的風險越高,在此意義上所決定的代理人索取的'權力服務'的報酬就越高;(4)代理人預期以既有權力為基礎還能夠獲得多大的新權力。預期獲得的權力的價值越高,在此意義上代理人向尋租者索取的回報就越高;(5)代理人的權力隨年齡及身體狀況、體制演變(政治的,經濟的,社會的)、政策變動、市場結構、和其他影響權力'折舊率'的因素而發生的變化,這一變化的方向及速率。

  由上述的需求與供給狀況決定的'權力'為尋租者服務的均衡價格就是把作為經濟資源的'權力'配置在公眾利益與代理人私利之間的邊際轉換率。假設代理人知道這一'邊際轉換率'。

  假設存在著代理人關于公眾利益和自身利益之間的無差異曲線族并且在曲線上存在著切線斜率等于上一假設中'利益轉換率'的點。

  這樣,由代理人的無差異曲線及代理人預期的以'利益轉換率'為斜率的預算線的切點決定了代理人的均衡行為(見圖二)。

  圖二:權力在兩種利益之間的均衡配置

  圖二顯示:(1)部分地由代理人道德意識決定的無差異曲線的斜率越小,例如紅色的曲線族I`,均衡的權力服務就越保護公眾利益;(2)部分地由權力監督機制的效率決定的利益邊界的斜率越大,例如紅色的曲線,L`,均衡的用于謀求代理人私利的權力服務就越;(3)部分地由社會政治經濟條件決定的利益邊際轉換率越小,例如是直線,M`,而不是直線M,那么均衡的腐敗行為也就越少;最后,給定條件M,L,I,代理人在點(C,B)達到均衡,這意味著:(4)委托人愿意支付不超過量"A-B"的獎勵給代理人,以換取其將權力尋租行為減少(且不超過)"C-D"。這便是所謂'貿易三角形',而實現這一交易的途徑可以是設立公職人員退休及養老基金,把獎勵"A-B"存入基金,延遲支付給那些通過了'廉政'監察的公職人員。也可以把"A-B"用于提高公職人員'年功-薪金'增長曲線的斜率;(5)如果假設中的'權力市場'不存在,即不存在直線M,那么經濟學無法判斷代理人與委托人利益是否會得到改善,一個很可能的(正常的)結果是雙方利益都受到損害。這一點支持了布坎南(以及最近張五常)提出的在政治領域里引入競爭機制可以緩解腐敗的看法。

  四. 結語及部分政策建議

  世界各國的民間組織和學者寫了浩如煙海的醫治腐敗的文章(Anti-Corruption Knowledge Center,2000)。首先應當把一般的腐敗 與普遍的系統化的腐敗區分開來,前者是一切有'組織'的人類社會無法免除的'權力'癥狀之一,后者則被定義為:"只有靠了腐敗潤滑劑才可能正常提供公共服務的系統化的權力尋租行為"。這篇文章關心的是'系統性腐敗'。

  各國的經驗研究表明:(1)系統性的腐敗主要發生在經濟不發達地區;(2)系統性腐敗的兩種主要形式是"立法腐敗"與"行政腐敗",前者涉及社會及政治體制改革,后者涉及如何加強對政府權力的監督;(3)腐敗通過下列方式降低經濟運行效率:(A)大大增加了公共服務的費用從而抑制了外國直接投資活動;(B)把大量資源從生產部門轉移到"非生產性尋租"活動方面去;(C)降低了政府及社會制度的"公信力"和公民感受到的"公義性"從而抑制了私人長期投資和積累資產的積極性;(D)降低了"腐敗致富"的成本,從而將大量企業家能力從經濟創新活動引導向腐敗和黑幫活動方面(Cartier-Bresson,2000)。

  為了抑制中國國內的腐敗,首先需要考慮的是若干基本的步驟:(1)培育不依附于任何政治經濟勢力的社會中間階層;(2)在此基礎上形成能夠溝通社會各階層的'公眾空間';(3)在公共領域內扶植獨立于政府的民眾輿論;(4)通過輿論監督和憲法運作對濫用公共權力的官員加以制裁。反腐敗需要有切實可行的具體措施與制度創設,抑制腐敗的最關鍵步驟不是別的,而是"切切實實地采取措施抑制腐敗"。

  其次需要考慮的是若干用于抑制行政腐敗的具體措施:(1)建立政府最高領導人與公眾社會關于反腐敗的"對話渠道",以便雙方共同克服腐敗的既得利益者設置的對執行下列措施的阻礙;(2)收集數據與案例,甄別各公共行政部門的腐敗程度及發生腐敗的主要途徑;(3)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由跨學科委員會制訂各政府部門的"行為規范"并使其免費公開給一切公民及愿意查詢的人;(4)系統審查政府各部門的權限及官員按照"行為規范"行使權限時所可能引發的各種后果,對這些后果進行權衡與篩選,根據憲法重新規范政府各部門的職能與權限(包括在必要時修改"行政管理法");最后,上節提出的簡單模型的分析意味著:(5)設立公共基金用于下列目的:雇傭專業私人調查人員對舉報案件以及對政府的反貪污機構可能的違法活動進行調查,發行專門的面向公眾的免費刊物披露基金使用狀況及工作進展,贊助建立獨立于權力機構的各種舉報中心、旨在反腐敗的互聯網、熱線電話、群眾集會等渠道;(6)設立政府基金用于大幅度增加公職人員的"年功-報酬"曲線的斜率,從而社會將公職人員的一部分工作報酬及"廉政獎勵"的大部分延遲到他們退休以后再支付。這一經濟激勵有助于緩解公職人員行為的"短期化"現象。"斜率"的計算:就中國目前狀況而言,這部分延遲支付的報酬大致應當足以維持退休公務人員年收入20萬元人民幣的水平(隨物價指數調整),假定他們在職期間的年收入(經業績考核)逐漸到達3萬、5萬、10萬、15萬各職務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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