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別是:債權轉讓程序檻,外資的待遇檻,外匯管理檻,對外處置的稅費優惠檻
記者王延春林如康廈門報道 剝離不良資產易,處置不良資產難。資產管理公司大規模收購不良資產的業務已基本結束,眼下最關鍵的是如何處置這些不良資產,然而,資產管理公司在利用外資處置資產時卻遇到四道政策檻。
據了解,目前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在“邊學邊干”中摸索出了多元化的資產處置方式。除了運用債務追償、折扣削債等常規資產處置方式外,還采取了組合出售、打包處置、網上拍賣、資產轉讓、資產置換、資產重組、債務重組、債轉股等多種處置手段。上市承銷和資產證券化業務也有了良好開端。然而,在利用外資處置資產時卻有四道政策檻難以跨越。
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總裁楊凱生在此間召開的"金融資產重組與處置研討會"上演講時介紹,目前華融公司聘請安永公司作為財務和交易顧問,挑選貸款本息總額約200億元的債權資產組成資產包,準備以直銷和組建合資公司兩種交易方式,對國內外投資者進行公開國際招標。據了解,這種做法在我國金融資產處置領域還是第一次。
楊凱生認為,金融不良資產對外處置不存在任何法律和政策上的障礙。但是,由于采取國際招標方式對外處置不良資產畢竟在我國尚屬首次,因此,在操作程序和一些政策規定上遇到一些問題需要予以明確。
首先是債權轉讓程序問題。為保證國外投資者在取得債權后可以行使債權人權利并合法經營,考慮到無論是外國投資者直接購買還是在境內設立機構后購買本次對外出售的債權,只是債權人由資產管理公司變更為外國投資者,并不改變這些債權按國內法律執行、以人民幣計值的性質,因此國外投資者從資產管理公司手中購買債權,似乎既不同于國內企業新增對外借款,又不同于外商直接投資。應該說這是一種新的金融業務。因此,楊凱生建議本次交易暫按目前資產管理公司對國內投資者債權轉讓的程序操作。
其次是外資的待遇問題?紤]處置不良資產的特殊性和相應的投資風險,對外國投資者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共同設立的以收購處置國內銀行不良資產為目的的合資合作機構,建議視為與資產管理公司業務性質相同的金融機構進行管理,可以賦予其資產管理公司已有的相關業務處置手段,依法在境內開展不良資產處置業務。其具體審批程序建認為,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外國投資者提出申請,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然后按外經貿部、國家工商管理總局的規定進行外資機構登記和工商注冊。
再次是外匯管理問題。對外國投資者投資國內不良資產處置的外匯管理,考慮到外資參與國內不良資產的重組和處置,首先有資金投入并能在技術上依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外商的出售或合作協議進行原貸款和外商投資的準確登記,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到的外商投資也都將按現行規定及時辦理結匯手續。因此如果外資在完成資產處置后,要求對收回資金能順利匯出,這既不同于外債按合同匯出,也不同于外資企業盈利匯出和發生清算后的資本匯出。建議以外資實際購買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資產為范圍,以范圍內資產的收回額為依據,在減去經營成本和依法納稅后,依外資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間的資產出售和合作管理協認,允許其將收回額正常匯出。在總量上因外商已有先期投資匯入并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結匯,因此實現回收后的匯出對國家外匯儲備似不發生實質性的影響。
另外,對外處置的稅費優惠問題。為了鼓勵外資購買不良資產,建議國家對不良資產處置方面的外國投資適當給予稅費方面的優惠。
作為中國最大的資產管理公司,華融公司成立于1999年10月,迄今為止,收購資產規模達5000多億元,涉及20多個行業7萬多戶企業。根據國家對國有重點企業實施“債轉股”的政策,華融公司對其中400多戶企業實施了“債轉股”,轉股金額近1000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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