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之一:《服務貿易總協定》
A.國民待遇和市場準入原則以及減少法規性障礙(第16條第1、2款)。要求外方金融機構的待遇不低于國內的金融機構;
B.最惠國待遇(MFN),第2條第1款。金融服務的此待遇原則僅限于購買公共機構提供的
金融服務和過境金融服務。
C.國內法規的透明、規范及資格認可(第6條第1、4款,第7條第1款)。入世簽署的20多個法律條款涉及企業的很少,主要針對政府管理職能的轉變和法律的公開透明。
規則之二:《金融服務貿易協議》
成員體內部已有的法規及管理措施與協議(協定)如有不相一致,按照國際慣例,內部法應得到尊重。目前談判進程中,發達國家承諾全面開放,發展中國家及地區考慮對某些具體部門實施限制。
中國銀行業開放之門
根據WTO文本、中美及中歐達成的協議和目前公開的文件,中國銀行業入世后開放的主要內容有:
A.中國承諾開放所有外幣業務,入世即可允許外資銀行對所有客戶(包括中資企業和中國居民)經營所有外匯業務(包括公司業務和零售業務)。2年后開放外資銀行與中國企業之間的人民幣業務。中國將在5年內逐步取消對外資銀行的地域和客戶限制,在此期間每年新增4座城市允許外商經營業務。5年以后外資銀行可以同個人進行本幣交易,在地域與客戶方面的性質完全取消。
B.入世5年后外資銀行將享有完全市場準入。外資銀行營業許可的獲得不受經濟是否需要、當地市場是否飽和等理由限制。只要經營是安全的,風險是適度的,就可以獲得經營權。
C.在業務范圍上,外資銀行可以接受所有公眾貸款、存款和其他應付基金的承兌,各種類型的貸款,包括抵押貸款(例如房屋抵押貸款)、消費信貸、信用卡信貸及金融租賃,所有支付資金的劃匯及擔保承兌等。
D.在服務提供方面,外資銀行可以跨境支付。
E.在境外消費方面,主要是信用卡消費,外資銀行的信用卡消費將不受國界的限制。(蔡援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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