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溫州這樣民營經濟異常活躍的地區,直接融資卻未能取得突破。這從一個方面說明了非國有企業在融資(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上不能享有國有企業一樣的“國民待遇”。那么如何在投融資法律制度上解決這一問題?最近中國政法大學肖建華博士、王淇撰文指出——民營企業融資法律制度亟待完善
民營企業在融資問題上的困難局面是有原因的。《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經營的
原則是“效益性、安全性、流動性”,而無論從哪方面講,商業銀行都不太愿發放貸款給非國有經濟。從效益性上講,商業銀行發放貸款要經過一系列調查與咨詢、聘請中介評估機構,專業技術人員還要對其生產經營狀況、財務狀況進行分析調查,這樣就大大地增加了銀行支付的成本。從安全性上講,由于非國有經濟發展中市場風險和信息獲取的渠道不暢通,導致了經營中出現更多的不確定因素,使銀行對其不敢問津。從流動性上看,《商業銀行法》嚴格規定,商業銀行在中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
由于我國銀行體系沒有建立面向非國有經濟的信貸服務機構,加之有關經濟法規不健全,當貸款發生風險時,銀行往往難以有效化解,討債困難重重,銀行自身權益難以保障。盡管銀行要走向商業化,但是由于銀行的特殊職能和中央銀行的嚴格監管,商業銀行與非國有經濟難以構建良性互動關系。那么,如何在融資法律制度上解決這一問題?
完善間接融資法律制度
建立非國有經濟的融資法律體系,應加大立法扶持力度,出臺相關法律,為其融資提供專門的法律保障。
一、進一步深化商業銀行改革。
首先,國有商業銀行應加強對非國有經濟的金融支持,建立有效機制,完善金融服務體系,組建專對非國有經濟的信貸部門,負責信貸發放和管理。其次,加快中小非國有商業銀行的組建與發展,將其服務市場定位在對非國有經濟金融支持上。
二、建立以非國有經濟與地方金融機構合作入股方式的合作金融機構。
三、擴大國有銀行對非國有經濟的信貸配額,并成立專門的貸款擔保機構。目前,人民銀行針對非國有經濟還貸無保證的問題,提出了四項辦法:聯保、互保、設立擔保基金與建立信貸保險制度,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亦提出了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試點的指導意見,可以在條件成熟時應上升為法律,切實解決非國有經濟的融資困難。
四、建立非國有經濟信用評審體系,規范其財務管理,與商業銀行的貸款原則相銜接。
健全直接融資法律制度
雖然我國已頒發了《證券法》,但是在實際操作中,起實際作用的并不是這部基本法律,而是由證監會制訂的大量政策。在這些政策中,國有企業一般享有優先進入資本市場的特權,使上市成為專為國有企業公司化改革服務的工具。
而對非國有企業而言,上市的門檻過高。根據《公司法》規定,發行股票須經證監會核準;發行公司債券亦須審批,其資本金要求顯然對于非國有經濟來說太高不可攀,財務會計報表的要求也難以做到,因此現行的法律未為非國有經濟提供在證券市場融資的有力保障。所以有必要建立如下相關法律制度:
一、增加資本市場的交易品種。
除了現金、上市流通的證券外,建立股票市場與債券市場以外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及投資基金市場,增大市場容量。
二、改變現在的股權結構,打破國有股與法人股不可流通的局面。這樣非國有經濟和國有企業一樣,可以通過“收購”或“買上市”的行為進入證券市場。
三、建立多種合法的交易組織形式,使非國有經濟不限于場內集中交易的嚴格限制,可以在較為靈活的場外交易市場上融資。
四、設立二板市場,拓寬非國有經濟的直接融資渠道。通過設立二板市場,可有力推進高科技民營企業發展,為其提供一條門檻較低的上市融資渠道。
鼓勵吸納風險投資
非國有經濟的高科技中小企業以發展現代科技成果、轉化產品技術為主,具有較高的風險性。風險投資不僅是簡單的資金流入,還包括對所投資的企業的市場策劃、管理咨詢、投資理財等方面的集合投資。風險投資的主體主要有:政府主導的風險投資機構、創業中心的風險投資、外資(中外合資)風險投資基金機構、私人風險投資等。
在上述投資主體中,創業中心與政府主導型的風險投資機構帶有明顯的政策色彩。由于我國尚未建立起由個人和企業、金融和非金融機構等潛在投資力量組成的風險投資網絡,政府部門一直承擔著風險投資的主要職能,使風險過多地集中于國家財政,而且微觀運作上過多的行政干預,使風險投資公司效率下降,逐步失去自身積累能力,進入惡性循環。
高新區和創業中心的最大特點是創業空間、資金支持和相關配套服務的一體化。因此在探索中應首先將高新區和創業中心作為我國風險投資的試點區域并給予特殊的政策,培育一批成功案例并積累必要經驗。
除了正在試點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項目的政府專項基金外,政府還應加大對非國有經濟的資金扶持,制定各種資助發展的計劃,如科技扶持、財政援助、海外發展資助等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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