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對世貿多邊貿易體制歷來褒貶不一。實際上,維持這樣的體制的最重要的原因是使大多數國家有這么一個場所來討論研究彼此在貿易問題上的分歧。個人或者企業也可以參與,但不是直接的,而是通過政府。
誤會一 制定貿易政策太牛B
實情是:WTO不參與成員方政府如何引導本地區的貿易政策,相反,它是一個成員導向型的機構,由所有成員方共同“操縱”的組織。
事實上:
WTO法規是各成員方政府之間達成的商議結果;
WTO法規是全體成員方憲法批準認可的;
WTO作出的決議一般是在所有的成員方中全部一致通過的。
換句話說,WTO作出的決議是商討過的,負責任的,也是民主的。實際上,只有當人們把爭端提交WTO并請求總理事會?由所有的成員方組成?出面調停時候,才是WTO對一個國家有直接影響的時候。一般,仲裁委員會采納專家小組或民眾的意見來仲裁是非。即使這樣,仲裁的范圍也是狹窄的:它僅是對某個成員方政府是否違反了WTO貿易協定的某個條款而作出的裁決和解釋。政府既然作出了承諾,它就必須遵守。
在其它情況下,WTO并不對政府指手畫腳要采取這樣或實施那樣的政策。WTO秘書處僅是給WTO及其成員方提供事務管理和技術上的服務。實際上,是WTO受托于各成員方國政府而非聽命于某一個強國集團。
誤會二 WTO惟利是圖
實情是:世貿協定所有地條款都把經濟發展的利益考慮了。WTO貿易協定是基于這樣的事實:更加自由的貿易可推進經濟的增長和可持續發展。就此而言,謀利與發展是相互促進的。同時,發展中國家是否從中得到好處是WTO內一直有爭議的話題,但這并不是說發展中國家一點好處都沒有得到。貿易協定中就包括許多照顧發展中國家的重要條款。比如說,可以寬限發展中國家有更長時間來實施協定中許多條款。少數極不發達國家可以享受特殊的差別待遇包括許多項目的免稅。一般在協定中所不容許的保護行為因為經濟發展的需要也可以應用,例如政府給予的補貼。
誤會三 WTO不惜一切代價的自由
實情是:WTO體制基本原則之一就是各成員方要降低貿易壁壘使貿易比現在更加自由地進行,從而使各成員方能更充分地發揮彼此的優勢。
但是,貿易壁壘怎樣降低到使成員方間能以較低的成本進行貿易往來卻是另外一回事。成員方在談判中的地位取決于他們樂意把貿易壁壘降到怎樣的程度以及他們想從其它的貿易伙伴哪里得到什么樣的回報。
WTO扮演的角色不過是給這些貿易協商談判提供一個場所,同時也為成員方將本地區貿易開放到怎樣的程度提供一些規則。寫進協議中的這些條令容許貿易壁壘逐步降低以便國內企業能夠做好相應的調整。世貿也考慮到發展中國家的具體情況,有針對性地設立了一些特殊的條款,同時也清楚說明在什么時候以及怎樣保護國內的企業。例如,不容許進口商實行不正當的低價傾銷。由此表明WTO的宗旨是公平貿易。
也許更為重要的是世貿體制的其它原則。例如:禁止差別性歧視待遇,保證穩定的,可預見的和透明的貿易環境。
誤會四 WTO是環境保護殺手
實情是:許多條款都特別強調環境保護問題。
建立WTO的《馬拉喀什協議》導言確立的目標中包括充分合理利用世界資源、可持續性發展和環境保護。WTO規則中有一系列條款用具體的術語對此作出了規定。其中最重要的是保護條款(如《日內瓦關稅貿易總協定》中的第20款),這些條款允許各國采取行動保護人類、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以及保護不可再生的自然資源。
除了主要原則以外,對于具體事項的具體協定也很關注環境問題,允許為保護環境提供補貼。WTO有關產品標準、食物安全以及知識產權保護等的協議中都明確認可了環境保護的目標。
此外,這一體制及其法規有助于各成員更加高效、經濟地分配稀有資源。例如,有些協議減少了工業和農業補貼,這就反過來減少了浪費性的過度生產。WTO對一項最近提交的爭端問題的裁決(有關海蝦進口和海龜保護的訴訟案)也強化了這些原則。這份報告如是說,WTO的成員應該、也的確能夠采取措施保護瀕危物種以及用其它辦法保護環境。
WTO規則中重要的是用來保護環境的措施一定要是公平的。例如,一定不能有差別性歧視。不能對本國的生產商放寬標準同時卻對外國商品和服務嚴格要求,也不能在不同的貿易伙伴中搞差別性歧視。這一點在最近解決爭端的裁決中也得到了進一步的加強。
還有一個重要的事實是,為環境保護創立國際規則并非WTO的職責。這是全球環境保護機構和環境保護協議的任務。環境保護協議與WTO用來強化某一協議的貿易措施的確有交叉的內容(例如制裁或者其他進口限制)。不過還好,到目前為止,WTO的協議與國際環境保護協議還沒有沖突。
誤會五 WTO強調對各國政府發號施令
實情是:協議是由WTO各成員方協商產生的,因此協議反映了各成員方的要求和愿望。
協議中的一些關鍵條文(如《關貿總協定》的第20條)明確規定允許各國政府采取行動保護人類、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但這些行動是受到約束的。例如有些成員方用這些條文作為借口(戴上假面具的保護主義)來保護國內的生產商。
某些協議對產品標準、糧食以及其他動植物產品的衛生和安全都做了更為詳盡的規定,其目的是保護各成員方政府能夠確保本國人民安全的權利。與此同時,這些協議還有專門規定防止各成員方政府隨心所欲地設立各種規則來歧視對待外國商品和服務。安全協議條款一定不能成為偽裝保護主義的保護傘。
實現這些目標的一個標準是把規則建立在科學的證據之上或者建立在國際上公認的標準之上。
再次重申,WTO并非自己制定各種標準。在有些情況下,一些國際上的協議會出現在WTO的協議中。一個例子就是《營養法則》,其中的食品衛生標準是由聯合國糧農組織和世界衛生組織制定并推薦使用的。
但這并不是要強制各國政府遵守諸如《食品法則》這類由國際社會共同協商制定的標準。只要各成員方政府始終如一,不朝令夕改,不隨心所欲,不搞歧視,可以自由建立自己的標準。
誤會六 WTO是強權國家傀儡
實情是:WTO給政府提供了一個減少狹隘強權國家集團影響的有力工具。
這是“回合”式談判(即包括眾多部門的談判)的自然結果。因而它保持了各方利益的均衡。各成員方政府可以借口說為了國家的整體利益必須接受一攬子協議,從而更容易抵制國內那些反對貿易自由化的游說團體施加給他們的壓力。
一個相關誤解是關于WTO的成員資格。WTO是各成員方政府的一個組織。私人和非政府組織以及其他游說團體除了參加一些像研討會和座談會之類的特殊活動外,不參與WTO的活動。他們只能通過本國政府對WTO作決議時施加影響。
誤會七 WTO使小國弱不禁風
實情是:沒有WTO,小國會更加弱小。是WTO增強了它們討價還價的能力在WTO的貿易體系中,誰都要遵守同樣的規則。結果,在WTO解決貿易爭端的過程中,發展中國家成功地對發達國家采取的行動進行了挑戰。沒有WTO,這些小國將無力與比它們強大的貿易伙伴進行對抗。
同時,規則是多邊談判的結果(即談判需要關貿組織——WTO的前身——所有成員的參與)。最近的談判,“烏拉圭回合”(1986-1994)能夠兌現僅僅是因為發達國家同意改革紡織和農業貿易領域——這兩個問題對發展中國家極其重要。
誤會八 弱小國家逼上梁山
實情是:大多數國家認為加入WTO比沒加入好。這就是在申請入世名單中既有大國也有小國的重要原因。
原因是積極而非負面的。關鍵之處是WTO組織內禁止差別性歧視待遇政策,法規透明度高。只要加入WTO,即使是小國也可享受所有成員方相互承諾的最惠國待遇。締結多邊貿易協定是明智之舉。其中包含了定期商討在日內瓦締結的貿易協定。為此,各成員方政府需要更多的資源。這對大多數小國而言是個很嚴峻的問題,并且在多邊貿易談判中也處于弱勢。
加入WTO,小國通過與利益相關的國家締成貿易合作伙伴關系也能提高他們在貿易中討價還價的能力。
誤會九 WTO拉大貧富差距
實情是:這種指控是錯誤而片面的。國際間貿易有力地創造了許多工作機會,減少了貧窮。有時候為了解決由于工作機會減少帶來的損失而采取調整措施是必要的,但無論如何,采取保護主義的措施并不是解決問題的辦法。
貿易與就業之間的關系是復雜的。更加自由的商品流通和更為穩定的貿易會推動經濟增長。貿易有創造工作機會的潛力,有助于減少貧困。貿易經常會起到兩方面的作用。最大的受益者是降低了自己的貿易壁壘的國家。向該國進口的國家也會得利,但利益少一些。在很多情況下,出口區的工人享有更高的報酬和更大的就業安全感。
然而,貿易壁壘降低之后,先前受到保護的生產商及其工人顯然會面臨著新的競爭。一部分變得更有競爭力,從而存留下來,其他的就可能要卷鋪蓋了。而這些失業的人們一部分很快就適應了(如通過找到新的工作),其他的則需要更長的時間去適應形勢的變化。
尤其是,有些國家比另外一些國家更善于進行調整。很重要的一個原因是由于他們有更高效的調整政策。那些缺乏有效調整政策的成員就會喪失機會,因為貿易帶給經濟的推動作用會創造使調整更容易進行的各種資源。
同時,只把眼睛盯著進口的商品也會扭曲對市場的認識。在發達國家,70%的經濟活動是服務業,在這些國家的就業方面,外國參與競爭的情況是不同的——例如,如果一家外國的電信公司在別國建立公司,它可以雇用當地人。
最后,盡管大約還有15億人仍然生活在貧困之中,但自二戰以來,貿易自由卻使約30億人擺脫了貧困。
誤會十 WTO內部并不民主
實情是:通常,WTO通過決議不是用什么多數表決法,而是要全體一致通過,夠民主了吧。認為每個成員方都有討價還價能力的看法是錯誤的。全體通過的決議意味著:在全體通過之前,每個成員方都心悅誠服地投了自己的一票。其中一些猶豫不決的成員方得到相應的回報后也被游說投了票。全體通過意味著每個成員方毫無異議履行該項決議。
此外,WTO貿易法規起源于“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達成的貿易協定,經過所有成員方政府商討并由代表們批準通過。
孫大斌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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