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消息中國人民銀行近日發布了《關于調整外幣現鈔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從2001年12月1日起調整外幣現鈔管理有關政策。記者就此采訪了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
問:《通知》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答:《通知》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內容:
第一,調整了銀行美元掛牌匯價,將美元現匯買入和賣出價不得超出每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交易中間價的0.15%的幅度擴大到0.16%,將美元現鈔買入價與現匯買賣中間價的價差由2.5%調整為1%,現鈔賣出價與現匯賣出價相同。鑒于目前銀行辦理個人外匯業務的交易幣種主要是美元,外匯非法交易幣種大部分也是美元,這次政策調整僅限于美元,其他幣種的掛牌匯價仍按原規定執行。
第二,為便于境內居民個人辦理外幣結匯,《通知》指出,各地可結合當地經濟發展狀況適當增加外幣結匯網點。凡已開辦個人外幣儲蓄業務并具備健全的內控機制和操作規程的銀行網點,經其上級行同意后,均可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申請開辦個人外幣結匯業務。
第三,《通知》適當放寬了境內居民個人本人外幣帳戶(含現匯帳戶和現鈔帳戶)資金劃轉的限制。今后各銀行除了可辦理境內居民個人本人不同境內外幣帳戶之間的資金劃轉外,還可辦理境內居民個人與其直系親屬境內外幣帳戶的資金劃轉。但境內居民個人在辦理手續時,應按規定出示身份證等有效證件,證明上述外幣帳戶為同一戶名或者戶主間具有直系親屬關系。各銀行在為客戶辦理境內外幣帳戶之間的資金劃轉時,應建立大額外幣劃轉備案制度,按月將單筆超過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境內外幣劃轉情況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報告。
問:《通知》調整了銀行美元掛牌價格的定價方式,請問,為什么要做這一調整?
答:近年來,隨著我國對外經濟交往的不斷增加,一些境內居民個人從境外取得了一定的外匯收入,這其中既有境外匯入的外匯或攜入的外匯票據(稱為現匯),也有一部分是現鈔。居民可以將這些外匯收入存入銀行,也可以辦理結匯,將外匯賣給銀行,得到人民幣。目前我國各銀行在制定外匯掛牌價格時,分別按現匯和現鈔確定銀行買入和賣出外匯的報價(即銀行買入價和賣出價)。由于外幣現鈔有運送、保管等成本,銀行的現鈔買入價低于現匯買入價。以2001年11月29日某銀行掛牌的美元對人民幣的匯價為例,現匯買入價為1美元兌8.2648元人民幣,現鈔買入價則為8.0703元人民幣,銀行從客戶手里買入1美元現鈔的價格比現匯低0.19元人民幣。目前我國外幣現鈔和現匯的買入價差相對較大,現鈔買入價格偏低,影響了居民個人到銀行賣出外匯的積極性,一些居民可能會將外幣現鈔拿到黑市上出售,助長了外匯非法交易。因此,《通知》對銀行掛牌價格進行了一定的調整,引導居民個人到銀行辦理外幣結匯,這將有效地抑制外匯非法交易,維護正常的外匯秩序。
(記者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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