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石軍報道 “本次活動最終解釋權歸本公司”、“本商場擁有對此次活動的最終解釋權”,時下,不少商家在商業廣告的末尾以及店堂促銷、打折海報的下方都喜歡加上這樣一句話。“最終解釋權歸本公司”已成為廣大商家在營銷活動中最流行的用語。
然而流行歸流行,不少消費者在消費中都不免產生這樣的疑問:最終解釋權是什么意思?商家使用這句話的用意何在?作為商家究竟有沒有權對活動“最終解釋”?
消費者質疑
“最終解釋權”
近日,一位姓朱的先生電話訴說了他被“最終解釋權”糊弄的經歷。前一段時間,朱先生在某商場看到“購滿200元商品有大驚喜”的海報,聲稱只要在該商場購買價值200元以上的物品,便可憑購物發票領取一份禮物。于是朱先生按海報上的要求去辦了,可當朱先生興沖沖地持著購物發票去領禮品時,服務人員給他的“大驚喜”竟是一支價值不到2元的圓珠筆。朱先生問是怎么回事時,服務員稱“大驚喜”已陸續送完,到最后也只有送圓珠筆了。朱先生當即與服務員理論,稱這是欺詐行為。而服務員指著海報末尾一行“本活動最終解釋權歸本商場”的字說:“我都向你解釋過了,沒得到好的禮物是你購物時間太遲。”
面對商場如此“解釋”,朱先生納悶不已,商場的這種做法是否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最終解釋權”是不是意味著商家想怎么解釋就怎么解釋?
家住豐臺區西羅園小區的梁小姐今年3月份在某商場花80元買了一雙打折的皮鞋,皮鞋穿了不到一個星期便掉了跟。于是她便去找商場要求退換,可商場以“打折商品不予退換”為由拒絕。梁小姐再三交涉,最后商場也是以“最終解釋權”一推了之。事后她咨詢了一個律師朋友得知:無論是“打折”還是“特價”商品,只要是商家銷售的,一旦出現質量問題消費者都可要求退換。
“最終解釋權”
背后有文章
其實類似朱先生和梁小姐的這種經歷在消費者中并不少見。不少消費者在看到商家的廣告或海報時,一般只為其中的“禮品贈送”、“抽大獎”、“大優惠大打折”等等一大堆美麗的詞語興奮,很少留意其中的“最終解釋權”。而商家則利用消費者普遍存在的消費心理,大搞促銷從而達到自己的目的。而一旦出了問題,消費者找上門時,便抬出“最終解釋權”將責任推得一干二凈。
據了解,大多數的消費者在商家“亮”出“最終解釋權”時,即使有滿肚子的委屈,也沒辦法發泄,以為“最終解釋權”是商家的合法權益,因此只得由商家“解釋”了事。而少數消費者雖然在消費糾紛中也對商家的“最終解釋權”的合法性產生懷疑,覺得商家的“解釋”不對勁,但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一般很少與商家真較勁。如此一來,“最終解釋權”便讓不少商家在營銷活動中屢試不爽。
記者采訪時發現,大多數“禮品贈送”、“抽大獎”等等誘人詞語的背后一般都隱藏著一些附加條件,不少附加條件都是有利于商家而無利于消費者的,而這正是商家要“解釋”的那一部分。
商家如何解釋
“最終解釋權”
商家對“最終解釋權”的看法如何呢?記者隨機電話采訪了幾家商場,得到的答案是:有的是為了對付那些投機取巧、專門鉆空子的消費者而采取的一種“自我保護措施”;有的是為了避免在開展活動中發生某種意外,給消費者的一種“提前告示”;而不少商家則稱是見人家這樣做也跟著如法炮制,純粹是為了“趕潮流”。
某商廈的一位部門主管說,他們在開展活動時也經常使出“最終解釋權”這一“法寶”。他稱,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需要保護,商家的合法權益同樣需要保護。不少不自覺的消費者經常節外生枝地打商家的主意,動不動就大吵大鬧,惹是生非,在這種情況下就想到了“最終解釋權”。但這位主管同時認為:“最終解釋權”只是商家自行采取的方法,一種企業行為,至于受不受法律保護他不是很清楚。
“最終解釋權”
到底屬于誰
北京市消費者協會有關負責人稱,目前不少商家搞營銷活動時都時興“最終解釋權”,但這只是商家在經營活動中應盡的義務,它只限經營者對其主辦活動的內容進行說明、解釋,而當在經營行為中與消費者發生消費糾紛時,商家無權對誰該負責任、負什么責任進行解釋,應該是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解釋處理。個別商家在消費糾紛中做出的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一切解釋都是無效的,根本不具任何法律效力。因此當廣大消費者在消費中自己的合法權益受侵害而商家又抬出“解釋權”做出不合理的“解釋”時,應向消協等有關部門投訴。
北京青年政治學院法律系的一位教授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從商家的“最終解釋權”來看,它是一個格式合同、聲明或店堂告示,一旦這個“最終解釋權”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時,按照法律規定它是無效的。消費者完全可以根據合法權益受侵害程度的大小追究商家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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