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彩虹
中國金融服務業的開放與整個中國經濟體制改革開放的進程是密不可分的。雖然說,中國金融服務業在整個改革中,既作為其它方面改革開放的一個基本條件(要求相對穩定),又作為整體改革的一個基本內容(要求積極推進),從而改革的進程相對緩慢,但回過頭來理讀中國金融服務業的開放經歷,特別是金融監管制度在金融服務業開放格局下的變革,應當
說,已經取得了令世人矚目的成就。當中國由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申請談判”轉化為組織之內一個成員進行各種“業務談判”時,中國金融服務業的大門實際上已經更大程度地打開,監管制度變革以往所取得的一些成就,也就僅僅作為未來監管制度更大變革的一個起點而存在了。既然在起點,我們任重而道遠。
回顧歷史,中國金融服務業監管制度的改革取得了很大成就,但這離一個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大大敞開金融服務市場之門的監管制度尚存在著相當大的距離。這種距離提醒我們兩個問題:一是我們的金融服務業開放,其推進的速度能夠給予監管制度多長的準備完善時間;二是金融監管制度的進一步變革最要緊的方面是什么。
中國加入世貿組織是有承諾的,但金融服務業的開放仍然有相對寬松的時間。從各國的經驗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經驗來看,漸進地開放金融服務領域是較為現實有效的選擇,我們事實上也是在走著這樣的道路。由此可知,中國金融監管制度的完善期最少也有三至五年。如果以證券市場為最后完全開放的領域,應當說時間還會更長一些。但這些并不能夠成為我們不要緊迫感,不加快監管制度變革的理由。相對于一個完善的監管制度而言,這樣的逐步準備期是充裕的,問題是我們離監管制度的完善程度距離較遠。從最要緊的方面看,金融服務業監管制度,應當重在監管法律體系的建立和完善方面,重在與國際接軌,按照和執行國際標準或準則,加大國際監管合作方面。金融服務業的對外開放,一方面意味著中國市場的大門敞開,大量的國外機構將進入中國版圖,監管的對象會有很大的變化,監管法律完善和國際化水準是必須的前提;另一方面,中國的金融機構也將大步地走向國際,監管方面法律完善和國際化將有利于中國金融服務機構在世界范圍內的發展。實際上,從改革開放的那天起,我們的金融監管制度就進入了一個“不可逆”的選擇過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不過是這一過程所獲得的巨大的推動力量而已,不論是法律規章還是組織機構體系,還是監管方式與技巧,想不國際水準化都不可能了,問題是我們需要效益與效率的國際水準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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