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業良
最低工資制是市場經濟國家所普遍采用的一種勞動力保護法規,許多國家已經實行并以立法的形式確立了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比如美國、日本、泰國、法國等。
雖然經濟學家經常提出實施最低工資制的弊端和消極影響,提醒人們注意觀察實施最
低工資后的實際效應,從而引出了把最低工資作為“扶貧”措施是否具有實際效應的問題,但迄今為止在大多數國家中仍然沒有取消最低工資制的跡象。
最低工資是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在最低限度內支付的足以維持職工及其供養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資。我國《勞動法》中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從經濟學理論上說,根據傳統的勞動經濟學供求模型分析,把工資增加到均衡水平之上就會導致低就業。雖然較高的工資有可能提高生產率,減少曠工和跳槽,但如果政府通過最低工資立法而強迫企業提高工資,那么生產率的提高也可能大部分被工資增長的部分所抵消。
在存在不完全信息的勞動力市場上,最低工資可能會增加就業。由于不完全的流動性,企業面對的是一條向上傾斜的勞動力供給曲線。實施最低工資制意味著增加企業的勞動力成本,這就阻礙了企業增加雇用員工。近年來勞動經濟學中許多統計研究表明,最低工資對就業所產生的影響即使是積極的,也必然是微乎其微的。
在經濟學界當然也有一些不同的見解,比如說美國斯坦福大學的加文·萊特教授從經濟史的角度指出,最低工資制在美國南方的經濟轉變過程中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最低工資制促使南方進行了許多變革,使不少就業者從低收入行業轉移到支付高工資的新興行業上來。另外有人認為提高最低工資的一個優點是,通過擴大低收入者的實際收益以及就業者之間的工資差別,加強了對工作努力程度的促進和激勵。此外,有效的最低工資也可能提高生產率,使勞動力需求曲線右移,從而抵消最低工資可能導致的任何失業。
目前關于最低工資對就業的影響,在經濟學家中間尚未取得一致性的看法,在過去的二十多年里,有數百項勞動經濟學的實證研究成果并未能夠從理論上支持最低工資制,但也不足以從理論上完全推翻這一政策措施。在此期間研究方法的微小變化對研究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例子之一是對青少年就業效應的時間序列分析(一般而論,青少年是低工資群體,最有可能受最低工資制的影響)。
這些分析在控制了每一年份中影響青少年就業的其它變量的條件下(比如可能影響青少年就業的成人失業率),來估計青少年就業如何隨著實際最低工資水平而變化。美國經濟學家曾使用1949-1994年的資料進行分析,發現最低工資對16-17歲青少年的就業率(該年齡組中的就業人數除以同一年齡組中的人口)沒有影響。但是利用相同的程序分析了1954-1993年資料,結果其就業效應是負的。
另外一項研究估測了青少年就業率與總就業率之間的關系,研究結果與假設相一致,即在其它因素不變的條件下,最低工資的上升將會減少青少年的就業機會,并且強制性工資增長的幅度越大,就業降低的幅度也就越大。那么在什么條件下,最低工資制具有就業正效應呢?西方發達市場經濟國家中的多項研究表明:在就業無彈性(無論工資如何變化,對就業量都不產生影響)的情況下,最低工資的提高將有助于增加低工資工人總體的工資報酬。
那么,最低工資制是戰勝或減少貧窮的有效武器嗎?迄今為止的多數研究表明這取決于有多少人受益于最低工資所帶來的實際收益,并且這些人中間有多少是真正屬于弱勢群體的。根據美國九十年代初的一項研究結果,最低工資提高所增加的工資報酬中,只有19%進入貧困家庭。因此,最低工資制經常是一種事與愿違的相當遲鈍的“扶貧”工具。
由于中國大陸長期實施計劃經濟的運行方式,中央政府對不同地區的投資和財政支持以及不同的稅收政策,客觀上造成區域經濟發展的嚴重失衡,巨大的地區性差異又使得不同地區之間的勞動力素質、勞動力使用效率和勞動力價格方面的差距在很長時期內都無法得到彌和。所以不同地區之間的工資差異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中央計劃經濟中的政府意志和政策導向。
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中央政府明確宣稱建立市場經濟運行機制以來,勞動力要素的流動較前明顯活躍,并且其流動規模與流動范圍均顯著擴大,不少貧困落后地區的剩余勞動力不斷涌向沿海發達地區和中心城市尋求各種就業機會,填補了少數高速發展地區對普通勞動力的巨大需求。
中國是處于轉型時期的發展中人口大國,農村剩余勞動力達兩億之多,同時由于長期以來中國事實上存在阻礙勞動力自由遷徙和擇業的戶籍制度以及由此而產生的勞動力市場的制度性分隔,因此即使在城鎮地區普遍實行最低工資制,也并非一種保護全體公民之就業權利以及保障勞動者獲得合理薪酬的普惠方式。在此制度安排下所實施的最低工資制不可避免地隱含著一種生活保障方面的歧視,因為廣大的農村勞動力幾乎無法享受到這一貌似公正和體恤低收入階層的政策所帶來的實際收益。而這種歧視恰恰是由應當代表全體公民利益的政府通過貌似合法、合理的政策手段而推行的。
但是,我們也應當看到,最低工資制的出發點是為了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就業者,他們是缺乏競爭優勢的勞動供給方和低端勞動力市場中的主要儲備資源。實施最低工資制應當考慮到地區差距和發展階段的差異,而不能一概而論地大面積推行。同時我們并沒有充分的理論和事實依據表明最低工資制已經有效地改善了低收入勞動者的生活水準,因此我們必須謹慎對待這一效果尚不確定的政策措施,而不能先入為主地相信,實施最低工資制就一定能夠改善弱勢群體的實際生活狀況,提高社會的整體福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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