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雖不能認為是管理者收購的形式之一,但通過股份合作制的形式,管理者可以實現成為企業股東并管理經營企業。股份合作制這一企業形式,反映了企業制度中資合與人合的雙重特點,作為一種企業形式,目前尚未被我國公司立法和企業立法所確認,還僅僅表現在政策試點階段。
管理者收購過程中,如礙于客觀情勢,管理者不能一步實現對企業的收購,而通過股
份合作制的方式,首先達到對企業的參股并以股東和經營管理者的雙重身份參與企業管理,無疑是一種值得償試的方式。在股份合作制運行一段時期,企業的經營狀況趨于良性,當地政府部門和企業員工對管理者通過股權形式實現對企業的收購有了充分認識以后,再通過改造成股份合作制企業實現管理者收購。由于股份合作制企業的設立,結合了資合與人合的因素,因此,管理者成為股份合作制企業的股東,哪怕是持股比例較大的股東,并不表明必然能成為企業的董事長或總經理。因為股份合作制企業中職工一人一票的表決權對于一股一票的表決權有著制約作用。因此,管理者必須有良好的經營素質和可行的經營計劃,方可獲得企業職工的認同。
作為股份合作制企業的設立,各地的政策都規定必須經當地政府的體改委或相應主管機構的批準,并完成工商登記手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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